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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江德民蔡和憲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該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警拘提亦函覆被告行蹤不定,無法拘提,此有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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