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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胡芷瑜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 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 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中國大陸澳門地區人民,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各商標圖樣,分別係瑞士勞 力士錶廠、亞米茄路易士白蘭物及佛雷瑞斯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佳格古特爾工 廠公司、瑞士商康可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西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荷蘭商卡 地亞國際公司、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吉公司、瑞士商查浦德 股份有限公司、瑞典商希古拉鐘錶公司、瑞士商德斯可得舒帝斯公司、瑞士商歐 力斯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普魯嘉里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義大利商費 拉里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瑞 士奧得曼必固鐘錶製造有限公司、德國蘭格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外商公 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 商標(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名稱、專用效期均詳如附表所示),且附表所示商標 名稱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經該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又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各類商品,均屬未經如附 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 圖販賣而輸入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在中國大陸地區鄉,以相當於新台幣三、四萬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 數量之商品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將該批手錶置於行李箱中,搭乘澳門航空公 司編號NX六二八號班機來台。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許,為財政部台 北關稅局稽查處行李檢查員黃威翔在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檢查室第十三號綠線台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手錶商品共計二百一十支。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於警詢、偵查中坦承其有於右揭時地輸入如附表所示之手錶等商 品無訛,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該批手錶是其母親託其帶到臺 灣來分送友人的云云。經查:如附表「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各類商標圖樣,均係 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各外商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 用權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取得專用於鐘錶及其組件上之商品商標專用權,並均 仍在專用期間內,此有商標註冊證影本共二十二份(見偵查卷第四九至七十頁) 在卷可稽。且被告確有將如附表所示之手錶輸入國內之情,此據被告自白在卷, 並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稽查組送查價單、九十二年 第0000000號處分書各乙份存卷可參。又上開商品均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亦經瑞士鐘錶同業公會臺灣聯絡處 主任劉廷耀鑑定屬實,此有鑑定證明書乙紙在卷可按。衡諸被告輸入之手錶數量 多達二百一十支,不可能係供其一人使用,且被告係中國大陸澳門地區人民,其 在偵查中除向檢察官提出在台友人「李誠英」、「吳雙雅」二人之姓名外,無法 提出其他友人之姓名,並以太久沒聯絡、忘記住哪裡等語搪塞,此外,併斟酌被 告自承花費三、四萬元購入該批手錶,倘若被告非意圖販賣而輸入,豈有花費前 開費用購買大量手錶輸入臺灣之理,由此顯見被告前開所辯,無非飾卸之詞,委 無足採,故依偵查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是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商標法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商標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是修正後之商標法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施行。按修正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已修正條次為第八十 一條、第八十二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之意圖欺騙他人之要件,修正為未得商標 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之同意;惟該二條文修正前、後之法定刑並無不同,就本件 行為時為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且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之行為,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與修正後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法定刑度既未變更 ,即無有利、不利之問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處罰。被告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 ,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 八十二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一次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 如附表所示二十二名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不少,對 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兼衡之其品行、素行及其犯罪後 仍於警詢、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輸入之手錶二百一十支業經臺北關稅 局處分沒入,本院爰無再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附表一:商標權人清冊 ┌──┬─────────┬──────────┬───────────┬ │編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專用效期 │ ├──┼─────────┼──────────┼───────────┼ │一 │ │瑞士勞力士錶廠 │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亞米茄路易士白蘭物及│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 │ │佛雷瑞斯股份有限公司│日止 │ │ │ │ │ │ │ │ │ │ │ │ │ │ │ │ ├──┼─────────┼──────────┼───────────┼ │三 │ │瑞士商佳格古特爾工廠│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 │公司 │止 │ │ │ │ │ │ │ │ │ │ │ │ │ │ │ │ ├──┼─────────┼──────────┼───────────┼ │四 │ │瑞士商康可鐘錶股份有│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五 │ │西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至一百年二月十五日止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六 │ │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至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 │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 │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八 │ │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 │至一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九 │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 │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十 │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 │義商固喜歡固吉公司 │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 │瑞士商查浦德股份有限│至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 │公司 │止 │ │ │ │ │ │ │ │ │ │ │ │ │ │ │ │ ├──┼─────────┼──────────┼───────────┼ │十三│ │瑞典商希古拉鐘錶公司│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 │瑞士商德斯可得得舒帝│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 │斯公司 │止 │ │ │ │ │ │ │ │ │ │ │ │ │ │ │ │ ├──┼─────────┼──────────┼───────────┼ │十五│ │瑞士商歐加斯股份有限│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 │ │公司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十六│ │義大利普魯嘉里公司 │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十七│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 │ │止 │ │ │ │ │ │ │ │ │ │ │ │ │ ││ │ ├──┼─────────┼──────────┼───────────┼ │十八│ │義大利商費拉里公司 │至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十九│ │英屬維京群島商FM │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止│ │ │ │TM銷售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 │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 │公司 │止 │ │ │ │ │ │ │ │ │ │ │ │ │ │ │ │ ├──┼─────────┼──────────┼───────────┼ │二一│ │瑞士奧得曼必固鐘錶製│至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 │造有限公司 │止 │ │ │ │ │ │ │ │ │ │ │ │ │ │ │ │ ├──┼─────────┼──────────┼───────────┼ │二二│ │德國蘭格鐘錶股份有限│至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全文: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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