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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潘政宏周炳全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該案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惟尚未執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周炳全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