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四月十九日已屆滿三月,因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