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029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之2號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13061、193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宙○○(另由本院審結)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圖謀虛設公司再販賣予欲行財產犯罪之人使用,遂僱用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乙○○(另由本院審結),擔任「人頭」,負責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2年6 月間,同案被告宙○○為成立「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立生公司),便以乙○○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另以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被告己○○擔任股東,其等明知優立生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收足,仍委託D○○(未據起訴,另案關於力嘉公司部分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6741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辦公司登記,並於92年6 月27日以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存入戶名優立生公司籌備處乙○○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藉此取得存款證明,並分別編制優 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後委託不知情會計師李秋敏在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簽證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記,迨設立登記完成後,上開100萬元存款即於92年7月1、3日轉出。嗣後,同案被告L○○、M○○、K○○、J○○、亥○○○(均業經本院審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阿日」之成年男子,於93年3 月間與宙○○洽購虛設之公司,遂與同案被告宙○○談妥條件,約定由同案被告宙○○將優立生公司之資料、負責人為乙○○之丸春行商號資料(同案被告宙○○另於92年2 月底出售予L○○等人之虛設商號)及發票人為乙○○之支票讓渡予L○○使用,而L○○等於2 、3 年後,若能以優立生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宙○○則取得貸款之3 成;若公司信用破產,則支付80萬元。嗣其等即至桃園縣龍潭縣工二路82巷12號租屋,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詐購貨物,L○○則化名「王順昌」、M○○化名「王順發」、亥○○○化名「王美秀」、「小張」化名「林有盛」、「阿日」化名「王萬全」,其等均以上開化名向附表各該公司、廠商負責人詐購貨物,致使附表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如數交付如附表之貨品,因認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宙○○、乙○○共同涉犯刑法第340 條、第30條第1 項之共同幫助常業詐欺,及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無非係以:據同案被告宙○○供稱證人D○○是伊委託幫忙聲請公司之資料及發票、支票,己○○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亦係由證人D○○辦理,證人D○○又係受同案被告宙○○之委託,被告己○○當係人頭,方與同案被告乙○○共同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並提出優立生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世華銀行帳戶明細、資產負債表等(見93年度偵字第13061 號偵查卷參第37至70頁)及同案被告L○○等人嗣後以優立生公司名義詐騙之犯行、相關被害人之指述等資料(詳見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29號就被告L○○等人之詐欺犯行判決)以供佐證,因認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宙○○、乙○○就前揭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四、訊據被告己○○固坦言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之身分證影本係其本人,惟堅決否認涉有前揭犯行,辯稱:伊係透過O○○介紹D○○辦理達利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達利生公司)設立登記,聽D○○說是因疏失才把伊名字辦了優立生公司,優立生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並非伊所為等語。 五、經查:本件同案被告宙○○原係委請證人D○○代為辦理多家公司設立登記,證人D○○則係受僱於證人O○○所設立之創世紀行銷公司;而被告己○○欲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乃將其身分證件、印章等資料交由友人即證人O○○代為辦理,證人O○○復將該等資料交予證人D○○處理,嗣後被告己○○因欲辦理登記變更為金稻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金稻埕公司,原負責人為O○○)之負責人時,因其名下有優立生公司此一問題公司存在而未能辦理,始發現優立生有誤用被告己○○之名義情形,經被告己○○向證人O○○表示,證人O○○乃指示D○○製作股東同意書(內容為被告己○○將出資轉讓與同案被告乙○○等字樣)等情,業據證人O○○、D○○於本院94年3 月7 日、94年4 月11日審理時證述明確,且觀諸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金稻埕公司係於93年2 月5 日登記設立,嗣於93年5 月10日變更登記,股東同意書(即將被告己○○出資轉讓與同案被告乙○○)書立日期則為93年3 月10日,核與證人O○○、D○○所稱欲變更登記金稻埕負責人為被告己○○時發現優立生公司之情形,復由證人D○○製作股東同意書將被告己○○股份移轉等語相符;另且參酌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達利生公司之資料(見93年度偵字第13061 號偵查參卷第193 、194 、204 頁)及前揭優立生公司申請登記設立等資料,以被告己○○為負責人之達利生公司係於92年5 月5 日登記設立登記,而優立生公司則係於92年6 月27日申請設立登記,二者時間相距非遠;復而由觀察、比對卷附股東同意書上被告己○○之簽名,與被告己○○於本案中筆錄內之簽名,其筆劃、勾勒等情,亦無從認定確屬同一人所書立,是以被告己○○辯稱原係為辦理達利生公司始將身分證件等資料交與證人O○○辦理,恐有遭誤用(或濫用)之情,尚非無可信之處;至同案被告乙○○雖於本院94年5 月23日審理時供稱認識被告己○○,係優立生公司股東及力嘉公司(按:同係利用人頭成立公司詐騙者,與本案同案被告宙○○、乙○○詐騙犯行有所牽連)之會計云云,然查,同案被告乙○○嗣後於本院94年6 月2 日審理時又改口稱不認識被告己○○,前後供述已有不一而堪存疑,再徵諸力嘉公司員工即證人癸○○於本院94年6 月2 日審理時,亦證稱力嘉公司並無被告己○○此人,是以同案被告乙○○上開指述被告己○○所言,亦恐難排除係為脫己冒用被告己○○名義設立人頭公司之責所為指述,不足採信。 六、從而,被告己○○所辯,既仍存有上開可信之處,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宙○○、乙○○就上開犯行有何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以就被告己○○所涉上開犯罪事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屬不能證明,依首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所示,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七、末者,證人O○○、D○○是否有於利用被告己○○委託辦理公司登記之機會,取得被告己○○所交付之身分證件及印鑑,而擅自交與同案被告宙○○、乙○○使用,或私自於前揭股東同意書上偽造被告己○○之簽名等犯行,既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惟仍應由檢察官另行卓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附 表 : ┌──┬───────────┬───┬───────────┬───┐ │編號│被害廠商 │被害人│詐 購 財 物 │行騙者│ ├──┼───────────┼───┼───────────┼───┤ │01 │欣芝貿易有限公司 │壬○○│高壓清洗機 │王順發│ ├──┼───────────┼───┼───────────┼───┤ │02 │瑞田養鴨場 │H○○│雞鴨肉類製品 │王順發│ │ │ │ │ │王順昌│ ├──┼───────────┼───┼───────────┼───┤ │03 │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 │庚○○│冷氣共八萬三千元 │王順昌│ ├──┼───────────┼───┼───────────┼───┤ │04 │吉豐企業有限公司 │辛○○│鋼絲管 │林有盛│ ├──┼───────────┼───┼───────────┼───┤ │05 │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丑○○│雙壓冰水機一台 │林有盛│ ├──┼───────────┼───┼───────────┼───┤ │06 │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T○○│雙封口真空包裝機二部 │王萬全│ ├──┼───────────┼───┼───────────┼───┤ │07 │萬鉅鋼鐵有限公司 │未○○│鐵板共計一百六十萬四千│林黃翠│ │ │ │ │五百七十七元 │蘭 │ ├──┼───────────┼───┼───────────┼───┤ │08 │良錮電機有限公司 │玄○○│變頻器二十三個 │林有盛│ ├──┼───────────┼───┼───────────┼───┤ │09 │台灣森之霖企業有限公司│S○○│擦拭紙、擦拭紙架 │王美秀│ ├──┼───────────┼───┼───────────┼───┤ ├──┼───────────┼───┼───────────┼───┤ │10 │龍門科技有限公司 │c○○│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各二│王順發│ │ │ │ │台 │ │ ├──┼───────────┼───┼───────────┼───┤ │11 │今達食品有限公司 │天○○│蜜腰果粒、蜜核桃共四萬│王美秀│ │ │ │ │一千九百二十元 │王順昌│ ├──┼───────────┼───┼───────────┼───┤ │12 │銓鋒興業有限公司 │戌○○│空壓機、乾燥機、棈密過│王萬全│ │ │ │ │濾器、空氣桶 │ │ ├──┼───────────┼───┼───────────┼───┤ │13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Y○○│辛香料共九萬三千五百八│王順發│ │ │ │ │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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