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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О六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О六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二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О六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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