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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二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二號

抗告人
甲○○ 男 三
即受處分人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所為之裁定,如有不服者,得為抗告。又抗告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五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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