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六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