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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二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二О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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