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陳永來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 段55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緝字第17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共拾壹支、分裝袋捌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針筒共拾壹支、分裝袋捌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86年11月3 日確定。復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88年5月27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89年4月11日。嗣經撤銷前開緩刑,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為89年4 月1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89年7 月11日。再於88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89年7 月1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0年5 月11日,於89年10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90年4 月15日,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悛悔。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1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28日止,在其位於桃園縣楊梅鎮○○里○鄰○○ 路○ 段551巷11弄115號住處等處,以其所有之注射針筒施打 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同上開時間、地點,以其所有玻璃球吸食器(已丟棄滅失)吸食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卷附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台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檢驗報告、基隆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各1紙。 (三)注射針筒共11支、分裝袋8個、塑膠吸管1支扣案。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4月,並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 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三之注射針筒2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與刑法第38條第3項「屬於被告所有」之沒收要件有間,不在得以沒收之列,併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 永 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文書證據 │├──┼─────┼─────┼─────┼─────┤│一 │92年7月26 │桃園縣楊梅│被告所有注│桃園縣衛生││ │日7時許 │鎮○○路三│射針筒1支 │局不法藥物││ │ │段一四三號│ │尿液檢定書││ │ │前 │ │:海洛因陽││ │ │ │ │性、安非他││ │ │ │ │命陽性。 │├──┼─────┼─────┼─────┼─────┤│二 │92年8月20 │桃園縣楊梅│被告所有注│Ⅰ臺北市立││ │日7時許 │鎮○○路五│射針筒10支│煙毒尿液檢││ │ │段五五一巷│、分裝袋8 │驗報告:安││ │ │十一弄一一│個塑膠吸管│非他命陽性││ │ │五號 │1支 │、鴉片類陰││ │ │ │ │性。 ││ │ │ │ │Ⅱ明生生物││ │ │ │ │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濫用││ │ │ │ │藥物檢體檢││ │ │ │ │驗報告:安││ │ │ │ │非他命陽性││ │ │ │ │、餘陰性。│├──┼─────┼─────┼─────┼─────┤│三 │93年1月28 │桃園縣中壢│曾照淦所有│基隆市衛生││ │日13時許 │市○○○路│注射針筒2 │局檢驗成績││ │ │一段一一五│支 │書:嗎啡陽││ │ │號二樓 │ │性、安非他││ │ │ │ │命陰性。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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