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附表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四罪(聲請書誤載為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六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偽造│有期徒│九十一年│桃園地檢│桃園地方法│同上,於│桃園地方法院檢││文書│刑三月│十月間某│九十一年│院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察署九十二年度││ │ │日 │度偵字第│一月十四日│二月一日│執字第二一二九││ │ │ │二一八四│九十一年度│確定 │號 ││ │ │ │八號 │易字第二三│ │ ││ │ │ │ │四0號 │ │ │├──┼───┼────┼────┼─────┼────┼───────┤│搶奪│有期徒│九十一年│桃園地檢│桃園地方法│同上,於│桃園地方法院檢││ │刑十月│六月五日│九十一年│院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察署九十二年度││ │ │、六月八│度偵字第│三月十日九│四月七日│執字第三0三一││ │ │日 │一一四二│十一年度訴│確定 │號 ││ │ │ │四號 │字第一一一│ │ ││ │ │ │ │三號 │ │ │├──┼───┼────┼────┼─────┼────┼───────┤│毒品│有期徒│九十一年│桃園地檢│桃園地方法│同上,於│桃園地方法院檢││危害│刑八月│五月二十│九十一年│院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察署九十二年度││防制│ │日起至同│度毒偵字│五月三十日│七月四日│執字第四七一一││條例│ │年十一月│第一五一│九十二年度│確定 │號 ││ │ │二十九日│八號 │訴字第三五│ │ ││ │ │止 │ │號 │ │ │├──┼───┼────┼────┼─────┼────┼───────┤│同右│有期徒│九十一年│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 │刑五月│六月二十│ │ │ │ ││ │ │九日回溯│ │ │ │ ││ │ │前四日起│ │ │ │ ││ │ │至同年十│ │ │ │ ││ │ │一月二十│ │ │ │ ││ │ │九日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