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堂 訴訟代理人 莊金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吳 為 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