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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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