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三
- 被告
- 丙○○ 男 三
- 右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