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簡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男 63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被告
- 乙○○ 男 51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5 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內所載被告丙○○之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丙○○之號Z000000000 號,茲發現有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