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434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28歲
- 被告
- 國民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呂福元律師
- 被告
- 甲○○ 男 32歲
- 被告
- 國民
- 選任辯護人
- 何威儀律師
洪士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涉嫌改造槍彈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查本案雖經辯論終結並已宣判被告等均有罪,惟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被告等經起訴涉犯前述重罪,是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原因已消滅外,前其他兩款之原因仍在,又被告乙○○雖未上訴,惟被告甲○○業已提起上訴,檢察官是否上訴,尚未得知,衡諸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等繼續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衡諸執行上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等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又本案被告等既經延長羈押,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未發生與前所聲請不同之事由,又經延長羈押,其聲請即無理由,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