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О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二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