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乙○○ 男 二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