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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一五一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榮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一五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既為「阿來仔」交付,此據被告甲○○供明,顯非屬被告所有,依法自不得沒收此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一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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