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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孟宜陳永來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國民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陳 永 來

法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0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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