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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桃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謝順輝林春鈴吳為平

  • 當事人
    乙○○○公司丙○○○○公司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桃附民字第19號原告 乙○○○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Nancy J.A 原告 丙○○○○公司(Autodesk Inc.) 法定代理人 Marcia K.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被告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月英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3年度字易第128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甲○○陳述略稱:沒有犯罪事實。被告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稱:不願意和解。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吳 為 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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