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該案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惟尚未執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