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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八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明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宏榮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字第二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簡宏榮施用毒品,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宏榮因施用毒品,經依貴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八三四號裁定送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三年七月八日0000000000-四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本院核聲請人所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明洲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八六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