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該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警拘提亦函覆被告行蹤不定,無法拘提,此有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