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甲○○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