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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七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七五五二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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