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三一0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