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桃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乙○○○公司、Nancy J.A、丙○○○○公司、Marcia K.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桃附民字第19號原告 乙○○○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Nancy J.A 原告 丙○○○○公司(Autodesk Inc.) 法定代理人 Marcia K.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被告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月英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3年度字易第128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甲○○陳述略稱:沒有犯罪事實。被告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稱:不願意和解。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吳 為 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