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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簡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男 63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被告
乙○○ 男 51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5 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內所載被告丙○○之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丙○○之號Z000000000 號,茲發現有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48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