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029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 號一樓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061 、19368 號),暨移送併辦(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7所示案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十所示之物件(扣除附表十(四)y○○物件編號1 至3) 均沒收。 戊○○連續幫助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十(五)所示戊○○之物件均沒收。 事 實 一、j○○(綽號「阿文」、「文董」)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經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經通緝始因本案拘捕後送執行,於民國95年3 月20日縮刑期滿(不構成累犯)。 二、j○○與甲V○(綽號「愛咪(AMY) 」,現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二人自91年3 月間至93年9 月21日為警拘捕時止姘居(妨害家庭部分未據告訴,甲V○稱呼j○○為「老公」),二人為同居關係。j○○卻不知悔改,自92年間起,即與甲V○二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公司而向渠等購買以人頭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係為日後以該公司名義進行詐騙等財產犯罪,卻以人頭虛設公司並申請公司支票(俗稱:「條仔」),一部份連續販賣予下游詐騙集團牟利以幫助常業詐欺,一部份則供己自行向被害廠商進行詐騙,並恃以為生。二人另又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人頭公司名義(至少包含新瑞發企業社、儲盛實業有限公司等)申請統一發票(俗稱:「角仔」),進而販賣予謝宏達等人(現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以幫助謝宏達等人逃漏稅捐(j○○、甲V○此部分犯行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另依職權告發,詳見後述)。本件犯罪手法及分工如下: (一)j○○先自行或透過與之有共同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亥○○(綽號「小李」,現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李家隆(未據起訴,另依職權告發)等人於台北火車站等處,伺機搜尋街頭遊民或亟需金錢之人(俗稱:「尪仔」),以提供該員吃住、薪資為誘餌,招攬該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或以該員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購入其他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該員、或以該員名義登記為公司股東)。j○○並設立多處據點(包括以人頭甲○○設立於台北市○○○路○ 段45號5 樓之3 之力嘉、責田有限公司處),並 以該等據點登記多家公司進駐,據點內則提供上開人頭負責人在內擔任打掃等雜務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人頭費),於公司登記或辦理相關事項(諸如請領公司支票、發票、遷址、增資等變更登記事項)需人頭負責人具名時,則命該員具名辦理(俗稱:「養尪仔」)。渠等所供養之人頭及以該人頭設立之公司,至少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及公司名稱。 (二)j○○藉由上開方法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人頭資料後,旋即交予與之有共同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y○○(未據起訴,另依職權告發),y○○即受j○○之指示負責以該等人頭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司請領支票等事項。(三)j○○待y○○辦妥公司設立登記等事項後,一方面即以該等人頭公司及申領之公司支票(俗稱:「條仔」)向外販售予下游詐騙集團成員以供其等進行詐騙,並挾其所供養之人頭負責人,於下游詐騙集團成員行騙期間,負責令人頭負責人具名辦理人頭公司之計帳費用、支票請領等作業事項(公司管理),另一方面亦自行向被害廠商進行詐騙。渠等之詐騙手法均為:以人頭公司名義向被害廠商訂購貨物,於初次交易時先開立小額之人頭公司支票予被害廠商兌現,以取信於被害廠商而建立商譽,之後即向被害廠商大量訂購貨物並開立遠期(渠等先已設定之全面跳票日期)支票以支付貨款,並以該公司名義租賃房屋、使用電力及要求整地,致使被害廠商承辦人員、房屋出租人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附表所示之貨物、出租房屋、提供電力及出資整地,而j○○及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則將所詐得之貨物迅即搬離變賣圖利而恃以為生,嗣後於渠等設定之全面跳票日屆至前,渠等即搬遷一空,而渠等所開立之支票亦均全數跳票,致被害廠商追索無門。 (四)甲V○則自92年間迄至93年9 月21日j○○為警拘捕止之期間,與j○○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一方面負責資金之籌措,一方面為j○○所指揮設立、購得之人頭公司擔任記帳、會計等事務,並負責打理人頭(即「尪仔」)之吃住、薪資事務。 三、詳細詐騙情形如下: (一)炎記冷凍食品商號、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及丸春行商號部分: 1.j○○、甲V○經由亥○○之介紹招攬戊○○擔任「人頭」,負責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戊○○亦明知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公司而藉由其名義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係欲行詐騙之用,卻仍為j○○、甲V○所提供之薪資、吃住花銷所誘,與渠等共同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受j○○之指揮陸續於92、93年間設立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商號。其中,於92年6 月間,戊○○受j○○指揮成立「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立生公司)並申請支票,並另以不知情之辰○○擔任股東,又渠等均明知優立生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收足,仍委託y○○申辦公司登記,並於92年6 月27日以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存入戶名優立生公司籌備處戊○○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藉此取得存款證明,並分別編製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後委託不知情會計師李秋敏在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簽證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記,迨設立登記完成後,上開100 萬元存款即於92年7 月1 日、3 日轉出。 2.於92年12月底某日,j○○先以30萬元之代價,將劉水炎(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緝字第164 號不起訴處分)之年籍資料及發票人為劉水炎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下稱合作金庫)支票售予詐騙集團成員甲卯○。嗣於93年3 月間起,甲卯○再以劉水炎掛名為臺中縣大安鄉○○○路647 之1 號之「炎記冷凍食品」商號(下稱炎記商號)負責人,甲辰○、甲卯○、R○○○、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下稱「小張」),即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合謀該虛設之公司行號詐購他人貨物圖利,由甲卯○、甲辰○分別化名「劉勝春」、「劉勝一」,R○○○、「小張」亦化名行事,四人即以炎記商號名義對外訂購貨物,並以前開詐騙手法,致使附表三所示之被害廠商、房屋出租人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附表三所示之貨物、出租房屋及整地,嗣後甲卯○、甲辰○、R○○○、「小張」即以上開發票人為劉水炎之支票支付,所詐得之貨物即變賣圖利而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嗣於93年5 月10日,因渠等所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廠商之上開劉水炎之支票均遭退票,甲卯○、甲辰○、R○○○、「小張」亦均潛逃無蹤,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廠商始均知受騙。 3.甲卯○、甲辰○、R○○○、「小張」於93年3 月間,以炎記商號進行詐騙時,復思及「炎記冷凍食品」商號結束後,需再另起爐灶詐騙,復與渠等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甲卯○、甲辰○之父甲癸○及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日」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日」)合謀,並由甲癸○及甲卯○二人出面向j○○洽購公司以行詐騙,j○○即將上開「優立生公司」、附表二所示以戊○○擔任負責人之「丸春行」商號之相關資料,及發票人分別為「優立生公司」、戊○○之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信)支票及臺北北門郵局(下稱北門郵局)支票售供渠等詐騙使用。迨甲卯○、甲辰○、R○○○、「小張」不再以「炎記冷凍食品」商號名義詐騙後,甲卯○即至桃園縣龍潭縣工二路82巷12號租屋,甲卯○並化名「王順昌」、甲辰○化名「王順發」、R○○○化名「王美秀」、「小張」化名「林有盛」、「阿日」化名「王萬全」,其等即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訂購貨物,並以上開詐騙手法,致使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貨物及提供施工。而甲卯○、甲辰○、R○○○、「小張」、「阿日」即以上開發票人為優立生公司及戊○○之支票支付。其等所詐得之前開貨物除由「阿日」負責銷贓外,部分貨物則由甲癸○、甲寅○等負責銷貨,嗣甲癸○即自93年6 月間起,將其中所詐得部分貨物先後分別出售於明知係屬贓物之c○○、e○○及q○○等人。 4.嗣於93年8 月17日上午8 時30分許及上午10時許,為警於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開具之拘票,分別將甲卯○、甲辰○、甲癸○、甲寅○、R○○○等人及c○○、e○○、q○○拘提到案,復在雲林縣元長鄉五塊村西金九號查獲贓物食品香辛料十二箱、打包機一台、空氣壓縮機一台、龜甲萬醬油十箱、鋁條九綑、活水機四箱、夾鏈袋十九箱、統一醬油五箱、統一四季油膏五箱、龍鼎調味品六箱、順昹伸縮膜、清理紙架、空氣清淨機二台、無塵擦拭清理紙五十箱、南亞線性聚乙烯膜、玉米粉八箱、行動電話四支、帳簿一批;在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四鄰四八之四號q○○經營之聯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內查獲贓物冷凍貨櫃二只、鐵片二百九十片、白鐵管六百支、棧板一百七十塊、東亞日光燈一百箱、電漿電視一台、日立空調一台、白鐵板一捲、迷你音響一組;在雲林縣褒忠鄉○○路一七一巷二十二號e○○住處內查獲贓物腰果十二點五件(每件四十包,合計五百包)、香菇十包(每包約三十台斤)、蝦仁三十件(每件三十台斤)、玉米粒罐頭二十七箱(前開贓物均已發還相關被害公司、廠商),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屬於甲卯○、甲辰○、甲癸○、R○○○等人分別所有供本件常業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5.上開甲卯○、甲辰○、甲癸○、甲寅○、R○○○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強制工作3 年)、4 年2 月、3 年6 月、10月、3 年確定(下稱甲卯○等人),辰○○部分則經無罪判決確定;e○○、c○○所犯故買贓物罪則各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q○○所犯故買贓物罪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 (二)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 j○○、甲V○與甲O○、丑○○、n○○(原名莊和庭,綽號「小莊」)、a○○(前開四人現均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8287號偵查中,a○○另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分別持附表五所示之電話,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手法詐騙貨物,即自93年6 月間起,先將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耀乾公司,原係甲O○於93年2 月5 日設立)變更負責人為j○○所養之人頭己○○(現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並經板橋地方法院、台中及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並自93年6 月間起迄至93年8 月26日止,由j○○指揮甲O○、n○○(化名「高明德」、「陳勇旗」等)、a○○、丑○○、「小陳」等人以前開手法執耀乾公司名義開立支票向附表六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致附表六所示之被害廠商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六所示之貨物,詐得之貨物則由渠等販賣變現牟利,嗣於渠等預定之93年8 月27日屆至前搬遷一空,而渠等所開立之耀乾公司支票亦全面跳票,至93年8 月28日起附表六所示被害廠商陸續至現場追索無門。 (三)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綵帝企業有限公司及禾星實業有限公司 1.j○○、甲V○復於92年5 、6 月間,透過亥○○、李家隆之招攬納入人頭郭國聯,並令人頭郭國聯辦理變更登記為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開天地公司,原負責人甲未○(未據起訴)於91年9 月11日申請設立登記於台北市○○○路○ 段841 號2 樓之2 ;嗣於92年2 月20日變更負責 人為人頭陳銘洲(未據起訴)並遷址於台北市○○○路176 號12樓,於92年5 月8 日變更負責人為人頭林輝煌(未據起訴),又於94年7 月15日變更負責人頭郭國聯並申請公司支票且遷址至台北市○○○路○ 段136 巷42號1 樓) 之人頭負責人,嗣即將之販售予p○○,p○○乃與甲e○、郭淑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間開始,以上開手法,各自化名為「陳怡君」、「郭文彬」、「羅達偉」、「郭先生」、「羅先生」、「陳敬良」、「林世杰」、「郭小姐」、「楊文宏」向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並開立開天地公司名義之支票,致使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貨物,嗣於92年底渠等所開立之支票全數跳票,並搬遷一空,致使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追索無門。 2.j○○、甲V○復經由亥○○之招攬,尋得己○○為人頭,於92年12月1 日乃變更綵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綵帝公司,原負責人為甘美惠)負責人為己○○並申請支票,並於92年底將綵帝公司販售予p○○(綽號:台語「阿扁」、「陳仔」,化名「潘進財」),p○○遂與甲e○(化名「宋紹軒」)、郭淑惠(化名:「陳小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唐小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3年2 間開始,同以上開手法,陸續向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至93年6 月間並開始大量訂貨而開立綵帝公司名義之遠期支票,致使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貨物,嗣渠等開立之綵帝公司支票亦於93年8 月底全數跳票,並搬遷一空,致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追索無門。 (四)禾星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此部分應予退併,詳如後述) j○○、甲V○復於92年間,透過亥○○招攬人頭黎治康,乃令黎治康擔任禾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星公司,於92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人頭負責人,伺機販賣予詐騙集團,嗣於93年9 月21日j○○被捕入獄後,於93年10月間甲V○即與丑○○、p○○、甲e○、郭淑惠、亥○○、呂建宏、許進財、謝仁忠、何維水、曾棍要(丑○○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其餘則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等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同以上開詐騙手法,以禾星公司名義向附表九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並以禾星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指定被害廠商將貨物送達至以人頭吳振清(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設立之「立佑企業有限公司」,致使附表九所示之被害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物,嗣於94年7 月底即渠等所開立之支票亦全數跳票且搬遷一空,致附表九所示之被害廠商追索無門。 四、查獲經過 (一)於93年8 月17日甲卯○集團遭破獲如前述。 (二)於93年9 月21日經員警持搜索票,先後至j○○與甲V○同居處即台北市○○路○段153 巷3 弄7 號拘捕j○○、甲V○,於逮捕j○○時扣得其所有之隨身公事包內物件(如附表十(一)所示)、於上開二人同居處所扣得j○○所有之物件(如附表十(二)所示)、甲V○所有之物件(附表十(三)所示)。 (三)員警隨後持搜索票至台北市○○路410 號12樓y○○所有之物件(如附表十(四)所示)。 (四)員警又至台北市○○○路○段45號5 樓之3 力嘉有限公司(下稱力嘉公司)、責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責田公司)處,當場查獲亥○○、a○○、吳幸瑜(即a○○之表妹,未據起訴)於現場辦公另查獲與本案無關之吳幸瑜,又於台北市○○○路○段45號5 樓之2 (與上開處所相通)現場查獲n○○、戊○○、甲○○(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扣得渠等所有之物件(如附表十(五)所示)。 (五)當日j○○即因另案通緝送執行入監,n○○交保候傳,其餘均釋放,甲V○乃又犯上開禾星公司部分犯行,嗣經禾星公司被害人訴請偵辦,員警乃循線查獲甲V○、p○○等人。 五、案經被害人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附表一1 至3 、5至7所示之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j○○之辯解: (一)事實欄三(一)部分:炎記商號非伊賣給甲卯○等人,優立生公司係伊向友人借錢出資成立,並無違反公司法,戊○○並非人頭,係要一同幫忙從事經營之朋友,並無賣優立生公司與支票給甲卯○等人,係甲卯○自行向戊○○接洽,丸春行的事伊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3頁、本院卷十一95年8 月31日審理筆錄第3 頁)。 (二)事實欄三(二)部分:伊係93年6 月間由朋友介紹認識耀乾公司老闆甲O○,甲O○說要找股東,後來己○○與甲O○合作,他們如何合作伊不清楚,伊只有託y○○辦理公司登記,賺取手續費云云(見本院卷五第65頁)。 (三)事實欄三(三)部分:開天地公司原負責人為甲未○,y○○將賣給伊,伊再賣給p○○。綵帝公司是甲V○出錢向別人買的,伊再把他賣給p○○。禾星公司是伊向「謝易達」購買交給甲V○,之後伊即入獄,並未參與云云(見本院卷十一95年8 月31日審理筆錄第4 頁)。 (四)伊均係透過y○○辦理公司登記等事項,伊均只是介紹他人買賣公司之仲介,並無詐欺犯行,戊○○等人有無給他人做人頭,伊不知道云云。 二、被告戊○○之辯解:伊自92年5 月20日到j○○力嘉公司打雜、跑腿,月薪25000 元,j○○有說要借用伊名義申請公司,其餘伊不知情云云。 三、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查被告j○○、甲V○透過亥○○、李家隆等人於台北車站等處搜尋遊民或亟需金錢之人,以提供吃住、薪資為誘,招攬為人頭擔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嗣將其中部分予以販賣圖利,其旗下所有之人頭及申請之公司商號至少有附表二所示之人頭負責人及公司等情,有下列事證足堪認定: 1.人頭(1) 甲○○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2) 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3) 黎治康於警詢之指述,(4) 儲明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就其並非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5) 郭國聯於警詢、檢察官偵訊,(6) 林煌輝之供述指並非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見(1) 併案3 台北94年偵字第6741號偵卷第85至88頁、本院卷五第141 至149 頁,(2) 基隆93年偵字第4408號卷一第77至80頁、併案5 桃園94年度他字第939 號偵卷第58至60頁、本院卷四第63至84頁,(3) 併案6 板橋95年偵字第8812號卷一第66至69頁,(4) 併案4 嘉義93年偵字第6961號卷一第93至98頁,(5) 併案5 桃園93他字第245 號第19至21頁、他字第393 號37至39頁、併案7 基隆95偵字第3212號卷一第7 至9 頁,(6)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偵字第830 、21058 號起訴書)等供承在卷。 2.附表十所示之扣案物件含括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公司商號資料,其中(一)、(二)、(三)、(五)被告j○○、共犯甲V○持有之物件中,更包括附表二所示之(1) 人頭之印章、各銀行存摺、附表二所示公司商號之存摺、公司章;(2) 各人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3) 被告j○○、共犯甲V○之帳冊明細(詳如附表十(二)編號11公司支出帳冊明細),內容亦載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公司商號之支出、買賣金額、各人頭及公司之銀行帳號、支票等紀錄,且包括人頭之薪資、日常費用支出、房租等支出記載於公司帳內;而被告j○○雖供稱扣案帳冊伊不知悉,是甲V○所保管紀錄云云,惟被告j○○與共犯甲V○係同居於扣案物件處(即台北市○○路○ 段153 巷3 弄7 號住處),二人已同居二年餘,為被告 j○○所自承(見併案7 基隆95年偵字第3212號偵卷第10至15頁),共犯甲V○亦供稱係為被告j○○擔任記帳會計等工作(見併案7 基隆93年度偵字第4408號卷一第30至35頁、卷二第80至84頁、卷四第177 至178 頁、本院卷七第28至39頁),甚而附表十(五)編號11所示載明「公司帳」、「老公欠帳」之記帳資料內,均有被告j○○簽以「曹」、「文」等字樣表示確認,被告j○○辯稱不知情云云,委不足採。 3.再參核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監聽被告j○○、共犯甲V○、n○○、a○○、y○○使用電話之監聽譯文中(詳見附表五所標示卷頁),均曾提及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公司名稱。其中(1) 被告j○○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受監聽電話,曾提及鼎興(見93.07.08AM 11 :09:48j○○與a○○對話、93.07.13AM11:38:55j○○之對話、93. 08.06PM13 :44:50j○○與林志賢之對話、93.08.06. 17:24:43j○○與謝宏達之對話)、耀乾(見93.07.08AM12:28:05j○○與甲卯○之對話、93.07.13AM12:07:52j○○與小陳對話、93.07.22AM12:27:50j○○與小陳之對話)、力嘉公司統一編號(見93.07.08PM13:30:37j○○與耀乾公司或甲O○之對話、93.07.14PM17:44:54j○○與甲V○之對話)、優立生電話(優立生公司部分之被害廠商均指稱優立生公司聯絡電話為「0000000 」,見93 .07.08PM14 :09:47j○○與甲卯○之對話內即提及此電話號碼、93.07.22AM11:11:26j○○與a○○之對話、93.08.18AM09:24:23j○○與亥○○之對話告知甲卯○所為之優立生、丸春行上報之事)、筑霖(見93 .07.08PM19 :38:15)、福興(見93.07.09PM14:22:45、同日19:35:50j○○與亥○○通話內容)、開天地、及可、世華利、世源(見93.07.12AM09:57:27j○○與y○○之對話)、保軒(見93.07.12AM10:34:42j○○之對話、93.08.06PM16:33:40j○○與甲V○之對話)、林得利、及可(見93.07.14PM14:09:52j○○與亥○○之對話)、凡登(見93.07.14PM17:37:07j○○與甲卯○之對話、93.07.06PM14:47:57j○○與甲卯○之對話、93 .08.08PM20 :36:16j○○與亥○○之對話)、三源(見93.07.16AM12L :32:55j○○與y○○之對話)、黎治康、賴永清(見93.07.16PM13:43:04j○○與謝宏達之對話,譯文載以「林志康」應係誤寫、93.08.26PM19 :11 :35j○○假冒黎治康之名與銀行通話)、責田(見93.08.03 AM09 :13:46j○○與小陳之對話)、美保(見93.08.04AM 09 :42:47j○○之對話);及(2) j○○附表五編號3 所示電話監聽譯文,提及鍾幸秀(見93. 09.08PM14 :45:57j○○與甲V○對話)、保軒(見93.09.16PM21:21:08j○○之對話);(3) 甲V○附表五編號4 至6 所示電話監聽譯文,提及儲明祥(見93.07.30PM14:35:13甲V○向郵局詢問儲明祥帳戶)、鍾幸秀(見93.08.24PM13:06:51甲V○與j○○之對話)、己○○、綵帝、力嘉(見93.08.26AM11:11:15甲V○與j○○之對話)、長格、泰虹、黎治康、甲○○(見93.08.30PM13:11:11甲V○之對話)、儲盛、己○○(見93.09.02AM10:53:11甲V○與亥○○之對話)、力嘉(見93.09.02AM12:17:09甲V○與亥○○之對話)(4) n○○附表五編號8 所示電話監聽譯文,提及堅富、潘建民(見93.08.07AM10:45:39n○○之對話,譯文載以「軒富」應係誤寫);(5) a○○附表五編號9 、10所示電話監聽譯文,提及鼎興、黎治康(見93.08.05PM18:48:17a○○與林志賢之對話、93.08.06PM17:43:34a○○與謝宏達之對話)、力嘉(見93.08.18AM10:39:41a○○與林志賢之對話)(6) y○○附表五編號12所示電話監聽譯文,提及富利昇(見93.08.23PM17:12:59、93.09.03PM16:07:56j○○與y○○之對話)、世源、富利昇、高齊(見93.09.10PM16:03:35j○○與y○○之對話)。 4.是以,由上開事證互核以觀,被告j○○、共犯甲V○、y○○確係以前述手法供養「尪仔」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分工,並以渠等為人頭辦理公司商號登記、請領公司商號支票等事項,被告j○○再販賣該等公司商號圖利等情,足以認定。 (二)炎記商號、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部分 1.優立生公司係於92年7 月8 日以戊○○名義設立登記,於93年5 月28日遷址至桃園縣龍潭鄉○○村○○路82巷12號,而該設立登記係由被告j○○委請共犯y○○持被告戊○○之資料辦理之事實,業為被告j○○所是認(見本院卷三第67頁),且經共犯y○○到庭證述明確(見本欲卷三第64頁),又優立生公司之設立於92年6 月27日以100 萬元存入優立生公司籌備處戊○○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藉此取得存款證明,並分別編製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後委託不知情會計師李秋敏在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簽證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記,迨設立登記完成後,上開100 萬元存款即於92年7 月1 日、3 日轉出,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戊○○帳戶存提往來明細表、優立生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見本案桃園93年偵字第13061 號偵卷三第38頁至73頁、本院卷四第96至99頁)在卷可稽;而丸春行則係於93年8 月9 日以戊○○名義設立登記之事實,亦有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份(見本院卷四第95頁)在卷可稽。 2.炎記商號之支票、劉水炎之資料、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均係共犯甲卯○於上開時間,向被告j○○購得之事實,業據共犯甲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明確(見本案桃園93年偵字第13061 號卷一第12至13頁、卷二第43至46頁、97至100 頁、第267 頁),核與被告j○○遭扣案之物件包括優立生公司之台北市五信信用合作社支票簿(附表十(二)編號5 ㉕)、公司費用帳冊記載「8/23付y○○優立生帳、付優立生簽字」、「5/17賣優立生400000,扣優立生本錢76300 」、「6/23y○○優立生、y○○丸春行」(見附表十(二)編號11公司帳)、「11/20 優立生郵15000 」、「5/17清76300 」(見附表十(二)編號11公司費用)等記載相符,又觀諸附表五被告j○○與共犯甲卯○之對話,共犯甲卯○要求被告j○○為優立生公司裝設電話(見93.08.08PM14:09:47之譯文,台北93年度偵字第16857 號第176 頁)、被告j○○欲開立優立生公司之支票予a○○(見93 .07.22AM11 :11:26之譯文,同前揭卷第194 頁),共犯亥○○通知j○○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上報之事,j○○立刻要求將電話解除等語(見93 .08.18AM09 :24:23j○○與亥○○之對話告知甲卯○所為之優立生、丸春行上報之事)自足堪認定。 3.又共犯甲卯○等人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前述時、地,以上開手法對於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廠商進行詐騙,並將詐得貨物變賣圖利而恃以為生等情,業據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廠商於警詢時指述在卷,並提出相關之訂貨資料,其餘詳如附件一、二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第2999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決之認定,茲不予贅述。4.被告j○○均明確知悉共犯甲卯○等人欲以上開購得之人頭、公司支票,以前述手法向被害廠商進行詐騙之事實,則由附表五所示被告j○○與共犯甲卯○之監聽譯文,諸如:共犯甲卯○要求j○○為其設置室內電話以免他人「觀感」不好(見93.07.08PM14:09:47)、討論所詐騙之貨物「桂冠水餃」何時進貨(見93.07.09AM11:11:49同前揭卷第177 頁)、共犯甲卯○要求j○○以「王德源」名義為其印製名片(見93.07.12AM12:43:09同前揭卷第181 頁)、共犯甲卯○告知被告j○○欲詐騙人蔘之進貨金額等(見93.07.23PM13:31:35同前揭卷第197 頁)、共犯甲卯○告知被告j○○有詐騙之汽水進貨(見93.08.06PM16:45:06同前揭卷第205 頁)、共犯甲卯○表示欲待甲O○那「結束」後購買其卡車(見93.08.06PM18:27:45同前揭卷第206 頁);又被告j○○欲開立優立生公司之支票予a○○,且明確知悉優立生公司之預定跳票日為8 月15日(見93 .07.22AM11 :11:26之譯文,同前揭卷第194 頁),而嗣後共犯甲卯○嗣後以優立生公司開立之支票亦確係於93年8 月15日全面跳票;又a○○與林志賢對話時提及戊○○係j○○之人、龍潭(即甲卯○遭查獲者)那個場子是j○○所有等語(見93.08.18AM10:46:26a○○與林志賢之對話,同前卷第240 頁);顯見被告j○○對甲卯○等人之詐騙犯行均知之甚詳,況據共犯甲卯○供稱炎記商號支票係以30萬元購買,據被告j○○上開帳冊記載優立生公司係以40萬元賣出,而一般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設,卻以如此高價向被告購買人頭公司,自當係為日後詐騙之用甚明。被告j○○辯稱伊僅係販賣公司,並不知道他人係欲詐騙云云,顯係狡辯。至共犯甲卯○雖嗣後於本院證述稱丸春行係伊自行辦理云云,然已與其所述相左,又與卷證不符,當係為j○○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三)耀乾公司部分 1.耀乾公司原負責人為甲O○於93年2 月5 日設立登記,於93年7 月5 日變更負責人為己○○,遷址至台北縣淡水鎮72巷5 號1 樓等情,有耀乾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等資料扣案可稽(見附表十(五)j○○扣案物編號7 )。 2.附表六所示之被害廠商分別自93年6 月間起,遭詐騙集團以耀乾公司名義、化名「高明德」「陳勇旗」等人,上開手法詐騙貨物,嗣於93年8 日28日起陸續至耀乾公司上開淡水地址索討貨款,始發現耀乾公司已搬遷一空而追所無門等情,業據附表六所示之被害廠商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提出相關訂貨、耀乾公司支票等資料(見併案3 台北93警聲搜字第1151號卷第38至41頁、93偵字第16857 號卷第163 至165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6 至137 頁);並經被害廠商承辦人員W○○指認共犯甲O○為老闆、n○○為業務、a○○為會計;承辦人員宇○○指認甲O○、n○○;承辦人員d○○指認n○○係自稱「高明德」之人;承辦人員甲X○指認n○○係自稱「陳勇旗」之人;承辦人員U○○指認曾於耀乾公司內見過j○○、n○○、a○○、甲V○、甲O○;承辦人員壬○○指認丑○○曾於耀乾公司出沒等情。此外,於共犯a○○處亦扣得其偽以「王宜君」名義印製之耀乾公司名片15張(見附表十(五)a○○之物件),共犯a○○亦坦承係欲以該「王宜君」之名義向廠商訂貨之情。 3.又證人丁○○則於警詢指稱:伊以前在丑○○的生鮮實業有限公司上班,生鮮公司實際老闆係j○○,j○○用丑○○名義購屋,後來生鮮公司因惡性拼貨,即如同耀乾公司叫貨後以空頭支票付款,之後搬遷一空等語(見併案3 台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2至65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經到庭作證指稱:伊係丑○○先前開立之生鮮公司雇員,係由j○○面試,薪水由j○○發放,後來伊曾於耀乾公司見到丑○○,j○○有用丑○○名義購置房屋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49 頁至151 頁以下)。 4.復觀諸附表五被告j○○與共犯甲V○、甲O○、丑○○、n○○、a○○、「小陳」等之通話內容,包括:以耀乾公司電話與j○○討論詐騙桂冠水餃之進貨數量,曹也來指揮將貨物先進冷凍庫以免曝光(見93.07.08PM13:30:07j○○與耀乾公司電話之對話)、以耀乾公司電話與j○○討論詐騙真空包裝機(見93.07.09AM10:12:32耀乾公司與j○○之對話)、以耀乾公司電話告知j○○真空包裝機要進貨時間金額(見93.07.12AM10:46:54耀乾公司與j○○之對話)、j○○稱:「我有一間辦公室,先給他運作我們在這邊遙控就好了,工廠繼續做,票給他跳完,跳完後面再來處理,這樣才好處理」等語(見93. 07.12AM12 :38:40j○○之對話)、「小陳」向j○○取款繳耀乾公司房租(見93.07.13AM12:07:52「小陳與j○○之對話」)、j○○告知丑○○要進貨100 箱蝦子(見93.07.13PM17:48:45j○○與丑○○之對話)、j○○指揮「小陳」貨物載運(見93.07.14AM09:25:42j○○與小陳之對話)、j○○向丑○○稱:「以後有進來海產的東西我都跟你講就對了」等語(見93.07.14AM09:17:42,j○○與丑○○之對話)、j○○只是「小陳」跳票方法(見93.07.15AM11:53:34j○○與小陳之對話)、j○○告知甲O○冷凍庫租用情形(見93.07.15AM12:14:44j○○與甲O○之對話)、j○○指示小陳詐騙「味素」(見93.07.21AM11:58:00j○○與「小陳」之對話)、j○○指示「小陳」載運「味素」(見93.7.22AM12 :27:50j○○與小陳之對話)、j○○向丑○○稱:「我明天就要去坐鎮了,你要找我就去淡水好了」等語(見93.08.04AM10:39:38)、j○○與甲O○討論進貨時間與載貨(見93.08.06PM21:04:01j○○與甲O○之對話)、j○○指揮n○○、「小陳」幫忙搬運上開物件(見93.08.07PM14:09:18、同日14:10:03)、j○○指示「小陳」開票詐騙(見93.08.18PM17:33:22j○○與小陳之對話)、甲O○通知j○○所詐騙之「沙士」卸貨(見93.08.19AM08:54:10j○○與甲O○之對話)、j○○指示「小陳」搬用詐騙之貨物(見93.08.19PM14:23:45j○○與小陳之對話)、甲O○告知j○○保鮮膜進貨(見93.08.24PM14:34:26甲O○與j○○之對話)、j○○知悉耀乾公司之支票預定於93年8 月28日均跳票(見93.08.27AM08:38:16j○○與甲O○之對話);j○○指示n○○詐騙之影印機之處理(見93.08.26PM18:38:05,同前揭卷第235 頁);均足徵被告j○○以耀乾公司名義向外詐騙,顯係立於主導、指揮之角色甚為明確。 5.又於被告j○○處扣得之耀乾公司支票簿(附表十(二)編號5) 、耀乾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變更登記資料等(附表十(五)j○○之編號7 物件)、耀乾公司台灣銀行退票(附表十(五)j○○之編號11物件)等物件,。再者,扣案物件中之現金帳簿內,亦記載「93/6/15 甲O○加油燃料費支出」、「93/6/26 甲O○借支5000」、「金雕卷、蝦、獅子頭、沙茶醬、蕃茄醬」等貨款之支出(見附表十(二)編號18現金帳簿),顯見甲O○確為被告j○○旗下之詐騙成員,而該等貨款支出亦核與附表六所示之耀乾公司詐騙之貨物相符。 7.再輔以前述之認定即己○○亦係被告j○○等所養人頭等情。 8.由上開事證足以認定,耀乾公司係被告j○○等以人頭己○○為名義負責人,j○○即以耀乾公司名義指揮丑○○、甲O○、n○○、a○○、「小陳」等人向附表六所示之被害廠商進行詐騙,並將詐得貨物變賣圖利而恃以為生之事實。 (四)開天地公司、綵帝公司部分 1.開天地公司部分 ⑴查開天地公司原負責人為甲未○於91年9 月11日申請設立登記於台北市○○○路○ 段841 號2 樓之2 ;嗣於92年2月20日變更負責人為人頭陳銘洲並遷址於台北市○○○路176 號12樓,於92年5 月8 日變更負責人為人頭林輝煌,又於94年7 月15日變更負責人頭郭國聯並申請公司支票且遷址至台北市○○○路○ 段136 巷42號1 樓等情,而郭國 聯、林煌輝、陳銘洲均係被告j○○旗下人頭,郭國聯係透過亥○○、李家隆之招攬而加入j○○旗下人頭等情,除據人頭郭國聯於偵詢時供述在卷(見併案5 桃園93年度他字第245 號偵卷第19至21頁、併案7 基隆95年偵字第3213號偵卷一第7 至9 頁)及開天地公司登記資料一份(見併案5 桃園94年他字第939 號偵卷第78至91頁),另由扣案物件包括郭國聯名義之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簿(見附表十(二)編號5) 、以陳銘洲為負責人之世華利公司退票支票2 張(見附表十(二)編號7) 、郭國聯名義之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往來明細記載(見附表十(五)j○○物件編號12㉟)、郭國聯一信銀行餘額票號資料記載(見附表十(一)編號4) ;扣案之公司支出帳冊內記載:「92年開天地7 月房租3000」、「9/22收入莊龍金寶來達明林煌輝、扣林煌輝泛亞台中企銀本錢」、「10/24 扣開天地還小高」、「3/17郭國聯收入450000」等記載(見附表十(二)編號11老公欠帳、公司帳);由上足見陳銘洲、林煌輝、郭國聯均係被告j○○旗下人頭負責人甚明,又由前開被告j○○持用電話監聽譯文顯示,被告j○○與共犯y○○亦曾言及開天地公司原負責人為甲未○、提及世華利公司等情(見93.7 .12AM09 :57 :27j○○與y○○之對話,併案3 台北93年度偵字第16857 號卷第179 頁)。 ⑵又開天地公司係被告j○○於92年間販售與共犯p○○等情,亦為被告j○○所坦認。 ⑶再者,共犯p○○嗣後乃與甲e○、郭淑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間開始,以上開手法,各自化名為「陳怡君」、「郭文彬」、「羅達偉」、「郭先生」、「羅先生」、「陳敬良」、「林世杰」、「郭小姐」、「楊文宏」向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並開立開天地公司名義之支票,致使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貨物,渠等即將詐得貨物變賣牟利而恃以為生,嗣於92年底渠等所開立之支票全數跳票,並搬遷一空,致使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追索無門等情,亦均據共犯p○○、甲e○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作證、共犯郭淑惠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見併案7 基隆95年偵字第3213號偵卷一第10至11頁、第17至20頁、第21至24頁、基隆93年偵字第4408號卷四第160 至164 頁、本院卷八第60頁以下、本院卷九95年3 月23日審理筆錄、本院卷十95年5 月4 日審理筆錄),並據附表七所示之被害廠商承辦人員指述在卷及提出相關訂貨、支票等資料(見併案7 基隆95年偵字第3213號卷一第25頁至320 頁、併案5 桃園93年發查字第130 號偵卷第34至36頁),足堪認定。 2.綵帝公司部分 ⑴綵帝公司係於92年12月1 日變更負責人為己○○並申請支票(原負責人為甘美惠)等情,有綵帝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併案7 基隆93年偵字第4408號卷二第159至175頁)。 ⑵己○○係被告j○○旗下人頭等情,亦業如前述之認定。⑶復參酌被告j○○遭扣案之物件包括綵帝公司印章、己○○之多枚印鑑及存摺(件附表十(二)編號1 、3) 、記帳資料除包括己○○薪資、房租等支出紀錄外,另有載以「元/16 綵帝年終作帳17250 」、「3/20綵帝一二月作帳費」、「6/2 綵帝和先生費用」、「7/23綵帝記帳費」、8/2 同學收入票款綵帝150000」、「六月份支出總額:綵帝費用」(見附表十(二)編號11公司支出帳冊)等紀錄。再者,由被告j○○與甲V○二人通話紀錄亦言及以己○○掛名綵帝公司負責人之情(見93.08.26AM11:11:15,j○○與甲V○之對話,台北93年偵字第16857 號卷第224 頁)。足見綵帝公司確為被告j○○以己○○為人頭負責人所掌控之人頭公司甚明。 ⑷又被告j○○於警詢時亦坦承確有於92年間,將綵帝公司以45萬元之代價販售與p○○之情(見併案7 基隆95年偵字第3212號偵卷第11至14頁)之情。 ⑸共犯p○○(綽號:台語「阿扁」、「陳仔」,化名「潘進財」)遂與甲e○(化名「宋紹軒」)、郭淑惠(化名:「陳小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唐小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3年2 間開始,同以上開手法,陸續向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至93年6 月間並開始大量訂貨而開立綵帝公司名義之遠期支票,致使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貨物,渠等乃將詐得貨物變賣牟利並恃以為生,嗣渠等開立之綵帝公司支票亦於93年8 月底全數跳票,並搬遷一空,致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追索無門之事實,均業據p○○、甲e○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作證、郭淑惠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見併案7 基隆95年偵字第3213號偵卷第8 至9 頁、第15至18頁、第19至22頁、本院卷九95年3 月23日審理筆錄、本院卷十95年5 月4 日審理筆錄),並有附表八所示之被害廠商承辦人員指述在卷及提出訂貨、支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併案7 基隆93年偵字第4408號偵卷一第89以下、偵卷二第10 5頁以下、偵卷三118 頁以下、偵卷四第190 頁以下),亦足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j○○、戊○○犯罪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關於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均已廢止,改為一罪一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舊法常業犯、牽連犯、連續犯論以一罪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二)查本件共犯甲卯○等人先後各分別以炎記冷凍食品商號、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向如附表三、四所示公司、廠商詐購貨物;共犯p○○等人先後以開天地公司、綵帝公司名義向附表七、八所示公司、廠商詐購貨物;被告j○○以耀乾公司名義向附表六所示公司、廠商詐購貨物;其為期均長達數月之久,被害人均為數眾多,渠等所詐得之金額甚鉅,並各已將大部分所詐得之貨物銷售得款花用,而查共犯甲卯○等人、p○○等人及被告j○○、共犯甲V○、n○○、a○○、甲O○、丑○○等人各分別於上揭時地分工詐取他人財物及負責銷售所詐得之財物,並未經營何其他事業,足見渠等均有以本件詐欺所得供其等日常生活之資,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甚明。 (三)核被告j○○上開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40 條、第30條前段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上開事實欄三(二)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上開事實欄三(三)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40 條、第30條前段、第56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又被告j○○所為事實欄三(一)、(三)所為多次幫助常業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j○○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與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法論以一罪。再者,被告j○○所犯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所犯常業詐欺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j○○所犯事實欄三(二)之犯行,與共犯甲V○、亥○○、y○○、甲O○、丑○○、n○○、a○○、「小陳」間(己○○則為幫助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對被告j○○事實欄三(二)、(三)之犯行雖未起訴,然與起訴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核被告戊○○上開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40 條、第30條前段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被告戊○○係幫助之從犯,並依行為時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又被告戊○○先後二次幫助常業詐欺犯行(成立優立生公司、丸春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連續幫助常業詐欺一罪並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戊○○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與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法論以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j○○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利用吸收街頭遊民等無資力之人為人頭,以上開犯罪手法,一方面協助詐欺集團進行詐騙,一方面亦自行組織詐騙集團進行詐騙,因而所詐取之財物價值甚鉅,致如附表三、四、六、七、八所示之公司、廠商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嚴重危害交易秩序,並考量被告曹於本件犯行立於主導地位,涉案情節嚴重;而被告戊○○因受誘於被告j○○等所提供之吃住花銷,因而甘為人頭供人擺佈,其所為因而所致生之危害、所從中獲取之利益等;另參考被告j○○、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查被告j○○本件常業詐欺犯行顯然居於主導之首要地位,並負責支配人頭負責人、就詐得貨物之金額、數量、支票之開立、銷售贓物之流向等均由其指揮調度,且依其所主謀犯罪之時間及次數,顯具有常業詐欺之犯罪習慣,本院認對其確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接受保安處分之必要,爰依行為時刑法第9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至被告戊○○係依被告j○○指示而為人頭負責人,其涉案情節較被告j○○為輕,本院認對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懲罰,而無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至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扣案物件(扣除附表十(四)y○○物件編號1 至3) ,均係被告j○○、戊○○、共犯甲V○、亥○○、n○○、a○○、甲○○所有、供或預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就被告曹有有來之部分均應諭知沒收。至附表十(五)戊○○所有之物件,則係被告戊○○所有供或預備供其幫助常業詐欺所用,亦應予以諭知沒收。 五、退併部分 (一)戊○○部分(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偵緝字第427 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新瑞發企業社」登記之負責人,明知為與統揚工業有限公司(涉案人:蔡慶龍、謝宏達、范文政)有銷售交易,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2年5 月間起開立虛偽之會計原始憑證予統揚公司,共計銷售額為247 萬2883元;因認被告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嫌云云。然查,本件被告戊○○係遭被告j○○之利用而為人頭負責人,所涉犯者為連續幫助詐欺罪,被告戊○○雖另為被告j○○所利用而為新瑞發企業社之負責人進而販售發票予統揚公司(j○○此部分犯行另依職權告發,詳見後述),然此部分犯行與本件幫助常業詐欺犯行,尚無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無從予以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二)j○○涉犯禾星公司部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8812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j○○與甲V○、己○○、亥○○、p○○、甲e○、黎治康、唐金蘭、郭淑惠、l○○(j○○之妻)、呂建宏、許進財、謝仁忠、何維水、吳振清、曾棍要等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乃令黎治康擔任禾星實業有限公司人頭負責人,於93年底同以上開詐騙手法,以禾星公司名義向附表九所示之被害廠商詐騙貨物,並以禾星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指定被害廠商將貨物送達至以人頭吳振清名義設立之「立佑企業有限公司」,致使附表九所示之被害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物,嗣於94年7 月底即渠等所開立之支票亦全數跳票且搬遷一空,致附表九所示之被害廠商追索無門。因認被告j○○此部分亦涉犯常業詐欺罪嫌云云。惟查,被告j○○雖於92年間透過亥○○之介紹招攬黎治康為人頭,業據前述事證之認定,且亦為被告j○○所是認,然被告j○○辯稱伊購入禾星公司,即交與甲V○保管,隨後伊即於93年9 月21日入獄,禾星公司部分伊不知情等語;而核與人頭黎治康於警詢時(見併案6 板橋95年偵字第8812號卷一第66至69頁)指述相符,且共犯甲V○亦供稱禾星公司係於93年年底j○○入獄後始售予p○○等語(見前揭卷第75頁),共犯p○○則供稱係以45萬元向甲V○買下,於93年10月開始運作等語(見前揭卷第102 頁以下);是雖禾星公司及人頭黎治康亦係被告j○○旗下,然被告j○○於93年9 月21日即已遭拘捕入獄,其入獄之際尚未將禾星公司售出,且共犯甲V○、p○○等人亦係於被告j○○入獄後始再行起意詐騙,則被告j○○既尚未將禾星公司出售前即已入獄,被告j○○就此部分之詐騙犯行自無何幫助或共謀可言,尚難同論其責,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六、被告j○○另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另依職權告發如下: (一)查被告j○○以戊○○、儲明祥、林得利、林煌輝等人為人頭及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商號,其認定之事證業如前述。 (二)前開戊○○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其所販售之會計憑證為「新瑞發企業社」所開立,而新瑞發企業社亦係被告j○○以戊○○為人頭成立之商號,此由戊○○之供述、扣案帳冊、於被告j○○處扣得之新瑞發企業社印章足資佐證。 (三)再者,由被告j○○之監聽譯文顯示(詳見附表五所示之電話),被告j○○曾與共犯a○○討論販售發票(即「角仔」),並曾販售發票予共犯謝宏達(持用0000000000號)、洪玉玲、鍾幸秀等情,而扣案之公司帳冊內亦有記載疑似販售發票予洪玉玲、鍾幸秀之文字。 (四)又共犯謝宏達於前開戊○○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中,亦利用被告j○○旗下人頭儲明詳名義成立之儲盛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共犯謝宏達亦供稱該等發票係向「曹先生」、「李先生」購得(見併案4 嘉義法務部調查局嘉義調查站卷宗第41至48頁謝宏達筆錄)。而儲明祥亦供稱並非儲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前揭卷第93至96頁)。 (五)又人頭林得利另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830 號起訴,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係涉及販售公司發票之事實。 (六)又人頭林煌輝另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830 、21058 號偵查起訴,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其亦供稱係提供身分證件給「阿文」、「小李」之人為人頭虛設公司行號等情。 (七)由上所述,足證被告j○○另有以人頭成立公司而販售公司發票或進項、銷項會計憑證等情,而該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罪嫌,與本件亦無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件自無從予以判決,爰予以職權告發。 七、另依職權告發部分: (一)另共犯y○○為被告j○○以人頭設立數十家公司,由監聽譯文亦顯示共犯y○○對於被告j○○係虛設公司以行詐騙知之甚詳,另甲未○亦係開天地公司之前手負責人,而甲未○名義成立之創世紀行銷公司之印章竟於被告j○○處扣得,顯示甲未○亦當係j○○旗下或j○○與y○○二人共同之人頭負責人,則y○○此部分涉犯常業詐欺罪嫌、甲未○違反公司法第9 條之罪嫌,均予以職權告發。 (二)共犯甲V○與被告j○○共同以附表五所示之人頭虛設公司,業如前述認定,且由監聽譯文亦顯示共犯甲V○有與被告j○○共同販售發票之犯行,均予以職權告發。 (三)又共犯李家隆涉犯開天地公司部分之犯行,係擔任介紹郭國聯為人頭予被告j○○之分工,業據人頭郭國聯陳述明確,而由扣案帳冊顯示,共犯李家隆亦向被告j○○領取薪資,是共犯李家隆至少就本件開天地公司詐騙部分有所分工,爰依職權予以告發。 (四)又共犯吳振清就立佑公司、禾星公司(即事實欄三(四))詐騙之部分,雖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1982、3547、8812號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係以吳振清未到庭,且無證據顯示吳振清有參與詐騙之行為為由;然共犯吳振清所成立之立佑公司係與禾星公司同址,再者,由本件扣案之公司帳冊顯示,吳振清亦每月領取被告j○○、甲V○之薪水(人頭費),當為其等旗下人頭之一員,由此可見,吳振清自當知悉其為立佑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甚明;據此予以職權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0 條、第30條第2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90條第1 項、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張啟聰、鄭東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江 俊 彥 法 官 陳 雪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附表二:人頭公司 ┌──┬─────────┬───────────────────┐ │編號│人頭負責人(尪仔)│設立之公司名稱 │ │ │ │ │ ├──┼─────────┼───────────────────┤ │1 │甲○○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 │ │ │ 10月23日設立登記,於93年3 月15日變更│ │ │ │ 登記為甲○○,林冠仲則擔任股東,地址│ │ │ │ 為台北市○○○路○段45號5樓之3) │ │ │ │2.責田國際有限公司(於93年5 月26日設立│ │ │ │ 登記,址同力嘉公司) │ │ │ │3.高齊國際有限公司(由林冠仲擔任負責人│ │ │ │ ,甲○○擔任股東) │ │ │ │4.三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5.富利昇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復興北│ │ │ │ 路176 號12樓,同開天地、優利立、速達│ │ │ │ 公司、新瑞發企業社址) │ │ │ │6.保軒實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現負責人│ │ │ │ 為儲明祥) │ ├──┼─────────┼───────────────────┤ │2 │戊○○ │1.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於92年7 月8 日設│ │ │ │ 立登記於台北市○○路○段203 巷11號,│ │ │ │ 於93年5 月28日申請遷入桃園縣龍潭鄉烏│ │ │ │ 樹村工二路82巷12號) │ │ │ │2.曼利國際有限公司 │ │ │ │3.祥之企業有限公司 │ │ │ │4.惠羽實業有限公司 │ │ │ │5.加寶納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尚未申請核│ │ │ │ 准) │ │ │ │(另有商號:新瑞發企業社設於台北市復 │ │ │ │興北路176 號12樓、丸春行則於93年8 月9 │ │ │ │日設立登記) │ ├──┼─────────┼───────────────────┤ │3 │己○○ │1.綵帝企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甘美惠,於│ │ │ │ 92 年12 月1 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己○○│ │ │ │ ,並遷址至基隆市○○區○○街6 號1 樓│ │ │ │ ,於93年1 月6 日遷址至基隆市七堵區福│ │ │ │ 一街20巷13號,於93年2 月3 日遷址至基│ │ │ │ 隆市○○區○○街98號1 樓) │ │ │ │2.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甲O○│ │ │ │ 於93年2 月5 日設立登記,於93年7 月5 │ │ │ │ 日變更負責人為己○○,遷址至台北縣淡│ │ │ │ 水鎮72巷5 號1 樓) │ │ │ │3.嘉田興業有限公司(由賴永清擔任負責人│ │ │ │ ,己○○擔任股東) │ │ │ │4.掊漣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股東) │ │ │ │5.齊霖實業有限公司(93年1 月13日設立於│ │ │ │ 基隆市○○區○○街6號1樓) │ ├──┼─────────┼───────────────────┤ │4 │黎治康 │1.承喜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七堵區福│ │ │ │ 一街98號,與綵帝公司同址) │ │ │ │2.鼎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 │ │3.里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 │4.長格實業有限公司 │ │ │ │5.泰弘實業有限公司 │ │ │ │6.禾星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27日設立登│ │ │ │ 記) │ ├──┼─────────┼───────────────────┤ │5 │林得利 │1.及可實業有限公司 │ │ │(涉犯違反稅捐稽徵│2.速達實業有限公司(92年6 月18日變更登│ │ │法案件,現由台灣台│ 記為負責人,設於台北市○○○路176 號│ │ │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12樓,同新瑞發企業社、富利昇、優利立│ │ │ │ 開天地公司址) │ ├──┼─────────┼───────────────────┤ │6 │儲明祥 │1.福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2.儲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3.儲凱實業有限公司 │ │ │ │4.保軒實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甲○○)│ │ │ │5.宏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曹金勝│ │ │ │,儲明祥擔任董事) │ ├──┼─────────┼───────────────────┤ │7 │線建中 │1.高齊國際有限公司(甲○○為股東) │ │ │ │2.劦亮有限公司 │ ├──┼─────────┼───────────────────┤ │8 │潘建民 │1.堅富實業有限公司 │ │ │ │2.凡登興業有限公司(由曾文裕擔任負責人│ │ │ │ ,潘建民擔任股東) │ │ │ │3.筑霖實業有限公司 │ ├──┼─────────┼───────────────────┤ │9 │林冠仲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 │ │ │ 10月23日設立登記,於93年3 月15日變更│ │ │ │ 登記為甲○○,林冠仲則擔任股東) │ │ │ │2.開萬里國際有限公司 │ │ │ │3.傳承企業有限公司 │ │ │ │4.潔瑞實業有限公司 │ ├──┼─────────┼───────────────────┤ │10 │郭國聯 │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甲未○於91│ │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年9 月11日申請設立登記於台北市○○○路│ │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5 段841 號2 樓之2 ;於92年2 月20日變更│ │ │年度偵字第830 號為│負責人為陳銘洲並遷址於台北市○○○路 │ │ │不起訴處分) │176 號12樓,同富利昇、速達、優利立公司│ │ │ │、新瑞發企業社址;於92年5 月8 日變更負│ │ │ │責人為林輝煌,未遷址,於92年7 月15日變│ │ │ │更負責人為郭國聯,遷址至台北市○○○路│ │ │ │6 段136 巷42號1 樓) │ ├──┼─────────┼───────────────────┤ │11 │陳銘洲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 │2.世華利實業有限公司 │ ├──┼─────────┼───────────────────┤ │12 │甲未○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 │2.創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 ├──┼─────────┼───────────────────┤ │13 │林輝煌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涉犯違反稅捐稽徵│2.思訊興業有限公司 │ │ │法案件,現由台灣台│3.金寶來國際有限公司 │ │ │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 │ │亦指稱係受「小李」│ │ │ │、「阿文」之指使擔│ │ │ │任人頭) │ │ │ │ │ │ ├──┼─────────┼───────────────────┤ │14 │曾文裕 │凡登興業有限公司(以潘建民為股東) │ ├──┼─────────┼───────────────────┤ │15 │溫玉蓮 │呈非實業有限公司 │ ├──┼─────────┼───────────────────┤ │16 │賴永清 │嘉田興業有限公司(賴永清擔任負責人,丁│ │ │ │阿田擔任股東) │ ├──┼─────────┼───────────────────┤ │17 │汪瑞德 │優利立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路176 │ │ │ │號12樓,同富利昇、速達、開天地公司、新│ │ │ │瑞發企業社址) │ ├──┼─────────┼───────────────────┤ │18 │鍾幸秀 │美保有限公司 │ ├──┼─────────┼───────────────────┤ │19 │江榮枝 │世源國際有限公司 │ ├──┼─────────┼───────────────────┤ │20 │吳振清 │於93年9 月14日始受亥○○介紹,尚未及申│ │ │ │請公司,嗣j○○入獄後,甲V○乃以其為│ │ │ │人頭申請「立佑企業有限公司」(經台灣板│ │ │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 │ │ │ │1982、3457、8812號為不起訴處分 ) │ └──┴─────────┴───────────────────┘ 附表三:炎記冷凍食品商號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犯罪嫌疑人│ 備 註 │ ├──┼──────┼───────┼──────┼────┼─────┼─────┼──────┤ │ 1 │93年4月12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大發工業社現│假訂貨、│鐵捲門、牌│劉勝一 │ │ │ │ │安港路647之1號│場設計圖設計│真詐欺 │樓(約6萬 │ │ │ │ │ │(炎記冷凍食品│師酉○○ │ │9600元) │ │ │ │ │ │) │ │ │ │ │ │ ├──┼──────┼───────┼──────┼────┼─────┼─────┼──────┤ │ 2 │93年4月23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俊呈有限公司│假訂貨、│發電機1台 │劉水炎 │ │ │ │ │安港路647之1號│廠長辛○○ │真詐欺 │(約50萬元│ │ │ │ │ │(炎記冷凍食品│ │ │) │ │ │ │ │ │) │ │ │ │ │ │ ├──┼──────┼───────┼──────┼────┼─────┼─────┼──────┤ │ 3 │93年3月15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合正實業有限│假訂貨、│電話總機系│劉水炎 │ │ │ │、同年5月5日│安港路647之1號│公司甲甲○ │真詐欺 │統、監視系│ │ │ │ │ │(炎記冷凍食品│ │ │統、行動電│ │ │ │ │ │) │ │ │話3支(約 │ │ │ │ │ │ │ │ │13 萬4000 │ │ │ │ │ │ │ │ │元) │ │ │ ├──┼──────┼───────┼──────┼────┼─────┼─────┼──────┤ │ 4 │93年2月20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張耀顯 │假訂貨、│房租、電力│劉水炎 │ │ │ │至同年5月中 │安港路647之1號│ │真詐欺 │帳單、整地│ │ │ │ │旬 │(炎記冷凍食品│ │ │費等財產上│ │ │ │ │ │) │ │ │不法利益(│ │ │ │ │ │ │ │ │約3萬7000 │ │ │ │ │ │ │ │ │元) │ │ │ ├──┼──────┼───────┼──────┼────┼─────┼─────┼──────┤ │ 5 │93年4月16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東大電腦公司│假訂貨、│桌上型及筆│劉水炎 │ │ │ │ │安港路647之1號│負責人甲丙○│真詐欺 │記型電腦各│ │ │ │ │ │(炎記冷凍食品│ │ │2台(約15 │ │ │ │ │ │) │ │ │萬1400元)│ │ │ │ │ │ │ │ │ │ │ │ ├──┼──────┼───────┼──────┼────┼─────┼─────┼──────┤ │ 6 │93年4月初至 │台北縣中和市中│賽鴿進口商王│假訂貨、│比利時種鴿│劉勝一 │ │ │ │同年5月14日 │安街178巷1號2 │萬利 │真詐欺 │6隻(約120│ │ │ │ │ │樓(庚○○住處│ │ │萬元) │ │ │ │ │ │) │ │ │ │ │ │ ├──┼──────┼───────┼──────┼────┼─────┼─────┼──────┤ │ 7 │93年4月中旬 │台中縣大安鄉大│臺灣日立綜合│假訂貨、│冷凍機2台 │劉水炎 │ │ │ │ │安港路647之1號│空調股份有限│真詐欺 │(約28萬元│ │ │ │ │ │(炎記冷凍食品│公司台中分公│ │,已收定金│ │ │ │ │ │) │司專員甲Q○│ │7萬元) │ │ │ ├──┼──────┼───────┼──────┼────┼─────┼─────┼──────┤ │ 8 │93年4月23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力維股份有限│假訂貨、│電腦噴字機│劉勝春 │ │ │ │ │安港路647之1號│公司天○○ │真詐欺 │1台、輸送 │ │ │ │ │ │(炎記冷凍食品│ │ │帶設備1台 │ │ │ │ │ │) │ │ │(約20萬元│ │ │ │ │ │ │ │ │) │ │ │ ├──┼──────┼───────┼──────┼────┼─────┼─────┼──────┤ │ 9 │93年4月28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平和光酒品股│假訂貨、│白酒750瓶 │劉勝春 │出貨單一紙上│ │ │ │安港路647之1號│份有限公司總│真詐欺 │(約18萬 │ │偽造「劉勝春│ │ │ │(炎記冷凍食品│經理甲U○ │ │5800元) │ │」署押1枚、 │ │ │ │) │ │ │ │ │支票一紙背面│ │ │ │ │ │ │ │ │上偽造「劉勝│ │ │ │ │ │ │ │ │春」署押1枚 │ ├──┼──────┼───────┼──────┼────┼─────┼─────┼──────┤ │ │93年5月1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泉豐實業股份│假訂貨、│鹼性離子整│劉勝春 │出貨單二紙上│ │ │ │安港路647之1號│有限公司門市│真詐欺 │水器2台( │ │偽造「劉勝春│ │ │ │(優立生公司)│小姐P○○ │ │約7萬7000 │ │」署押2枚 │ │ │ │ │ │ │元) │ │ │ ├──┼──────┼───────┼──────┼────┼─────┼─────┼──────┤ │ │93年5月16日 │台中縣大安鄉大│金天水企業股│假訂貨、│天水牌電解│劉先生(即│ │ │ │ │安港路647之1號│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水機組4組 │甲辰○) │ │ │ │ │(炎記冷凍食品│務經理C○○│ │(約8萬 │ │ │ │ │ │) │ │ │1000元) │ │ │ └──┴──────┴───────┴──────┴────┴─────┴─────┴──────┘ 附表四: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出面行使詐│ 備 註 │ │ │ │ │ │ │ │術之化名 │ │ ├──┼──────┼───────┼──────┼────┼─────┼─────┼──────┤ │ 1 │93年8月11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欣芝貿易有限│假訂貨、│高壓清洗機│王順發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副理李志│真詐欺 │2台(約4萬│ │ │ │ │ │ │偉 │ │9350元) │ │ │ ├──┼──────┼───────┼──────┼────┼─────┼─────┼──────┤ │ 2 │93年6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瑞田養鴨場曾│假訂貨、│雞鴨肉類製│王順發、王│ │ │ │至同年8月14 │二路82巷12號 │明德 │真詐欺 │品(約31萬│順昌 │ │ │ │日 │ │ │ │8925元) │ │ │ ├──┼──────┼───────┼──────┼────┼─────┼─────┼──────┤ │ 3 │93年8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日益空調電業│假訂貨、│冷氣一批(│王順昌 │送貨單上偽造│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約8萬3000 │ │「王順昌」署│ │ │ │ │人午○○ │ │元) │ │押1枚 │ ├──┼──────┼───────┼──────┼────┼─────┼─────┼──────┤ │ 4 │93年7月2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吉豐企業有限│假訂貨、│鋼絲管28件│林有盛 │ │ │ │及同年8月5日│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李│真詐欺 │(約16萬 │ │ │ │ │ │ │天賜 │ │970元) │ │ │ ├──┼──────┼───────┼──────┼────┼─────┼─────┼──────┤ │ 5 │93年6月31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開億冷凍空調│假訂貨、│雙壓冰水機│林有盛 │出貨單上偽造│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1台(約22 │ │「林有盛」署│ │ │ │ │人玄○○ │ │萬4000元)│ │押1枚 │ ├──┼──────┼───────┼──────┼────┼─────┼─────┼──────┤ │ 6 │93年6月29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奇美企業股份│假訂貨、│雙封口真空│王萬全 │訂單上偽造「│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品管│真詐欺 │包裝機2部 │ │王萬全」署押│ │ │ │ │甲黃○ │ │(約28萬 │ │及印文各1枚 │ │ │ │ │ │ │9800元) │ │,未扣案之偽│ │ │ │ │ │ │ │ │造「王萬全」│ │ │ │ │ │ │ │ │印章1枚 │ ├──┼──────┼───────┼──────┼────┼─────┼─────┼──────┤ │ 7 │93年7月2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萬鉅鋼鐵有限│假訂貨、│鐵板一批(│R○○○ │出貨單一紙上│ │ │、22日、8月5│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林│真詐欺 │約60萬4577│ │偽造「王秀美│ │ │日、16日 │ │於彪 │ │元) │ │」署押1枚、 │ │ │ │ │ │ │ │ │出貨單一紙上│ │ │ │ │ │ │ │ │偽造「王萬全│ │ │ │ │ │ │ │ │」署押1枚 │ ├──┼──────┼───────┼──────┼────┼─────┼─────┼──────┤ │ 8 │93年8月2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良錮電機有限│假訂貨、│台安變頻器│林有盛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莊│真詐欺 │23個(約16│ │ │ │ │ │ │惠群 │ │萬8075元)│ │ │ ├──┼──────┼───────┼──────┼────┼─────┼─────┼──────┤ │ 9 │93年6月初至 │桃園縣龍潭鄉工│臺灣森之霖企│假訂貨、│擦拭紙、擦│王美秀 │ │ │ │同年8月11日 │二路82巷12號 │業有限公司負│真詐欺 │拭紙架一批│ │ │ │ │ │ │責人甲宇○ │ │(約6萬 │ │ │ │ │ │ │ │ │8460元) │ │ │ ├──┼──────┼───────┼──────┼────┼─────┼─────┼──────┤ │ │93年7月3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龍門科技有限│假訂貨、│桌上型電腦│王順發 │ │ │ │、8月12日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蘇│真詐欺 │2台(起訴 │ │ │ │ │ │ │炫豪 │ │書誤認尚有│ │ │ │ │ │ │ │ │筆記型電腦│ │ │ │ │ │ │ │ │2台,共約5│ │ │ │ │ │ │ │ │萬2500元)│ │ │ ├──┼──────┼───────┼──────┼────┼─────┼─────┼──────┤ │ │93年6月份 │桃園縣龍潭鄉工│今達食品有限│假訂貨、│蜜腰果粒、│王美秀、王│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業務主任│真詐欺 │蜜核桃一批│順發 │ │ │ │ │ │Y○○ │ │(約4萬 │ │ │ │ │ │ │ │ │1920元) │ │ │ ├──┼──────┼───────┼──────┼────┼─────┼─────┼──────┤ │ │93年7月15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銓鋒興業有限│假訂貨、│空壓機1台 │王萬全 │出貨單上偽造│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林│真詐欺 │、乾燥機1 │ │「王萬全」署│ │ │ │ │渭川 │ │台、機密過│ │押1枚 │ │ │ │ │ │ │濾器2支、 │ │ │ │ │ │ │ │ │空氣桶1支 │ │ │ │ │ │ │ │ │、往復式空│ │ │ │ │ │ │ │ │壓機1台( │ │ │ │ │ │ │ │ │約33萬3900│ │ │ │ │ │ │ │ │元) │ │ │ ├──┼──────┼───────┼──────┼────┼─────┼─────┼──────┤ │ │93年6月15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濟生股份有限│假訂貨、│八角粒、黑│王順發 │銷貨憑單三紙│ │ │至同年8月12 │二路82巷12號 │公司業務部副│真詐欺 │胡椒粉、白│ │上偽造「王順│ │ │日 │ │理甲M○ │ │胡椒粉、油│ │發」署押共3 │ │ │ │ │ │ │桂粉、玉桂│ │枚、銷貨單一│ │ │ │ │ │ │粉等辛香料│ │紙上偽造「王│ │ │ │ │ │ │一批(約9 │ │順發」署押1 │ │ │ │ │ │ │萬3585元)│ │枚 │ ├──┼──────┼───────┼──────┼────┼─────┼─────┼──────┤ │ │93年7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吉盛山產靈芝│假訂貨、│大中冬菇、│R○○○、│估價單一紙上│ │ │、8月6日 │二路82巷12號 │行寅○○ │真詐欺 │小中冬菇、│王萬全 │偽造「順發」│ │ │ │ │ │ │特細香菇絲│ │署押1枚 │ │ │ │ │ │ │、竹笙、蓮│ │ │ │ │ │ │ │ │子、愛玉子│ │ │ │ │ │ │ │ │一批(約19│ │ │ │ │ │ │ │ │萬7057元)│ │ │ ├──┼──────┼───────┼──────┼────┼─────┼─────┼──────┤ │ │93年7月25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大興傢俱傢飾│假訂貨、│地毯、壁紙│甲卯○ │ │ │ │ │業二路56巷12號│公司甲N○ │真詐欺 │、窗簾、沙│ │ │ │ │ │2樓 │ │ │發、彈簧床│ │ │ │ │ │ │ │ │等傢俱一批│ │ │ │ │ │ │ │ │(約6萬元 │ │ │ │ │ │ │ │ │) │ │ │ ├──┼──────┼───────┼──────┼────┼─────┼─────┼──────┤ │ │93年6月份、7│桃園縣龍潭鄉工│勁宇電腦企業│假訂貨、│筆記型電腦│王順昌 │ │ │ │月底、8月14 │二路82巷12號 │社業務員陳峰│真詐欺 │、桌上型電│ │ │ │ │日 │ │明 │ │腦、液晶螢│ │ │ │ │ │ │ │ │幕、印表機│ │ │ │ │ │ │ │ │等物(約20│ │ │ │ │ │ │ │ │餘萬元) │ │ │ ├──┼──────┼───────┼──────┼────┼─────┼─────┼──────┤ │ │93年7月9日、│桃園縣龍潭鄉工│國際電木板企│假訂貨、│電木板一批│林有盛 │ │ │ │8月7日、11日│二路82巷12號 │業有限公司負│真詐欺 │(約28萬 │ │ │ │ │ │ │責人甲T○ │ │4970元) │ │ │ ├──┼──────┼───────┼──────┼────┼─────┼─────┼──────┤ │ │93年7月3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千予漁業有限│假訂貨、│蝦皮、蝦米│王先生 │ │ │ │、8月10日、 │二路82巷12號 │公司總經理石│真詐欺 │一批(約40│ │ │ │ │13日 │ │桂祥 │ │餘萬元) │ │ │ ├──┼──────┼───────┼──────┼────┼─────┼─────┼──────┤ │ │93年8月1日至│桃園縣龍潭鄉工│瑞泰工程行負│假訂貨、│機械配管、│王萬全 │ │ │ │4日 │二路82巷12號 │責人L○○ │真詐欺 │配電工程費│ │ │ │ │ │ │ │ │等財物及財│ │ │ │ │ │ │ │ │產上不法利│ │ │ │ │ │ │ │ │益(約9萬 │ │ │ │ │ │ │ │ │元) │ │ │ ├──┼──────┼───────┼──────┼────┼─────┼─────┼──────┤ │ │93年7月2日、│桃園縣龍潭鄉工│厚本機電有限│假訂貨、│發電機、租│王順昌 │發電機租賃憑│ │ │27日 │二路82巷12號 │公司業務員黃│真詐欺 │金、運費等│ │單一紙上偽造│ │ │ │ │麗玲 │ │財物及財產│ │「王順昌」署│ │ │ │ │ │ │上不法利益│ │押1枚、租賃 │ │ │ │ │ │ │(約500萬 │ │合約書一紙上│ │ │ │ │ │ │元) │ │偽造「王順昌│ │ │ │ │ │ │ │ │」印文及署押│ │ │ │ │ │ │ │ │各1枚、未扣 │ │ │ │ │ │ │ │ │案之偽造「王│ │ │ │ │ │ │ │ │順昌」印章1 │ │ │ │ │ │ │ │ │枚 │ ├──┼──────┼───────┼──────┼────┼─────┼─────┼──────┤ │ │93年7月27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結進不銹鋼工│假訂貨、│不銹鋼捲片│王萬全 │ │ │ │ │二路82巷12號 │業股份有限公│真詐欺 │3198公斤(│ │ │ │ │ │ │司常務董事陳│ │約30萬2221│ │ │ │ │ │ │正氣 │ │元) │ │ │ ├──┼──────┼───────┼──────┼────┼─────┼─────┼──────┤ │ │不詳 │桃園縣龍潭鄉工│統程實木地板│假訂貨、│木地板、夾│王萬全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黃│真詐欺 │板、防潮布│ │ │ │ │ │ │意清 │ │、(含施工│ │ │ │ │ │ │ │ │費用等財物│ │ │ │ │ │ │ │ │及財產上不│ │ │ │ │ │ │ │ │法利益約46│ │ │ │ │ │ │ │ │萬元) │ │ │ ├──┼──────┼───────┼──────┼────┼─────┼─────┼──────┤ │ │不詳 │桃園縣龍潭鄉工│源元塑膠有限│假訂貨、│保鮮膜、PE│王美秀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業務員張│真詐欺 │膜一批(約│ │ │ │ │ │ │源謙 │ │13萬600元 │ │ │ │ │ │ │ │ │) │ │ │ ├──┼──────┼───────┼──────┼────┼─────┼─────┼──────┤ │ │93年8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昇銓工業有限│假訂貨、│金屬隔間1 │王萬全 │ │ │ │、11日 │二路82巷12號 │公司業務員葉│真詐欺 │組(約32萬│ │ │ │ │ │ │雲華 │ │元) │ │ │ ├──┼──────┼───────┼──────┼────┼─────┼─────┼──────┤ │ │93年7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美林鋼鐵股份│假訂貨、│不銹鋼管 │王美秀 │ │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600 支、不│ │ │ │ │ │ │人D○○ │ │銹鋼版120 │ │ │ │ │ │ │ │ │片(約87萬│ │ │ │ │ │ │ │ │9045 元) │ │ │ ├──┼──────┼───────┼──────┼────┼─────┼─────┼──────┤ │ │93年7月1日、│桃園縣龍潭鄉烏│俊宏企業社負│假訂貨、│塑膠棧板一│王順昌 │ │ │ │7日20日、30 │林村工二路82巷│責人Z○○ │真詐欺 │批(約20萬│ │ │ │ │日、8月12日 │12號 │ │ │1680元) │ │ │ ├──┼──────┼───────┼──────┼────┼─────┼─────┼──────┤ │ │93年7月13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慈光企業有限│假訂貨、│硫酸鎳6噸 │王美秀 │送貨單二紙上│ │ │、8月3日、4 │二路82巷12號 │公司總經理郭│真詐欺 │、硫酸銅3 │ │偽造「王萬全│ │ │日 │ │光達 │ │噸(約87萬│ │」署押共2枚 │ │ │ │ │ │ │5700元) │ │ │ ├──┼──────┼───────┼──────┼────┼─────┼─────┼──────┤ │ │93年6月1日、│桃園縣龍潭鄉工│永盛貨櫃屋負│假訂貨、│冷凍貨櫃6 │ │ │ │ │7月1日、7日 │二路82巷12號 │責人卯○○ │真詐欺 │個、空櫃2 │ │ │ │ │、8月14日 │ │ │ │個(約72萬│ │ │ │ │ │ │ │ │元,已收取│ │ │ │ │ │ │ │ │2萬8000元 │ │ │ │ │ │ │ │ │) │ │ │ ├──┼──────┼───────┼──────┼────┼─────┼─────┼──────┤ │ │93年8月9日、│桃園縣龍潭鄉工│神鉅電器有限│假訂貨、│冷氣1台、 │王順昌 │ │ │ │13日 │二路82巷12號 │公司店長黃順│真詐欺 │電漿電視1 │ │ │ │ │ │ │昌 │ │台、音響組│ │ │ │ │ │ │ │ │合1組、電 │ │ │ │ │ │ │ │ │冰箱1台( │ │ │ │ │ │ │ │ │約35萬1800│ │ │ │ │ │ │ │ │元) │ │ │ ├──┼──────┼───────┼──────┼────┼─────┼─────┼──────┤ │ │93年5月底 │桃園縣龍潭鄉工│正穎資訊有限│假訂貨、│桌上型電腦│王順昌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陳│真詐欺 │3台、筆記 │ │ │ │ │ │ │麗瑩 │ │型電腦3台 │ │ │ │ │ │ │ │ │及相關軟體│ │ │ │ │ │ │ │ │(約21萬 │ │ │ │ │ │ │ │ │9000元) │ │ │ ├──┼──────┼───────┼──────┼────┼─────┼─────┼──────┤ │ │93年7月8日、│桃園縣龍潭鄉工│衛好有限公司│假訂貨、│調味料8箱 │王順昌、王│ │ │ │20日 │二路82巷12號 │業務經理林正│真詐欺 │(起訴書誤│順發 │ │ │ │ │ │平 │ │載為9箱、 │ │ │ │ │ │ │ │ │約6萬7200 │ │ │ │ │ │ │ │ │元) │ │ │ ├──┼──────┼───────┼──────┼────┼─────┼─────┼──────┤ │ │93年7月9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宏城水電材料│假訂貨、│燈具200組 │R○○○ │ │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外務│真詐欺 │(約10萬 │ │ │ │ │ │ │員甲Z○ │ │5000元) │ │ │ ├──┼──────┼───────┼──────┼────┼─────┼─────┼──────┤ │ │93年7月8日至│桃園縣龍潭鄉工│弘巨有限公司│假訂貨、│打包機1台 │王順發 │出貨單二紙上│ │ │同年8月5日 │二路82巷12號 │負責人B○○│真詐欺 │、夾鏈袋13│ │偽造「王順發│ │ │ │ │ │ │箱、打包帶│ │」署押共2枚 │ │ │ │ │ │ │10個、膠帶│ │ │ │ │ │ │ │ │440個、PE │ │ │ │ │ │ │ │ │膜40支 │ │ │ ├──┼──────┼───────┼──────┼────┼─────┼─────┼──────┤ │ │93年7月16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南昌行股份有│假訂貨、│玉米粒罐頭│王順發 │送貨單一紙上│ │ │、同年8月16 │二路82巷12號 │限公司業務經│真詐欺 │230箱(約 │ │偽造「王順發│ │ │日 │ │理甲壬○ │ │10萬1200元│ │」署押1枚 │ │ │ │ │ │ │) │ │ │ ├──┼──────┼───────┼──────┼────┼─────┼─────┼──────┤ │ │93年6月29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利亞通信有限│假訂貨、│監控系統及│王順昌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李│真詐欺 │攝影機1套 │ │ │ │ │ │ │淑雲 │ │、手機5支 │ │ │ │ │ │ │ │ │(約17萬元│ │ │ │ │ │ │ │ │) │ │ │ ├──┼──────┼───────┼──────┼────┼─────┼─────┼──────┤ │ │93年7月8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壯亞實業有限│假訂貨、│堆高機1台 │王順昌 │交貨單一紙上│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副理林忠│真詐欺 │(約25萬元│ │偽造「王順昌│ │ │ │ │德 │ │) │ │」署押1枚 │ ├──┼──────┼───────┼──────┼────┼─────┼─────┼──────┤ │ │93年8月12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統旭股份有限│假訂貨、│醬油、蕃茄│王順發 │出貨傳票一紙│ │ │、13日 │二路82巷12號 │公司經理汪定│真詐欺 │醬一批(約│ │上偽造「王順│ │ │ │ │一 │ │5萬6950元 │ │發」署押1枚 │ │ │ │ │ │ │) │ │ │ ├──┼──────┼───────┼──────┼────┼─────┼─────┼──────┤ │ │93年7月15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龍鼎香料公司│假訂貨、│肉品香料一│王萬全 │ │ │ │ │二路82巷12號 │w○○ │真詐欺 │批(約4萬 │ │ │ │ │ │ │ │ │3250元) │ │ │ ├──┼──────┼───────┼──────┼────┼─────┼─────┼──────┤ │ │93年8月6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輝傑貿易有限│假訂貨、│冷凍切片機│王萬全 │送貨單一紙上│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負責人黃│真詐欺 │1台(約26 │ │偽造「王萬全│ │ │ │ │崇嘉 │ │萬2500元)│ │」署押1沒(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二│ │ │ │ │ │ │ │ │編號47贅載此│ │ │ │ │ │ │ │ │處同次所詐騙│ │ │ │ │ │ │ │ │之貨物) │ ├──┼──────┼───────┼──────┼────┼─────┼─────┼──────┤ │ │93年8月4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川浩企業股份│假訂貨、│貨物綑綁帶│王萬全 │送貨單一紙上│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700組(約 │ │偽造「王萬全│ │ │ │ │員甲K○ │ │19萬1100元│ │」署押1枚 │ │ │ │ │ │ │) │ │ │ ├──┼──────┼───────┼──────┼────┼─────┼─────┼──────┤ │ │93年8月6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能吉企業股份│假訂貨、│銅錠2806公│王女士 │ │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斤(約22萬│ │ │ │ │ │ │員乙○○ │ │9810元) │ │ │ ├──┼──────┼───────┼──────┼────┼─────┼─────┼──────┤ │ │93年8月4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昶維工業有限│假訂貨、│履帶式搬運│林有盛 │ │ │ │ │二路82巷12號 │公司業務主任│真詐欺 │車4台(約 │ │ │ │ │ │ │甲G○ │ │27萬7200 │ │ │ │ │ │ │ │ │元) │ │ │ ├──┼──────┼───────┼──────┼────┼─────┼─────┼──────┤ │ │93年8月4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正新鋁業股份│假訂貨、│鋁圓棒8噸 │王萬全 │ │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副總│真詐欺 │(約19萬 │ │ │ │ │ │ │經理甲乙○ │ │8731元) │ │ │ ├──┼──────┼───────┼──────┼────┼─────┼─────┼──────┤ │ │93年7月28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八方有限公司│假訂貨、│機械傳動元│林有盛 │出貨單一紙上│ │ │ │二路82巷12號 │負責人甲B○│真詐欺 │件、空油壓│ │偽造「林有盛│ │ │ │ │ │ │零件(包括│ │」署押1枚 │ │ │ │ │ │ │馬達、變頻│ │ │ │ │ │ │ │ │器)一批(│ │ │ │ │ │ │ │ │約26萬1324│ │ │ │ │ │ │ │ │元) │ │ │ ├──┼──────┼───────┼──────┼────┼─────┼─────┼──────┤ │ │93年8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金日盛有限公│假訂貨、│日立磁性鑽│林有盛 │ │ │ │ │二路82巷12號 │司負責人林寬│真詐欺 │床2組(約 │ │ │ │ │ │ │柔(起訴書誤│ │17萬8500元│ │ │ │ │ │ │載為林柔寬)│ │) │ │ │ ├──┼──────┼───────┼──────┼────┼─────┼─────┼──────┤ │ │93年8月10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銓寶工業股份│假訂貨、│電鑽夾頭 │林有盛 │ │ │ │ │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廠長│真詐欺 │1200個 │ │ │ │ │ │ │M○○ │ │ │ │ │ ├──┼──────┼───────┼──────┼────┼─────┼─────┼──────┤ │ │93年7月14日 │桃園縣龍潭鄉工│永元電機股份│假訂貨、│傳動馬達2 │林有盛 │北區銷貨單二│ │ │、同年8月6日│二路82巷12號 │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批(約24萬│ │紙上偽造「林│ │ │ │ │主任x○○ │ │4692元) │ │有盛」署押2 │ │ │ │ │ │ │ │ │枚 │ ├──┼──────┼───────┼──────┼────┼─────┼─────┼──────┤ │ │不詳 │桃園縣龍潭鄉工│弘宇電機企業│假訂貨、│堆高機1部 │王萬全 │ │ │ │ │二路82巷12號 │社X○○ │真詐欺 │(約32萬,│ │ │ │ │ │ │ │ │已交付定金│ │ │ │ │ │ │ │ │2萬2500元 │ │ │ │ │ │ │ │ │) │ │ │ └──┴──────┴───────┴──────┴────┴─────┴─────┴──────┘ 附表五:監聽電話 ┌─┬──────────┬───────────────┬────────┐ │編│受監聽電話 │文號 │所在卷頁 │ │號│ │期間 │ │ ├─┼──────────┼───────────────┼────────┤ │1 │0000000000j○○ │93.07.06北檢茂黃聲監字第876號 │台北地檢93年度偵│ │ │ │93.07.07至93.08.05 │字第16857 號 │ │ │ │ │第172至203頁 │ ├─┼──────────┼───────────────┼────────┤ │2 │0000000000j○○ │93.07.06北檢茂黃聲監字第876號 │第204至215頁 │ │ │ │93.08.05至93.09.03 │ │ ├─┼──────────┼───────────────┼────────┤ │3 │0000000000j○○ │93.07.06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133號│第216至219頁 │ │ │0000000000 │93.09.03至93.10.01 │ │ ├─┼──────────┼───────────────┼────────┤ │4 │0000000000甲V○ │93.07.06北檢茂黃聲監字第876號 │第220至223頁 │ │ │ │93.07.07至93.08.05 │ │ ├─┼──────────┼───────────────┼────────┤ │5 │0000000000甲V○ │93.08.04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012號│第224至226頁 │ │ │ │93.08.05至93.09.03 │ │ ├─┼──────────┼───────────────┼────────┤ │6 │0000000000甲V○ │93.09.02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133號│第227至228頁 │ │ │0000000000 │93.09.03至93.10.01 │ │ ├─┼──────────┼───────────────┼────────┤ │7 │0000000000y○○ │93.08.04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012號│第229至231頁 │ │ │ │93.08.05至93.09.03 │ │ ├─┼──────────┼───────────────┼────────┤ │8 │0000000000n○○ │93.08.04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012號│第232至237頁 │ │ │ │93.08.05至93.09.03 │ │ ├─┼──────────┼───────────────┼────────┤ │9 │0000000000a○○ │93.08.04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012號│第238至241頁 │ │ │ │93.08.05至93.09.03 │ │ ├─┼──────────┼───────────────┼────────┤ │10│0000000000a○○ │93.09.02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133號│第242頁 │ │ │ │93.09.03至93.10.01 │ │ ├─┼──────────┼───────────────┼────────┤ │11│0000000000丑○○ │93.08.04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012號│台北93年度警生搜│ │ │ │93.08.05至93.09.03 │字第1151號 │ │ │ │ │第71至73頁 │ ├─┼──────────┼───────────────┼────────┤ │12│0000000000y○○ │93.09.02北檢茂黃聲監字第1133號│第136頁 │ │ │ │93.09.03至93.10.01 │ │ ├─┴──────────┴───────────────┴────────┤ │以下為與j○○、甲V○上開受監聽電話之其他通話號碼 │ ├─┬──────────┬───────────────┬────────┤ │13│0000000000甲卯○ │甲寅○指證甲卯○所使用電話 │見桃園93年偵字第│ │ │ │ │13061 號偵卷一第│ │ │ │ │19至20頁甲寅○警│ │ │ │ │詢筆錄 │ ├─┼──────────┼───────────────┼────────┤ │14│(02)00000000 │被害人O○○提出耀乾公司名片一│見台北內政部警政│ │ │0000000000 │張 │署刑事警察局刑案│ │ │耀乾公司、甲O○使用│ │偵查卷宗第80頁 │ │ │電話 │ │ │ ├─┼──────────┼───────────────┼────────┤ │15│0000000000 │j○○電話中之稱呼 │見j○○上開監聽│ │ │「小陳」使用 │ │譯文 │ │ │ │ │ │ ├─┼──────────┼───────────────┼────────┤ │16│(02)00000000 │亥○○綽號為「小李」 │見甲V○、j○○│ │ │(02)00000000 │甲V○、j○○電話中稱呼「小李│上開監聽譯文 │ │ │0000000000 │」使用之號碼 │ │ │ │0000000000 │ │ │ │ │亥○○使用 │ │ │ ├─┼──────────┼───────────────┼────────┤ │17│0000000000 │蔡慶龍指證為謝宏達使用電話 │見併案5 嘉義,法│ │ │謝宏達使用 │ │務部調查局嘉義市│ │ │ │ │調查站卷宗第18 │ │ │ │ │至23頁、第24至32│ │ │ │ │頁蔡慶龍筆錄 │ │ │ │ │ │ └─┴──────────┴───────────────┴────────┘ 附表六: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 ├──┼──────┼───────┼──────┼────┼─────┤ │ 1 │93年8月間 │台北縣淡水鎮淡│順發水產品商│假訂貨、│冷凍魚蝦(│ │ │ │海路72巷5號 │行總經理 │真詐欺 │約85萬5554│ │ │ │ │ │ │元) │ │ │ │ │W○○ │ │ │ │ │ │ │ │ │ │ ├──┼──────┼───────┼──────┼────┼─────┤ │ 2 │93年6月間 │台北縣淡水鎮淡│聖恩企業股份│假訂貨、│飲料(約55│ │ │ │海路72巷5號 │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萬元) │ │ │ │ │經理 │ │ │ │ │ │ │ │ │ │ │ │ │ │宇○○ │ │ │ ├──┼──────┼───────┼──────┼────┼─────┤ │ 3 │93年8月26日 │台北縣淡水鎮淡│富麗豪科技有│假訂貨、│TECO數位影│ │ │ │海路72巷5號 │限公司負責人│真詐欺 │印機一台(│ │ │ │ │ │ │約8萬2425 │ │ │ │ │d○○ │ │元) │ ├──┼──────┼───────┼──────┼────┼─────┤ │ 4 │93年8月2日 │台北縣淡水鎮淡│宏大家具行 │假訂貨、│床組、衣櫥│ │ │ │海路72巷30弄1 │ │真詐欺 │、沙發等家│ │ │ │號2樓 │甲X○ │ │具(約7萬 │ │ │ │ │ │ │5000元) │ ├──┼──────┼───────┼──────┼────┼─────┤ │ 5 │93年8月20日 │台北縣淡水鎮淡│萬有貿易有限│假訂貨、│可果美蕃茄│ │ │ │海路72巷5號 │公司總經理 │真詐欺 │醬120箱、 │ │ │ │ │ │ │牛頭牌沙茶│ │ │ │ │O○○ │ │醬20箱(約│ │ │ │ │U○○ │ │14萬7600元│ │ │ │ │ │ │) │ ├──┼──────┼───────┼──────┼────┼─────┼ │ 6 │93年7月至同 │台北縣淡水鎮淡│桂冠實業股份│假訂貨、│金雕卷1萬 │ │ │年8月 │海路72巷5號 │有限公司台北│真詐欺 │6000條、卡│ │ │ │ │營業處開發專│ │好水餃600 │ │ │ │ │員 │ │包、獅子頭│ │ │ │ │ │ │1萬粒(約 │ │ │ │ │壬○○ │ │45萬6210元│ │ │ │ │ │ │) │ └──┴──────┴───────┴──────┴────┴─────┘ 附表七: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 ┌─────────────────────────────────────────┬──────┐ │ 開 天 地 公 司 詐 欺 公 司 一 覽 表 │ │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犯罪嫌疑人│被害廠商地址│ ├──┼──────┼───────┼──────┼────┼─────┼─────┼──────┤ │ 1 │92年9 月12日│台北市內湖區民│多源有限公司│假訂貨、│日用品、食│陳怡君、郭│台北縣新店市│ │ │至同年12月26│權東路六段136 │ │真詐欺 │品(約12萬│文彬 │車子路121號 │ │ │日 │巷42號 │甲J○ │ │6600元) │ │ │ ├──┼──────┼───────┼──────┼────┼─────┼─────┼──────┤ │ 2 │92年9月26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青華包裝企業│假訂貨、│包裝材料(│郭先生 │台北縣板橋市│ │ │、12月26日 │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 │真詐欺 │約6萬1841 │ │民生路一段33│ │ │ │巷42號 │甲H○ │ │元) │ │號13樓之3 │ │ │ │ │ │ │ │ │ │ ├──┼──────┼───────┼──────┼────┼─────┼─────┼──────┤ │ 3 │92年10月3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南星顏料廠股│假訂貨、│海菜粉(約│羅達偉 │台北市○○路│ │ │、11月3日、 │權東路六段136 │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33萬2640元│ │109號 │ │ │11日、19日、│巷42號 │務經理 │ │) │ │ │ │ │12月4日、24 │ │甲W○ │ │ │ │ │ │ │日 │ │ │ │ │ │ │ ├──┼──────┼───────┼──────┼────┼─────┼─────┼──────┤ │ 4 │92年10月8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瑋崙企業有限│假訂貨、│延長線(約│郭文彬 │台北市中山區│ │ │、15日、24日│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業務 │真詐欺 │49萬2480元│ │長安東路二段│ │ │、11月5日、 │巷42號 │甲F○ │ │) │ │162號4樓之6 │ │ │20日、12月3 │ │ │ │ │ │ │ │ │日、5日 │ │ │ │ │ │ │ ├──┼──────┼───────┼──────┼────┼─────┼─────┼──────┤ │ 5 │92年10月9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茂勤科技股份│假訂貨、│網路材料(│羅達偉 │台北縣新莊市│ │ │、28日、11月│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約92萬8210│ │五工路97巷8 │ │ │12日、12月9 │巷42號 │人 │ │元) │ │號5樓之2 │ │ │日、18日、23│ │甲L○ │ │ │ │ │ │ │日 │ │ │ │ │ │ │ ├──┼──────┼───────┼──────┼────┼─────┼─────┼──────┤ │ 6 │92年10月至同│台北市內湖區民│金寶石紙業股│假訂貨、│紙張(約45│郭先生 │台北市大安區│ │ │年12月間 │權東路六段136 │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萬元) │ │新生南路三段│ │ │ │巷42號 │務經理 │ │ │ │4號10樓之1 │ │ │ │ │甲S○ │ │ │ │ │ ├──┼──────┼───────┼──────┼────┼─────┼─────┼──────┤ │ 7 │92年10月17日│台北市內湖區民│潔緯企業有限│假訂貨、│矽砂(約46│羅先生 │台北市○○路│ │ │、11月28日、│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工務人員│真詐欺 │萬2000元)│ │二段115號8樓│ │ │12月22日 │巷42號 │o○○ │ │ │ │之1 │ │ │ │ │ │ │ │ │ │ ├──┼──────┼───────┼──────┼────┼─────┼─────┼──────┤ │ 8 │92年10月26日│台北市內湖區民│唯力電業有限│假訂貨、│延長線(約│不詳 │台北縣蘆洲市│ │ │、11月23日、│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業務人員│真詐欺 │7萬3339元 │ │中興街15巷31│ │ │12月26日 │巷42號 │f○○ │ │) │ │號 │ │ │ │ │ │ │ │ │ │ ├──┼──────┼───────┼──────┼────┼─────┼─────┼──────┤ │ 9 │92年10月29日│台北市內湖區民│百聿科技事業│假訂貨、│空白錄影帶│郭先生 │台北市松山區│ │ │、11月12日、│權東路六段136 │股份有限公司│真詐欺 │(約26萬 │ │八德路四段 │ │ │24日、12月5 │巷42號 │業務 │ │9617元) │ │123號4樓 │ │ │日、18日、26│ │李伯辰 │ │ │ │ │ │ │日 │ │ │ │ │ │ │ ├──┼──────┼───────┼──────┼────┼─────┼─────┼──────┤ │ │92年10月29日│台北市內湖區民│詠貫膠帶有限│假訂貨、│文具膠帶(│不詳 │桃園縣龜山鄉│ │ │、12月9日、 │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會計 │真詐欺 │約86萬9232│ │萬壽路一段 │ │ │22日 │巷42號 │癸○○ │ │元) │ │422巷27弄92 │ │ │ │ │ │ │ │ │號 │ ├──┼──────┼───────┼──────┼────┼─────┼─────┼──────┤ │ │92年10月30日│台北市內湖區民│富林茂國際紙│假訂貨、│影印紙(約│羅達偉 │台北市市林區│ │ │、31日、11月│權東路六段136 │業有限公司負│真詐欺 │11萬4500元│ │延平北路七段│ │ │19日、28日、│巷42號 │責人 │ │) │ │207號 │ │ │12月18日 │ │G○○ │ │ │ │ │ ├──┼──────┼───────┼──────┼────┼─────┼─────┼──────┤ │ │92年11月2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寶利登實業有│假訂貨、│影印紙(約│羅達偉 │台北縣新莊市│ │ │、12日、12月│權東路六段136 │限公司負責人│真詐欺 │17萬2965元│ │五權一路3號7│ │ │1日、8日、20│巷42號 │甲c○ │ │) │ │樓之12 │ │ │日、23日、93│ │ │ │ │ │ │ │ │年1月1日 │ │ │ │ │ │ │ ├──┼──────┼───────┼──────┼────┼─────┼─────┼──────┤ │ │92年11月2日 │基隆市○○路1 │佳樂電子股份│假訂貨、│麥克風(約│陳敬良 │台中市東區東│ │ │、12月22日 │號保稅倉庫 │有限公司管理│真詐欺 │55萬5325元│ │光路202號 │ │ │ │ │部副理 │ │) │ │ │ │ │ │ │甲C○ │ │ │ │ │ ├──┼──────┼───────┼──────┼────┼─────┼─────┼──────┤ │ │92年11月3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大名企業股份│假訂貨、│電腦耗材(│羅達偉 │台北縣新店市│ │ │、12日、12月│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約19萬1762│ │民權路129號5│ │ │9日、17日 │巷42號 │部副理 │ │元) │ │樓 │ │ │ │ │甲Y○ │ │ │ │ │ ├──┼──────┼───────┼──────┼────┼─────┼─────┼──────┤ │ │92年11月5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國堡瓷器有限│假訂貨、│碗筷、茶具│不詳 │台北縣鶯歌鎮│ │ │、19日、12月│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約20萬 │ │中正三路420 │ │ │1日、18日 │巷42號 │甲E○ │ │2100元) │ │巷1之2號 │ │ │ │ │ │ │ │ │ │ ├──┼──────┼───────┼──────┼────┼─────┼─────┼──────┤ │ │92年11月5日 │台北縣三重市文│賢聚紙業有限│假訂貨、│文化用紙(│林世杰 │台北市萬華區│ │ │、23日、26日│大印刷場 │公司主任 │真詐欺 │約74萬7967│ │艋舺大道168 │ │ │、27日、28日│ │甲I○ │ │元) │ │巷7號 │ │ │12月8日、17 │ │ │ │ │ │ │ │ │日、24日 │ │ │ │ │ │ │ ├──┼──────┼───────┼──────┼────┼─────┼─────┼──────┤ │ │92年11月6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萬嘉通股份有│假訂貨、│日用品百貨│陳怡君 │台北縣泰山鄉│ │ │、12月11日 │權東路六段136 │限公司業務兼│真詐欺 │(約5萬 │ │楓江路86巷20│ │ │ │巷42號 │採購 │ │2193元) │ │號 │ │ │ │ │甲a○ │ │ │ │ │ ├──┼──────┼───────┼──────┼────┼─────┼─────┼──────┤ │ │92年11月至同│台北市內湖區民│德匯興業股份│假訂貨、│日用品百貨│不詳 │台北市大安區│ │ │年12月間 │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總經│真詐欺 │(約24萬 │ │仁愛路四段 │ │ │ │巷42號 │理 │ │2009元) │ │404之1號3樓 │ │ │ │ │s○○ │ │ │ │ │ ├──┼──────┼───────┼──────┼────┼─────┼─────┼──────┤ │ │92年11月間、│台北市內湖區民│樹德企業股份│假訂貨、│收納用品(│不詳 │台北市信義區│ │ │同年12月25日│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總經│真詐欺 │約8萬6540 │ │信義路五段5 │ │ │ │巷42號 │理執行助理 │ │元) │ │號3樓3E03室 │ │ │ │ │K○○ │ │ │ │ │ │ │ │ │ │ │ │ │ │ ├──┼──────┼───────┼──────┼────┼─────┼─────┼──────┤ │ │92年11月間至│台北市內湖區民│天毅有限公司│假訂貨、│電腦報表紙│郭先生 │台北縣汐止市│ │ │同年12月間 │權東路六段136 │負責人 │真詐欺 │(約50萬元│ │信義區福德一│ │ │ │巷42號 │甲己○ │ │) │ │路300巷2弄8 │ │ │ │ │ │ │ │ │號 │ ├──┼──────┼───────┼──────┼────┼─────┼─────┼──────┤ │ │92年12月初 │台北市內湖區民│華軒文具興業│假訂貨、│文具(約5 │郭小姐 │台北縣永和市│ │ │ │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萬4641元)│ │竹林路179巷 │ │ │ │巷42號 │人 │ │ │ │21號 │ │ │ │ │甲P○ │ │ │ │ │ ├──┼──────┼───────┼──────┼────┼─────┼─────┼──────┤ │ │92年11月11日│台北市內湖區民│芳俊國際有限│假訂貨、│文具用品(│陳敬良 │台北縣汐止市│ │ │、12日、24日│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約113萬 │ │新台五路一段│ │ │、12月1日、5│巷42號 │甲地○ │ │4840元) │ │232號12樓 │ │ │日、9日、15 │ │ │ │ │ │ │ │ │日、18日、22│ │ │ │ │ │ │ │ │日、25日、31│ │ │ │ │ │ │ │ │日 │ │ │ │ │ │ │ ├──┼──────┼───────┼──────┼────┼─────┼─────┼──────┤ │ │92年11月12日│台北市內湖區民│全億科技股份│假訂貨、│光碟片(約│不詳 │台北市南港區│ │ │、28日、12月│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20萬2150元│ │成功路一段62│ │ │2日、8日、9 │巷42號 │T○○ │ │) │ │號 │ │ │日 │ │ │ │ │ │ │ ├──┼──────┼───────┼──────┼────┼─────┼─────┼──────┤ │ │92年11月17日│基隆市○○路1 │正捷科技有限│假訂貨、│遙控器(約│陳敬良 │台南市東區東│ │ │ │號保稅倉庫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47萬4810元│ │門路三段226 │ │ │ │ │申○○ │ │) │ │巷97弄2號2樓│ │ │ │ │ │ │ │ │ │ ├──┼──────┼───────┼──────┼────┼─────┼─────┼──────┤ │ │92年12月1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有勇企業有限│假訂貨、│彩色筆(約│郭姓男子 │台北縣新莊市│ │ │ │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業務經理│真詐欺 │3萬4590元 │ │民安路420巷 │ │ │ │巷42號 │甲子○ │ │) │ │12號 │ ├──┼──────┼───────┼──────┼────┼─────┼─────┼──────┤ │ │92年12月5日 │台北市內湖區民│紀焜實業有限│假訂貨、│膠帶(約 │陳敬良 │台北縣三重市│ │ │、15日、23日│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195萬4753 │ │中山區○○路│ │ │ │巷42號 │黃○○ │ │元) │ │二段38巷9號 │ │ │ │ │ │ │ │ │ │ ├──┼──────┼───────┼──────┼────┼─────┼─────┼──────┤ │ │92年12月間 │台北市內湖區民│傑座企業有限│假訂貨、│視聽周邊商│楊文宏 │台北縣三重市│ │ │ │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業務 │真詐欺 │品(約11萬│ │環河北路二段│ │ │ │巷42號 │F○○ │ │5712元) │ │320號 │ │ │ │ │ │ │ │ │ │ ├──┼──────┼───────┼──────┼────┼─────┼─────┼──────┤ │ │92年12月中旬│基隆市○○路1 │績富實業有限│假訂貨、│膠帶(約82│陳先生 │桃園縣龜山鄉│ │ │ │號保稅倉庫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萬6109元)│ │楓樹村18林公│ │ │ │ │甲辛○ │ │ │ │華坑41之1號 │ │ │ │ │ │ │ │ │ │ ├──┼──────┼───────┼──────┼────┼─────┼─────┼──────┤ │ │92年12月15日│基隆市○○路1 │晶渼實業有限│假訂貨、│膠帶(約60│陳先生、羅│桃園縣中壢市│ │ │、23日 │號保稅倉庫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萬5128元)│達偉 │過嶺里4鄰15 │ │ │ │ │b○○ │ │ │ │之159號 │ │ │ │ │ │ │ │ │ │ ├──┼──────┼───────┼──────┼────┼─────┼─────┼──────┤ │ │92年12月17日│台北市內湖區民│良平科技有限│假訂貨、│電腦(約8 │楊文宏 │台北縣蘆洲市│ │ │ │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負責人 │真詐欺 │萬5900元)│ │復興路179號3│ │ │ │巷42號 │地○○ │ │ │ │樓 │ │ │ │ │ │ │ │ │ │ ├──┼──────┼───────┼──────┼────┼─────┼─────┼──────┤ │ │92年12月25日│台北市內湖區民│振宜貿易有限│假訂貨、│洋酒(約13│林先生 │台北市大安區│ │ │ │權東路六段136 │公司會計 │真詐欺 │萬7520元)│ │敦化南路一段│ │ │ │巷42號 │楊木英 │ │ │ │161巷69弄2號│ │ │ │ │ │ │ │ │ │ ├──┼──────┼───────┼──────┼────┼─────┼─────┼──────┤ │ │92年12月20日│台北市內湖區民│東和攝影器材│假訂貨、│數位相機(│楊文宏 │台北市○○路│ │ │ │權東路六段136 │行負責人 │真詐欺 │約15萬8500│ │16號 │ │ │ │巷42號 │N○○ │ │元) │ │ │ │ │ │ │ │ │ │ │ │ ├──┼──────┼───────┼──────┼────┼─────┼─────┼──────┤ │ │92年12月24日│台北市內湖區民│華資妝業股份│假訂貨、│蜂蜜香皂(│不詳女子 │台北縣三重市│ │ │ │權東路六段136 │有限公司 │真詐欺 │約32萬6250│ │重新路五段 │ │ │ │巷42號 │巳○○ │ │元) │ │447號 │ │ │ │ │ │ │ │ │ │ ├──┼──────┼───────┼──────┼────┼─────┼─────┼──────┤ │ │92年12月12日│基隆市○○路一│高點文具有限│假訂貨、│修正液文具│ 不詳女子 │屏東市橋南里│ │ │ │號保稅倉庫 │公司 │真詐欺 │(27萬2160│ │工業路17號 │ │ │ │ │k○○ │ │元) │ │ │ └──┴──────┴───────┴──────┴────┴─────┴─────┴──────┘ 附表八:綵帝企業有限公司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詐欺手│詐欺所得│ │ │ │ │ │法 │物品及價│ │ │ │ │ │ │值 │ ├──┼───┼───┼───┼───┼────┤ │1 │93年8 │台北市│安視國│假訂貨│汽車雨刷│ │ │月13日│中山區│際股份│、真詐│43萬4700│ │ │ │德惠街│有限公│欺 │元 │ │ │ │186號1│司 │ │ │ │ │ │樓 │ │ │ │ ├──┼───┼───┼───┼───┼────┤ │2 │93年8 │台北縣│元略有│假訂定│汽車雨刷│ │ │月16日│五股鄉│限公司│貨、真│47萬2500│ │ │ │成泰路│ │詐欺 │元 │ │ │ │三段 │ │ │ │ │ │ │577巷 │ │ │ │ │ │ │80弄50│ │ │ │ │ │ │號1樓 │ │ │ │ ├──┼───┼───┼───┼───┼────┤ │3 │93年7 │桃園市│巨泓企│假訂貨│汽車中控│ │ │月底至│龍安街│業有限│、真詐│鎖68萬 │ │ │同年8 │14巷56│公司 │欺 │6700元 │ │ │月間 │弄12號│ │ │ │ ├──┼───┼───┼───┼───┼────┤ │4 │93年6 │台北市│天勵化│假訂貨│化工原料│ │ │月29日│中山區│工原料│、真詐│171萬450│ │ │、7月 │松江路│股份有│欺 │元 │ │ │15日、│108巷 │限公司│ │ │ │ │7月27 │23號 │、三青│ │ │ │ │日、8 │ │貿易股│ │ │ │ │月11日│ │份有限│ │ │ │ │、8月 │ │公司 │ │ │ │ │19 日 │ │ │ │ │ ├──┼───┼───┼───┼───┼────┤ │5 │93年8 │台北市│方銓貿│假訂貨│電腦耗材│ │ │月間 │中山區│易有限│、真詐│115萬 │ │ │ │松江路│公司及│欺 │3614元 │ │ │ │28號11│該公司│ │ │ │ │ │樓之2 │業務員│ │ │ │ │ │ │丙○○│ │ │ ├──┼───┼───┼───┼───┼────┤ │6 │93年8 │基隆市│陽金資│假訂貨│電腦耗材│ │ │月17日│中正區│訊股份│、真詐│23萬2840│ │ │、27日│義二路│有限公│欺 │元 │ │ │ │91號2 │司 │ │ │ │ │ │樓 │ │ │ │ ├──┼───┼───┼───┼───┼────┤ │7 │93年7 │台北縣│須天工│假訂貨│保溫布16│ │ │月間 │三重市│業有限│、真詐│萬514元 │ │ │ │福華街│公司 │欺 │ │ │ │ │11號 │ │ │ │ ├──┼───┼───┼───┼───┼────┤ │8 │93年8 │台北縣│光先事│假訂貨│影印機36│ │ │月中旬│汐止市│務機器│、真詐│萬1200元│ │ │ │仁愛路│有限公│欺 │ │ │ │ │85號 │司 │ │ │ ├──┼───┼───┼───┼───┼────┤ │9 │93年8 │彰化市│喜多村│假訂貨│汽車材料│ │ │月24、│中山路│企業社│、真詐│44萬7000│ │ │25日 │二段 │ │欺 │元 │ │ │ │944巷 │ │ │ │ │ │ │24號 │ │ │ │ ├──┼───┼───┼───┼───┼────┤ │10 │93年8 │台北縣│久大實│假訂貨│綑綁器具│ │ │月17日│八里鄉│業有限│、真詐│45萬1500│ │ │ │觀海大│公司 │欺 │元 │ │ │ │道270 │ │ │ │ │ │ │之3號 │ │ │ │ ├──┼───┼───┼───┼───┼────┤ │11 │93年8 │台北縣│名鍾科│假訂貨│同步馬達│ │ │月17、│板橋市│技股份│、真詐│168萬 │ │ │27日 │中正路│有限公│欺 │7000元 │ │ │ │332號 │司 │ │ │ │ │ │10樓之│ │ │ │ │ │ │2 │ │ │ │ ├──┼───┼───┼───┼───┼────┤ │12 │93年8 │台北縣│新揚電│假訂貨│汽車材料│ │ │月9日 │新莊市│機實業│、真詐│67萬7250│ │ │至同年│化成路│有限公│欺 │元 │ │ │月23日│63巷18│司 │ │ │ │ │間 │號 │ │ │ │ ├──┼───┼───┼───┼───┼────┤ │13 │93年6 │桃園縣│昌榮電│假訂貨│電線電纜│ │ │月28日│楊梅鎮│線電纜│、真詐│74萬5421│ │ │至同年│楊湖路│股份有│欺 │元 │ │ │8月23 │二段 │限公司│ │ │ │ │日間 │851號 │ │ │ │ ├──┼───┼───┼───┼───┼────┤ │14 │93年6 │彰化縣│福益塑│假訂貨│塑膠手套│ │ │月23日│埔鹽鄉│膠有限│、真詐│66萬300 │ │ │、93年│出水村│公司 │欺 │元 │ │ │7月15 │埔港路│ │ │ │ │ │日 │49之18│ │ │ │ │ │ │號 │ │ │ │ ├──┼───┼───┼───┼───┼────┤ │15 │93年7 │台中市│斯貝克│假訂貨│膠帶48萬│ │ │月26日│南屯區│公司 │、真詐│6582元 │ │ │ │永鎮巷│ │欺 │ │ │ │ │9之5號│ │ │ │ ├──┼───┼───┼───┼───┼────┤ │16 │93年8 │基隆市│百福倉│假承租│相當租金│ │ │月間 │實踐路│儲 │、真詐│之不法利│ │ │ │25號 │ │欺 │益若干 │ │ │ │ │ │ │ │ ├──┼───┼───┼───┼───┼────┤ │17 │93年7 │台中縣│林利童│假訂貨│童車13萬│ │ │月間 │大里市│車有限│、真詐│9100元 │ │ │ │西湖路│公司 │欺 │ │ │ │ │389號 │ │ │ │ ├──┼───┼───┼───┼───┼────┤ │18 │93年6 │台中縣│慶聚企│假訂貨│PUC網6萬│ │ │月28日│清水鎮│業股份│、真詐│6245元 │ │ │至同年│菁埔路│有限公│欺 │ │ │ │8月19 │83號 │司 │ │ │ │ │日 │ │ │ │ │ ├──┼───┼───┼───┼───┼────┤ │19 │93年8 │台南縣│陸達工│假訂貨│汽車煞車│ │ │月3日 │仁德鄉│業股份│、真詐│來令片8 │ │ │ │保安村│有限公│欺 │萬1669元│ │ │ │開發四│司 │ │ │ │ │ │路16號│ │ │ │ ├──┼───┼───┼───┼───┼────┤ │20 │93年8 │基隆市│弘音企│假訂貨│伴唱機17│ │ │月間 │信義區│業股份│、真詐│萬7000 │ │ │ │正信路│有限公│欺 │元 │ │ │ │137號 │司 │ │ │ │ │ │之5 │ │ │ │ ├──┼───┼───┼───┼───┼────┤ │21 │93年8 │台北縣│中正行│假訂貨│包裝材料│ │ │月間 │泰山鄉│膠業有│、真詐│30餘萬元│ │ │ │明志路│限公司│欺 │ │ │ │ │160號 │ │ │ │ ├──┼───┼───┼───┼───┼────┤ │22 │93年7 │基隆市│鳳吾實│假訂貨│包裝材料│ │ │月間 │七堵區│業有限│、真詐│51萬8569│ │ │ │百一街│公司 │欺 │元 │ │ │ │169號 │ │ │ │ ├──┼───┼───┼───┼───┼────┤ │23 │93年7 │彰化市│台灣船│假訂貨│寵物用品│ │ │月5日 │岸頭巷│記有限│、真詐│62萬5435│ │ │ │9之2號│公司 │欺 │元 │ │ │ │ │ │ │ │ ├──┼───┼───┼───┼───┼────┤ │24 │93年8 │高雄縣│谷源塑│假訂貨│包裝材料│ │ │月19日│鳳山市│膠股份│、真詐│60萬1004│ │ │ │鳳仁路│有限公│欺 │元 │ │ │ │110巷5│司 │ │ │ │ │ │號 │ │ │ │ ├──┼───┼───┼───┼───┼────┤ │25 │93年6 │台北縣│全龍工│假訂貨│汽車材料│ │ │月28日│新莊市│業有限│、真詐│44萬6000│ │ │至同年│新樹路│公司 │欺 │元 │ │ │8月2日│315巷 │ │ │ │ │ │間 │26號 │ │ │ │ ├──┼───┼───┼───┼───┼────┤ │26 │93年8 │台北市│富沅企│假訂貨│潤滑油12│ │ │月初 │中山區│業股份│、真詐│萬2000元│ │ │ │德惠街│有限公│欺 │ │ │ │ │186號 │司 │ │ │ ├──┼───┼───┼───┼───┼────┤ │27 │93年8 │基隆市│LG家電│假訂貨│家電15萬│ │ │月底 │福二街│ │、真詐│1200元 │ │ │ │103號 │ │欺 │ │ │ │ │ │ │ │ │ ├──┼───┼───┼───┼───┼────┤ │28 │93年8 │基隆市│指引科│假訂貨│電腦13萬│ │ │月23日│中正區│技有限│、真詐│8000元 │ │ │ │中船路│公司 │欺 │ │ │ │ │36巷25│ │ │ │ │ │ │弄53號│ │ │ │ ├──┼───┼───┼───┼───┼────┤ │29 │93年7 │基隆市│甲玄○│假訂貨│潤滑油19│ │ │月6日 │中山區│ │、真詐│萬8000元│ │ │ │德安路│ │欺 │ │ │ │ │2之4號│ │ │ │ ├──┼───┼───┼───┼───┼────┤ │30 │93年7 │台北縣│甲戊○│假訂貨│捆包機50│ │ │月28日│三峽鎮│ │、真詐│萬7150元│ │ │、8月 │復興路│ │欺 │ │ │ │11日、│43號10│ │ │ │ │ │8月23 │樓之1 │ │ │ │ │ │日 │ │ │ │ │ └──┴───┴───┴───┴───┴────┘ 附表九:禾星實業有限公司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 ├──┼──────┼───────┼──────┼────┼─────┤ │ 1 │94年7月4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銘冠塑膠有限│假訂貨、│PVC膠膜10 │ │ │ │湖村菁埔路39-1│公司總經理吳│真詐欺 │噸(約56萬│ │ │ │號欣運倉儲 │祖因 │ │元) │ ├──┼──────┼───────┼──────┼────┼─────┤ │ 2 │95年5月30日 │台北縣林口鄉林│利合實業有限│假訂貨、│OPP膠帶1貨│ │ │、94年6月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負責人李│真詐欺 │櫃(約94萬│ │ │ │星實業有限公司│國波 │ │3272元) │ ├──┼──────┼───────┼──────┼────┼─────┤ │ 3 │94年4月27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仟亞電訊有限│假訂貨、│無遮蔽網路│ │ │至同年7月1日│湖村菁埔路39-1│公司負責人湯│真詐欺 │電纜限218 │ │ │ │號欣運倉儲 │哲輝 │ │箱(約24萬│ │ │ │ │ │ │7394元) │ ├──┼──────┼───────┼──────┼────┼─────┤ │ 4 │94年6月1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洽群機械股份│假訂貨、│桌上車床4 │ │ │ │湖村菁埔路39-1│有限公司台北│真詐欺 │台(約25萬│ │ │ │號欣運倉儲 │分公司負責人│ │8300元) │ │ │ │ │甲宙○ │ │ │ ├──┼──────┼───────┼──────┼────┼─────┤ │ 5 │94年4月6至同│台北縣林口鄉林│進鈺有限公司│假訂貨、│防鏽油1992│ │ │年6月6日 │口路148號1樓禾│負責人V○○│真詐欺 │瓶(約12萬│ │ │ │星實業有限公司│ │ │5000元) │ ├──┼──────┼───────┼──────┼────┼─────┤ │ 6 │94年5月至同 │台北縣林口鄉中│泰豪興精密工│假訂貨、│五金鐵件15│ │ │年6月間 │湖村菁埔路39-1│業有限公司負│真詐欺 │萬顆、銅製│ │ │ │號欣運倉儲 │責人甲巳○ │ │品10萬顆(│ │ │ │ │ │ │約95萬元)│ ├──┼──────┼───────┼──────┼────┼─────┤ │ 7 │94年4月至同 │台北縣林口鄉林│欣原經機股份│假訂貨、│YT20-P1-PS│ │ │年6月間 │口路148號1樓禾│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水錶(約7 │ │ │ │星實業有限公司│人u○○ │ │萬9853元)│ ├──┼──────┼───────┼──────┼────┼─────┤ │ 8 │94年5月至同 │台北縣林口鄉林│公益精機廠股│假訂貨、│水錶(約9 │ │ │年6月間 │口路148號1樓禾│份有限公司會│真詐欺 │萬4500元)│ │ │ │星實業有限公司│計葉巧妮 │ │ │ ├──┼──────┼───────┼──────┼────┼─────┤ │ 9 │94年6月間 │台北縣林口鄉林│彰沅實業有限│假訂貨、│六角易削鋼│ │ │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負責人王│真詐欺 │一批(約35│ │ │ │星實業有限公司│中華 │ │餘萬元) │ ├──┼──────┼───────┼──────┼────┼─────┤ │ │94年5月間 │台北縣林口鄉林│準商好鋁業有│假訂貨、│鋁活塞(約│ │ │ │口路148號1樓禾│限公司負責人│真詐欺 │47萬元) │ │ │ │星實業有限公司│甲亥○ │ │ │ ├──┼──────┼───────┼──────┼────┼─────┤ │ │94年3月至同 │台北縣林口鄉林│東帝包裝材料│假訂貨、│PP、PVC帶 │ │ │年4月間 │口路148號1樓禾│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伸縮膜、│ │ │ │星實業有限公司│人甲丑○ │ │OPP膠帶( │ │ │ │ │ │ │約70萬元)│ ├──┼──────┼───────┼──────┼────┼─────┤ │ │94年4月至同 │台北縣林口鄉中│森泉橡膠股份│假訂貨、│PVC夾砂管 │ │ │年6月間 │湖村菁埔路39-1│有限公司會計│真詐欺 │、外鋼絲管│ │ │ │號欣運倉儲 │g○○ │ │(約86萬 │ │ │ │ │ │ │4197元) │ ├──┼──────┼───────┼──────┼────┼─────┤ │ │94年4月間 │台北縣林口鄉林│森湶股份有限│假訂貨、│PVC夾砂管 │ │ │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負責人吳│真詐欺 │、外鋼絲管│ │ │ │星實業有限公司│玟樺 │ │(約76萬元│ │ │ │ │ │ │) │ ├──┼──────┼───────┼──────┼────┼─────┤ │ │94年6月1日至│台北縣林口鄉林│惟發經機有限│假訂貨、│易削鋼、活│ │ │同年月30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負責人陳│真詐欺 │鋁塞材料一│ │ │ │星實業有限公司│麗美 │ │批(約38萬│ │ │ │ │ │ │2629元) │ ├──┼──────┼───────┼──────┼────┼─────┤ │ │94年4月至同 │台北縣林口鄉林│惟發經機有限│假訂貨、│易削鋼、鋁│ │ │年6月間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負責人陳│真詐欺 │活塞材料一│ │ │ │星實業有限公司│麗美 │ │批(70萬元│ │ │ │ │ │ │) │ ├──┼──────┼───────┼──────┼────┼─────┤ │ │94年6月8日 │台北縣林口鄉林│鵬強企業有限│假訂貨、│定位栓16萬│ │ │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總經理吳│真詐欺 │個(約38萬│ │ │ │星實業有限公司│漢祥 │ │4000元) │ ├──┼──────┼───────┼──────┼────┼─────┤ │ │94年5月同年6│台北縣林口鄉林│億楓企業有限│假訂貨、│五金鐵件8 │ │ │月間 │口路148號1樓禾│公司負責人陳│真詐欺 │萬顆、銅製│ │ │ │星實業有限公司│水 │ │品2萬顆( │ │ │ │ │ │ │約27萬7000│ │ │ │ │ │ │元) │ ├──┼──────┼───────┼──────┼────┼─────┤ │ │94年5月25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達人科技股份│假訂貨、│LCD液晶螢 │ │ │ │湖村菁埔路39-1│有限公司國貿│真詐欺 │幕15吋500 │ │ │ │號欣運倉儲 │專員甲R○ │ │台、17吋 │ │ │ │ │ │ │400台(約 │ │ │ │ │ │ │546萬6490 │ │ │ │ │ │ │元) │ ├──┼──────┼───────┼──────┼────┼─────┤ │ │94年6月20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國端實業有限│假訂貨、│鋁箔包裝袋│ │ │及同年月22日│湖村菁埔路39-1│公司業務主任│真詐欺 │16000個( │ │ │ │號欣運倉儲 │甲申○ │ │約52萬元)│ ├──┼──────┼───────┼──────┼────┼─────┤ │ │94年6月17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宏有鋁品有限│假訂貨、│鋁圓棒(約│ │ │ │湖村菁埔路39-1│公司經理黃成│真詐欺 │47萬837元 │ │ │ │號欣運倉儲 │源 │ │) │ ├──┼──────┼───────┼──────┼────┼─────┤ │ │94年5月2日 │台北縣林口鄉林│啟智工業社會│假訂貨、│銅器零件6 │ │ │ │口路148號1樓禾│計王陳素貞 │真詐欺 │萬餘個(約│ │ │ │星實業有限公司│ │ │46萬元) │ ├──┼──────┼───────┼──────┼────┼─────┤ │ │94年6月間 │台北縣林口鄉中│鑫美科技股份│假訂貨、│電腦機殼 │ │ │ │湖村菁埔路39-1│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297個(約 │ │ │ │號欣運倉儲 │人甲b○ │ │25萬9140元│ │ │ │ │ │ │) │ ├──┼──────┼───────┼──────┼────┼─────┤ │ │94年7月1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高登星實業有│假訂貨、│美國矽砂2 │ │ │ │湖村菁埔路39-1│限公司業務經│真詐欺 │貨櫃(約30│ │ │ │號欣運倉儲 │理J○○ │ │萬7840元)│ ├──┼──────┼───────┼──────┼────┼─────┤ │ │94年6月1日及│台北縣林口鄉中│欣岱實業股份│假訂貨、│電木板170 │ │ │同年月24日 │湖村菁埔路39-1│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張(約27萬│ │ │ │號欣運倉儲 │人黃義雄(委│ │元) │ │ │ │ │託江中憲) │ │ │ ├──┼──────┼───────┼──────┼────┼─────┤ │ │94年6月14日 │台北縣林口鄉中│宇睿科技有限│假訂貨、│風行隨身碟│ │ │至同年7月1日│湖村菁埔路39-1│公司業務專員│真詐欺 │ │ │ │ │號欣運倉儲 │甲D○ │ │ │ └──┴──────┴───────┴──────┴────┴─────┘ 附表十:扣押物品 (一)j○○遭逮捕時隨身手提袋內之物件(見基隆93年度偵字第4408號偵卷第11頁,現存本院贓證物庫)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 1 │營利事業登記證│ 冊 │8 │①世源國際有限公司營│ │ │及公司資料 │ │ │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 │ │ │ │ │:江榮枝)及相關附件│ │ │ │ │ │1份 │ │ │ │ │ │②高齊國際有限公司營│ │ │ │ │ │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 │ │ │ │ │:劉世彬)及相關附件│ │ │ │ │ │1份 │ │ │ │ │ │③葳晟國際實業有限公│ │ │ │ │ │司(負責人:陳朝廷)│ │ │ │ │ │影本及手繪組織圖各1 │ │ │ │ │ │張 │ │ │ │ │ │④鴻錦工程有限公司營│ │ │ │ │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 │ │ │ │ │責人:郭錦煌)1紙、 │ │ │ │ │ │其他紀錄表格10張、相│ │ │ │ │ │關人士聯絡電話1紙、 │ │ │ │ │ │支票影本1張 │ │ │ │ │ │⑤禾星實業有限公司營│ │ │ │ │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 │ │ │ │ │責人:黎治康)1紙及 │ │ │ │ │ │支票影本8張(發票人 │ │ │ │ │ │:白螢光、康延企業有│ │ │ │ │ │限公司、偉翔實業有限│ │ │ │ │ │公司、黃國慶…等) │ │ │ │ │ │⑥張仁禛等人未兌現支│ │ │ │ │ │票明細表1份、營利事 │ │ │ │ │ │業登記證影本、相關表│ │ │ │ │ │格等 │ │ │ │ │ │⑦保軒實業有限公司營│ │ │ │ │ │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 │ │ │ │ │:儲明祥)1紙 │ │ │ │ │ │⑧創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甲未○)及相關附件1 │ │ │ │ │ │份 │ ├──┼───────┼──┼──┼──────────┤ │ 2 │支票簿 │ 本 │4 │①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世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 │線建中)) │ │ │ │ │ │②郵政劃撥儲金支票簿│ │ │ │ │ │(劦亮有限公司、線建│ │ │ │ │ │中) │ │ │ │ │ │③郵政劃撥儲金支票簿│ │ │ │ │ │(高齊國際有限公司、│ │ │ │ │ │線建中) │ │ │ │ │ │④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張仁禛) │ ├──┼───────┼──┼──┼──────────┤ │ 3 │銀行開戶基本資│ 冊 │1 │記載支票名稱、開戶日│ │ │料 │ │ │期、銀行(分行)、電│ │ │ │ │ │話、地址、張數、備註│ │ │ │ │ │等基本資料:包括速達│ │ │ │ │ │實業、力嘉、泰弘、及│ │ │ │ │ │可、儲盛、保軒、責田│ │ │ │ │ │、里程、承喜、長格、│ │ │ │ │ │儲凱、堅富、傑森、旗│ │ │ │ │ │裕;林得利、黎治康、│ │ │ │ │ │潘建民、甲○○等各家│ │ │ │ │ │銀行帳戶資料等。 │ ├──┼───────┼──┼──┼──────────┤ │ 4 │銀行餘額票號資│ 冊 │1 │93年9月份銀行、金額 │ │ │料 │ │ │、票號之記載,包括:│ │ │ │ │ │力嘉、祥之、劦亮、金│ │ │ │ │ │鳴海、長格、及可、泰│ │ │ │ │ │弘、富利昇、呈飛、三│ │ │ │ │ │源、凡登、承喜、儲盛│ │ │ │ │ │、齊霖、世源、鼎興、│ │ │ │ │ │鴻錦;郭國聯、己○○│ │ │ │ │ │、黎治康、甲○○、林│ │ │ │ │ │得力、張仁禎等帳戶、│ │ │ │ │ │票號資料。 │ ├──┼───────┼──┼──┼──────────┤ │ 5 │高級票支票影本│ 冊 │1 │①陽信銀行支票影本(│ │ │ │ │ │ 發票人:禾博企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②臺灣保固國際開發實│ │ │ │ │ │ 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 │ │ │ │ 查詢 │ │ │ │ │ │③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支│ │ │ │ │ │ 票影本(發票人:紅│ │ │ │ │ │ 基實業有限公司) │ │ │ │ │ │④聯邦商業銀行支票影│ │ │ │ │ │ 本 │ │ │ │ │ │⑤中國農民銀行支票影│ │ │ │ │ │ 本(發票人:陳耀武│ │ │ │ │ │ ) │ │ │ │ │ │⑥陽信商業銀行支票影│ │ │ │ │ │ 本(發票人:砡隆國│ │ │ │ │ │ 際有限公司) │ │ │ │ │ │⑦國泰世華銀行支票影│ │ │ │ │ │ 本(發票人:青燁有│ │ │ │ │ │ 限公司) │ │ │ │ │ │⑧第一銀行支票影本(│ │ │ │ │ │ 發票人:誠盛有限公│ │ │ │ │ │ 司) │ ├──┼───────┼──┼──┼──────────┤ │ 6 │身份證影本 │ 冊 │1 │①陳朝廷、陳月娥、張│ │ │ │ │ │ 仁媛、杜麗珠、陳玉│ │ │ │ │ │ 仙、李杰玉、張仁禛│ │ │ │ │ │ 、黃鑫富身份證影本│ │ │ │ │ │②黃鑫富合夥同意書1 │ │ │ │ │ │ 份 │ ├──┼───────┼──┼──┼──────────┤ │ 7 │每月日票款明細│ 冊 │1 │記載93年7月至94年2│ │ │ │ │ │ 月票款明細: │ │ │ │ │ │(例如) │ │ │ │ │ │①8月3日,郵局,6023│ │ │ │ │ │ 79 (富利昇)修車 │ │ │ │ │ │ ,4500(支出金額)│ │ │ │ │ │②8月5日,郵局,6023│ │ │ │ │ │ 790(富利昇)陳小 │ │ │ │ │ │ 姐(凡登)費用,29│ │ │ │ │ │ 000 │ │ │ │ │ │… │ │ │ │ │ │③8月20日,彰銀,003│ │ │ │ │ │ 3803(張仁禛)張仁│ │ │ │ │ │ 媛借用,100000 │ │ │ │ │ │④8月25日,郵局,E59│ │ │ │ │ │ 60229(唐本金)保 │ │ │ │ │ │ 軒實業 │ │ │ │ │ │(略) │ │ │ │ │ │另有1張: │ │ │ │ │ │ 儲凱實業有限公司(│ │ │ │ │ │ 北門郵局)帳號:19│ │ │ │ │ │ 840505: │ │ │ │ │ │ (94年3月至12月) │ │ │ │ │ │ 例如: │ │ │ │ │ │ 3月5日,E0000000,│ │ │ │ │ │ 65000(金額) │ │ │ │ │ │ (略) │ ├──┼───────┼──┼──┼──────────┤ │ 8 │存摺 │ 本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 │ 摺2本 │ │ │ │ │ │①戶名:張仁禛 │ │ │ │ │ │②戶名:唐金蘭 │ │ │ │ │ │彰化銀行存摺3本 │ │ │ │ │ │①戶名:陳朝廷 │ │ │ │ │ │②戶名:保軒實業有限│ │ │ │ │ │ 公司(代表人:丁阿│ │ │ │ │ │ 田 │ │ │ │ │ │③戶名:福興國際企業│ │ │ │ │ │ 有限公司(代表人:│ │ │ │ │ │ 林冠仲) │ ├──┼───────┼──┼──┼──────────┤ │ 9 │高齊國際有限公│ 張 │4 │台北北門郵局支票,發│ │ │司支票 │ │ │票人:高齊國際有限公│ │ │ │ │ │司,支票號碼: │ │ │ │ │ │E0000000、E0000000、│ │ │ │ │ │E0000000、E0000000 │ ├──┼───────┼──┼──┼──────────┤ │ 10 │公司大小章 │ 枚 │7 │包括世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 │(2 枚)、保軒實業有│ │ │ │ │ │限公司、甲○○、張仁│ │ │ │ │ │禛、線建中、江榮枝章│ └──┴───────┴──┴──┴──────────┘ (二)台北市○○路○ 段153 巷3 弄7 號j○○物件(見台北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98至100 頁,現存本院贓證物庫)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 1 │存摺 │ 本 │55 │彰化銀行存摺8本: │ │ │ │ │ │①戶名:力嘉有限公司│ │ │ │ │ │ ,代表人:甲○○ │ │ │ │ │ │②戶名:力嘉有限公司│ │ │ │ │ │ ,代表人:林冠仲 │ │ │ │ │ │③戶名:朱祥慶 │ │ │ │ │ │④戶名:曼利國際有限│ │ │ │ │ │ 公司,代表人:王恭│ │ │ │ │ │ 俊 │ │ │ │ │ │⑤戶名:新瑞發企業社│ │ │ │ │ │ ,代表人:戊○○ │ │ │ │ │ │⑥戶名:齊霖實業有限│ │ │ │ │ │ 公司,代表人:王朝│ │ │ │ │ │ 弘 │ │ │ │ │ │⑦戶名:賴欣妤 │ │ │ │ │ │⑧戶名:江榮枝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 │ 摺7本: │ │ │ │ │ │①戶名:戊○○ │ │ │ │ │ │②戶名:甲○○ │ │ │ │ │ │③戶名:己○○ │ │ │ │ │ │④戶名:亥○○ │ │ │ │ │ │⑤戶名:曾文裕 │ │ │ │ │ │⑥戶名:潘建民 │ │ │ │ │ │⑦戶名:黎治康 │ │ │ │ │ │國泰銀行存摺1 本:│ │ │ │ │ │ 戶名:加寶納實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世華銀行存摺2本: │ │ │ │ │ │①戶名:忠遠國際有限│ │ │ │ │ │ 公司 │ │ │ │ │ │②戶名:蘇國隆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6 │ │ │ │ │ │ 本: │ │ │ │ │ │①戶名:川洋有限公司│ │ │ │ │ │②戶名:力嘉有限公司│ │ │ │ │ │③戶名:林冠仲 │ │ │ │ │ │④戶名:黎治康 │ │ │ │ │ │臺灣銀行存摺5本: │ │ │ │ │ │①戶名:林得利 │ │ │ │ │ │②戶名:堅富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③戶名:陳玉仙 │ │ │ │ │ │④戶名:開縊有限公司│ │ │ │ │ │ 2本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4 │ │ │ │ │ │ 本: │ │ │ │ │ │①戶名:戊○○ │ │ │ │ │ │②戶名:加寶納實業有│ │ │ │ │ │ 限公司籌備處林玉蘭│ │ │ │ │ │③戶名:張常旺 │ │ │ │ │ │④戶名:曾文裕 │ │ │ │ │ │華泰商業銀行存摺3 │ │ │ │ │ │ 本: │ │ │ │ │ │①戶名:戊○○ │ │ │ │ │ │②戶名:林得利 │ │ │ │ │ │③戶名:蕭秋遠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2 │ │ │ │ │ │ 本 │ │ │ │ │ │①戶名:曼利國際有限│ │ │ │ │ │ 公司 │ │ │ │ │ │②戶名:蕭秋遠 │ │ │ │ │ │板信商業銀行存摺2 │ │ │ │ │ │ 本 │ │ │ │ │ │①戶名:甲○○ │ │ │ │ │ │②戶名:潘建民 │ │ │ │ │ │郵局存摺2本 │ │ │ │ │ │①戶名:賴欣妤 │ │ │ │ │ │②戶名:甲V○ │ │ │ │ │ │台北銀行存摺3本 │ │ │ │ │ │①戶名:加雲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②戶名:儲盛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③戶名:樹謚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泛亞銀存摺1本 │ │ │ │ │ │ 戶名:戊○○ │ │ │ │ │ │大眾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戊○○ │ │ │ │ │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 │ │ │ │ │ 社存摺1本 │ │ │ │ │ │ 戶名:戊○○ │ │ │ │ │ │富邦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己○○ │ │ │ │ │ │華僑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詹明正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 │ 摺1本 │ │ │ │ │ │ 戶名:官淑真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 │ │ │ │ │ 摺1本 │ │ │ │ │ │ 戶名:凡登興實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誠泰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加寶納實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臺灣企銀存摺1本 │ │ │ │ │ │ 戶名:加雲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建華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舉得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 │ │ │ │ │ │ 1本 │ │ │ │ │ │ 戶名:祥之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安泰商業銀行存摺1 │ │ │ │ │ │ 本 │ │ │ │ │ │ 戶名:泰虹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2 │支存帳冊 │ 本 │1 │①力嘉 │ │ │ │ │ │②承喜 │ │ │ │ │ │③己○○ │ │ │ │ │ │④長格 │ │ │ │ │ │⑤泰虹 │ │ │ │ │ │⑥凡登 │ │ │ │ │ │⑦速達 │ │ │ │ │ │⑧及可 │ │ │ │ │ │⑨林得利 │ │ │ │ │ │⑩甲○○ │ │ │ │ │ │⑪黎治康 │ │ │ │ │ │⑫謝銀生 │ │ │ │ │ │⑬朱祥慶 │ │ │ │ │ │⑭劉連興 │ │ │ │ │ │⑮儲盛 │ │ │ │ │ │⑯堅富 │ │ │ │ │ │⑰齊霖 │ │ │ │ │ │⑱儲凱 │ │ │ │ │ │⑲里程 │ │ │ │ │ │⑳長格 │ │ │ │ │ │㉑保軒 │ │ │ │ │ │㉒開萬里 │ │ │ │ │ │㉓官淑真 │ │ │ │ │ │㉔潘建民 │ │ │ │ │ │㉕承喜 │ │ │ │ │ │㉖金貝元 │ │ │ │ │ │㉗同沅 │ │ │ │ │ │㉘責田 │ │ │ │ │ │等公司及個人帳冊紀錄│ │ │ │ │ │ │ ├──┼───────┼──┼──┼──────────┤ │ 3 │公司大小章 │ 批 │1 │共53枚(包括:己○○│ │ │ │ │ │、甲○○、戊○○、林│ │ │ │ │ │得利、黎治康、陳玉仙│ │ │ │ │ │、張仁禛、線建中、江│ │ │ │ │ │榮枝、朱祥慶、賴永清│ │ │ │ │ │、蕭秋遠、富利昇實業│ │ │ │ │ │有限公司、力嘉有限公│ │ │ │ │ │司、長格實業有限公司│ │ │ │ │ │、責田國際有限公司、│ │ │ │ │ │承喜實業有限公司、及│ │ │ │ │ │可實業有限公司、齊霖│ │ │ │ │ │實業有限公司、高齊國│ │ │ │ │ │際有限公司、福興國際│ │ │ │ │ │商業有限公司、鼎興國│ │ │ │ │ │際行銷有限公司、呈飛│ │ │ │ │ │、加寶納實業有限公司│ │ │ │ │ │、開縊有限公司等) │ ├──┼───────┼──┼──┼──────────┤ │ 4 │富利昇實業有限│ 紙 │1 │正本 │ │ │公司營利事業登│ │ │負責人:甲○○ │ │ │記證及相關資料│ │ │ │ ├──┼───────┼──┼──┼──────────┤ │ 5 │支票簿 │ 本 │26 │①臺灣銀行支票簿(耀│ │ │ │ │ │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 │ │ │②華僑銀行支票簿(李│ │ │ │ │ │世超) │ │ │ │ │ │③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 │ │ │ │ │(已用畢,有印章之印│ │ │ │ │ │文,人名不清楚) │ │ │ │ │ │④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朱祥慶)(已用完)│ │ │ │ │ │⑤郵政劃撥儲金支票簿│ │ │ │ │ │(甲○○)(已用完)│ │ │ │ │ │⑥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謝銀生) │ │ │ │ │ │⑦郵政劃撥儲金支票簿│ │ │ │ │ │(富利昇實業有限公司│ │ │ │ │ │、甲○○) │ │ │ │ │ │⑧中興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⑨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控盤企業) │ │ │ │ │ │⑩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利盟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⑪第一銀行支票簿(及│ │ │ │ │ │可實業有限公司) │ │ │ │ │ │⑫郵政劃撥儲金支票簿│ │ │ │ │ │(儲凱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辜聰明) │ │ │ │ │ │⑭泛亞商業銀行台北分│ │ │ │ │ │行支票簿(饒換生) │ │ │ │ │ │⑮華泰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蕭秋遠) │ │ │ │ │ │⑯泛亞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林冠仲) │ │ │ │ │ │⑰華泰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蕭秋遠)臺中商業銀│ │ │ │ │ │行支票簿(林得利) │ │ │ │ │ │⑱華泰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林得利) │ │ │ │ │ │⑲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 │ │ │ │ │社支票簿(郭國聯) │ │ │ │ │ │⑳郵政劃撥儲金支票簿│ │ │ │ │ │(蕭秋遠) │ │ │ │ │ │㉑臺灣銀行支票簿 │ │ │ │ │ │㉒泛亞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祥之企業有限公司)│ │ │ │ │ │㉓泛亞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祥之企業有限公司)│ │ │ │ │ │㉔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㉕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 │ │ │ │ │社支票簿(優立生國際│ │ │ │ │ │有限公司、戊○○) │ │ │ │ │ │㉖泛亞商業銀行支票簿│ │ │ │ │ │(蕭長輝) │ │ │ │ │ │㉗中華商業銀行支票10│ │ │ │ │ │張(己○○) │ │ │ │ │ │ │ ├──┼───────┼──┼──┼──────────┤ │ 6 │支票 │ 張 │4 │領款人:洪玉玲、華泰│ │ │ │ │ │商銀(支票號碼:AA91│ │ │ │ │ │06596、AA0000000、AA│ │ │ │ │ │0000000、AA0000000)│ ├──┼───────┼──┼──┼──────────┤ │ 7 │退票支票 │ 張 │15 │華泰商業銀行6張: │ │ │ │ │ │①發票號碼:AA911850│ │ │ │ │ │ 2 ,發票人:黃靜旗│ │ │ │ │ │②發票號碼:AA910647│ │ │ │ │ │ 6,發票人:黃靜旗 │ │ │ │ │ │③支票號碼:AA911851│ │ │ │ │ │ 0,發票人:黃靜旗 │ │ │ │ │ │④發票號碼:AA910659│ │ │ │ │ │ 8,發票人:洪玉玲 │ │ │ │ │ │⑤發票號碼:AA910659│ │ │ │ │ │ 7,發票人:洪玉玲 │ │ │ │ │ │⑥發票號碼:AA910658│ │ │ │ │ │ 8,發票人:洪玉玲 │ │ │ │ │ │彰化商業銀行3張: │ │ │ │ │ │①支票號碼:BE265088│ │ │ │ │ │ 0 ,發票人:世華利│ │ │ │ │ │ 實業有限公司(負責│ │ │ │ │ │ 人:陳銘洲) │ │ │ │ │ │②支票號碼:CK513929│ │ │ │ │ │ 9,發票人:惠羽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 │ │ │ :戊○○) │ │ │ │ │ │③支票號碼:CI766425│ │ │ │ │ │ 1,發票人:世華利 │ │ │ │ │ │ 實業有限公司(負責│ │ │ │ │ │ 人:陳銘洲) │ │ │ │ │ │華南銀行2張: │ │ │ │ │ │①支票號碼:JC803815│ │ │ │ │ │ 5 、發票人:蘇金財│ │ │ │ │ │②支票號碼:JC803815│ │ │ │ │ │ 6 ,發票人:蘇金財│ │ │ │ │ │台北銀行2張: │ │ │ │ │ │①支票號碼:HS113132│ │ │ │ │ │ 2 、發票人:陳阿老│ │ │ │ │ │②支票號碼:HS113132│ │ │ │ │ │ 1 ,發票人:陳阿老│ │ │ │ │ │板信商業銀行: │ │ │ │ │ │ 支票號碼:YM036559│ │ │ │ │ │ 9,發票人:陳新元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支票號碼:AP297217│ │ │ │ │ │ 7 ,發票人:資運有│ │ │ │ │ │ 限公司(負責人:葉│ │ │ │ │ │ 進發) │ │ │ │ │ │(以上領款人均為:洪│ │ │ │ │ │玉玲) │ ├──┼───────┼──┼──┼──────────┤ │ 8 │力嘉有限公司營│ 份 │1 │正本 │ │ │利事業登記證及│ │ │負責人:甲○○ │ │ │相關資料 │ │ │ │ ├──┼───────┼──┼──┼──────────┤ │ 9 │責田國際有限公│ 份 │1 │正本 │ │ │司營利事業登記│ │ │負責人:甲○○ │ │ │證及相關資料 │ │ │ │ ├──┼───────┼──┼──┼──────────┤ │ 10 │退票支票 │ 張 │6 │①台北銀行,支票號碼│ │ │ │ │ │:HS0000000,發票人 │ │ │ │ │ │:陳阿老 │ │ │ │ │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支票號碼:AP0000000 │ │ │ │ │ │,發票人:資運有限公│ │ │ │ │ │司 │ │ │ │ │ │③泛亞商業銀行,支票│ │ │ │ │ │號碼:PB0000000,發 │ │ │ │ │ │票人:張常旺 │ │ │ │ │ │④華泰商業銀行,支票│ │ │ │ │ │號碼:AA0000000,發 │ │ │ │ │ │票人:黃靜旗 │ │ │ │ │ │⑤華泰商業銀行,支票│ │ │ │ │ │號碼:AA0000000,發 │ │ │ │ │ │票人:黃靜旗 │ │ │ │ │ │⑥華泰商業銀行,支票│ │ │ │ │ │號碼:AA0000000,發 │ │ │ │ │ │票人:黃靜旗 │ │ │ │ │ │⑦華泰商業銀行,支票│ │ │ │ │ │號碼:AA0000000,發 │ │ │ │ │ │票人:黃靜旗 │ │ │ │ │ │(以上領款人均為:洪│ │ │ │ │ │玉玲) │ │ │ │ │ │⑧其他: │ │ │ │ │ │洪玉玲身份證影本、駕│ │ │ │ │ │駛執照影本、達仕科技│ │ │ │ │ │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證影│ │ │ │ │ │本(負責人:洪玉玲)│ │ │ │ │ │各1張、已撕毀支票1張│ ├──┼───────┼──┼──┼──────────┤ │ 11 │公司支出帳冊 │ 本 │3 │①共六份: │ │ │ │ │ │1.公司費用:記載承喜│ │ │ │ │ │ 、開萬里、力嘉、傳│ │ │ │ │ │ 承、齊霖、泰保、綵│ │ │ │ │ │ 帝(元/16 年終做帳│ │ │ │ │ │ 17250 、年終稅金27│ │ │ │ │ │ 60)、保軒、責田、│ │ │ │ │ │ 筑霖、里程、嘉里、│ │ │ │ │ │ 儲盛、儲凱、鴻錦、│ │ │ │ │ │ 及可、傑森;林冠仲│ │ │ │ │ │ 、v○○、林得利、│ │ │ │ │ │ 甲○○、優立生王恭│ │ │ │ │ │ 俊(10/18 王拉票五│ │ │ │ │ │ 信35000 、戊○○25│ │ │ │ │ │ 000 、10/17刻大小 │ │ │ │ │ │ 章1300、11/20 優立│ │ │ │ │ │ 生郵15000 ,5/17清│ │ │ │ │ │ 76300) 、黎治康、│ │ │ │ │ │ 潘建民、己○○、陳│ │ │ │ │ │ 玉仙、莊和廷朱祥慶│ │ │ │ │ │ 、「小謝」(鴻錦、│ │ │ │ │ │ 羅奇、齊霖)、李家│ │ │ │ │ │ 隆、小李、亥○○等│ │ │ │ │ │ 字樣。 │ │ │ │ │ │2.老公欠帳:記載92年│ │ │ │ │ │ 開天地7 月房租3000│ │ │ │ │ │ 、林得利、林冠仲、│ │ │ │ │ │ 唐金蘭、保軒、及可│ │ │ │ │ │ 、惠羽、4/8 賣祥之│ │ │ │ │ │ 等字樣。 │ │ │ │ │ │3.公司帳:記載8/25思│ │ │ │ │ │ 訊達明速達莊龍4500│ │ │ │ │ │ 00(收入)、扣陳美│ │ │ │ │ │ 玉思訊帳、y○○惠│ │ │ │ │ │ 羽票、y○○民生東│ │ │ │ │ │ 路房租78910 月3600│ │ │ │ │ │ 0 、速達y○○費用│ │ │ │ │ │ 金寶來y○○費用、│ │ │ │ │ │ 8/23付y○○優立生│ │ │ │ │ │ 帳、付優立生簽字、│ │ │ │ │ │ 、9 /15 日y○○改│ │ │ │ │ │ 金寶來改林煌輝、陳│ │ │ │ │ │ 美玉更改負責人王恭│ │ │ │ │ │ 俊、9/22收入莊龍金│ │ │ │ │ │ 寶來達明林煌輝、扣│ │ │ │ │ │ 林煌輝泛亞台中企銀│ │ │ │ │ │ 本錢、9 /30 惠羽蔣│ │ │ │ │ │ 漢宇已出售並已平分│ │ │ │ │ │ 、10/14 力嘉費用、│ │ │ │ │ │ 10 /24開天地、曼利│ │ │ │ │ │ 、福興、寶漢、10/2│ │ │ │ │ │ 4 扣開天地還小高。│ │ │ │ │ │ (註以下應為93年)│ │ │ │ │ │ 元/7綵帝支票收入 │ │ │ │ │ │ 450000、綵帝支出22│ │ │ │ │ │ 000 、2 /2傳承、齊│ │ │ │ │ │ 霖等刻章、2/10收入│ │ │ │ │ │ 賴永清、收入蕭秋遠│ │ │ │ │ │ 、2/12收入福興、林│ │ │ │ │ │ 冠仲領、2/20及可、│ │ │ │ │ │ 保軒、儲盛、2/18小│ │ │ │ │ │ 陳遷電話、3/10承喜│ │ │ │ │ │ 發票大小章、3/11力│ │ │ │ │ │ 嘉發票大小章、3/1 │ │ │ │ │ │ 2 傳承發票大小章、│ │ │ │ │ │ 3/17 郭國聯收入450│ │ │ │ │ │ 000、3/29日賣林冠 │ │ │ │ │ │ 仲、收回林冠仲請票│ │ │ │ │ │ 洗票費用、3/20李玉│ │ │ │ │ │ 萍請綵帝進出口卡10│ │ │ │ │ │ 00、3/24儲盛大小章│ │ │ │ │ │ 、3/20綵帝一二月記│ │ │ │ │ │ 帳費、3 /25儲開戶 │ │ │ │ │ │ 聯徵、4/8 賣祥之32│ │ │ │ │ │ 0000、4月13日長格│ │ │ │ │ │ 、扣祥之本錢60850 │ │ │ │ │ │ 、4/13開萬里、長格│ │ │ │ │ │ 、儲凱支票大小章、│ │ │ │ │ │ 4 /20 賣儲盛、承 │ │ │ │ │ │ 喜300000、小李替潘│ │ │ │ │ │ 建民刻章、4/20小陳│ │ │ │ │ │ 買車公用、5/6賣里 │ │ │ │ │ │ 程、筑霖、保軒、承│ │ │ │ │ │ 喜收入510000、5/17│ │ │ │ │ │ 日凡登領票、賣優立│ │ │ │ │ │ 生收入400000、優立│ │ │ │ │ │ 生本錢76300、力嘉 │ │ │ │ │ │ 稅金、力嘉更換負責│ │ │ │ │ │ 人、5/21林冠仲結清│ │ │ │ │ │ 、蕭秋遠借支、6/2 │ │ │ │ │ │ 綵帝何先生費用、6/│ │ │ │ │ │ 3 凡登3-4 記帳費、│ │ │ │ │ │ 凡登92年度結算申報│ │ │ │ │ │ 、6/18何先生申請費│ │ │ │ │ │ 用福興進出口卡、6/│ │ │ │ │ │ 21 陳懷倫開庭、6/2│ │ │ │ │ │ 1 y○○堅富、6/23│ │ │ │ │ │ 日y○○丸春行、陳│ │ │ │ │ │ 美玉優立生、福興、│ │ │ │ │ │ 寄賴永清、6/26張仁│ │ │ │ │ │ 媛費用90000 、7/1 │ │ │ │ │ │ 開萬里收入180000、│ │ │ │ │ │ 7/23嘉田設立登記、│ │ │ │ │ │ 保軒設立登記、負責│ │ │ │ │ │ 人變更、儲盛、綵帝│ │ │ │ │ │ 、力嘉記帳費、8/2 │ │ │ │ │ │ 同學收入票款綵帝收│ │ │ │ │ │ 入150000、8/6 齊霖│ │ │ │ │ │ 稅金、8/13收入齊霖│ │ │ │ │ │ 200000、凡登274000│ │ │ │ │ │ 、8 /20傑森收入180│ │ │ │ │ │ 000、傑森本錢60000│ │ │ │ │ │ 、8 /26鴻錦出貨900│ │ │ │ │ │ 00 、鴻錦本錢60000│ │ │ │ │ │ 、9 /2 張仁禛加油 │ │ │ │ │ │ 1000等。 │ │ │ │ │ │4. 莊和庭個人支出 │ │ │ │ │ │5.支存餘額6 月份(93│ │ │ │ │ │ 年) │ │ │ │ │ │6.六月份支出總額(92│ │ │ │ │ │ 年12月起至93年7 月│ │ │ │ │ │ 帳) │ │ │ │ │ │②己○○、吳振清、曾│ │ │ │ │ │ 文裕、甲○○、黎治│ │ │ │ │ │ 康、潘建民與小陳各│ │ │ │ │ │ 半、其他帳(內容包│ │ │ │ │ │ 括領薪、車馬費、借│ │ │ │ │ │ 支等) │ │ │ │ │ │③黎治康個人、陳子行│ │ │ │ │ │、承喜實業有限公司黎│ │ │ │ │ │治康、儲盛、綵帝費用│ │ │ │ │ │、泰和、力嘉有限公司│ │ │ │ │ │、潘建民請領支票、齊│ │ │ │ │ │霖實業有限公司己○○│ │ │ │ │ │、林得利支票費用、王│ │ │ │ │ │朝弘等記載。 │ ├──┼───────┼──┼──┼──────────┤ │ 12 │代收票據憑摺 │ 本 │1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 │ │ │ │代收票據憑摺,戶名:│ │ │ │ │ │賴欣妤 │ ├──┼───────┼──┼──┼──────────┤ │ │支票存款交易明│ 本 │1 │台中商業銀行,戶名:│ │ │細簿 │ │ │林得利 │ │ │ │ │ │ │ ├──┼───────┼──┼──┼──────────┤ │ │臺灣土地銀行託│ 本 │1 │ │ │ │收票據明細表 │ │ │ │ ├──┼───────┼──┼──┼──────────┤ │ 13 │行動電話手機(│ 具 │3 │①SUMSUNG ANYCALL行 │ │ │含SIM卡) │ │ │ 動電話(序號:3503│ │ │ │ │ │ 00000000000) │ │ │ │ │ │②SUMSUNG ANYCALL行 │ │ │ │ │ │ 動電話(序號:3525│ │ │ │ │ │ 00000000000) │ │ │ │ │ │③OKWAP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0000000000、序│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2) │ ├──┼───────┼──┼──┼──────────┤ │ 14 │法務部行政執行│ 頁 │3 │ │ │ │署彰化行政執行│ │ │ │ │ │處擔保書及執行│ │ │ │ │ │筆錄(報告) │ │ │ │ ├──┼───────┼──┼──┼──────────┤ │ 15 │其他相關資料 │ 本 │1 │①富利昇實業有限公司│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負責人:甲○○)及相│ │ │ │ │ │關資料 │ │ │ │ │ │②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 │ │ │ 中正稽徵所營業稅滯│ │ │ │ │ │ 怠報核定稅額繳款書│ │ │ │ │ │③三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負責人:甲○○) │ │ │ │ │ │④力嘉有限公司開立給│ │ │ │ │ │昇銘實業有限公司之統│ │ │ │ │ │一發票影本3張 │ │ │ │ │ │⑤義安有限公司開立給│ │ │ │ │ │力嘉有限公司之統一發│ │ │ │ │ │票影本3張 │ │ │ │ │ │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 │報書1份(93年3-4月份│ │ │ │ │ │) │ │ │ │ │ │⑦長格實業有限公司開│ │ │ │ │ │立支付租金所用之遠東│ │ │ │ │ │國際商業銀行支票35張│ │ │ │ │ │影本 │ │ │ │ │ │⑧相關帳冊紀錄 │ │ │ │ │ │⑨現金借支單、現金支│ │ │ │ │ │出傳票 │ │ │ │ │ │⑩各項支出紀錄1紙( │ │ │ │ │ │發票章(開萬里、儲盛│ │ │ │ │ │、保軒各$300,劉連興│ │ │ │ │ │浣誠實業有限公司查明│ │ │ │ │ │規費$300,責田、軒保│ │ │ │ │ │、嘉田預收各$10000,│ │ │ │ │ │力嘉董事遷址$11900,│ │ │ │ │ │力嘉扣繳憑單$259,忠│ │ │ │ │ │鏵$24680(資本$200萬│ │ │ │ │ │),泰保$19870(資本│ │ │ │ │ │$100萬)… │ │ │ │ │ │⑪黃靜旗、沈傑民、洪│ │ │ │ │ │玉玲身份證影本 │ │ │ │ │ │⑫紀錄各公司開戶等資│ │ │ │ │ │料影本 │ │ │ │ │ │⑬川洋有限公司營利事│ │ │ │ │ │業證影本(負責人:黃│ │ │ │ │ │鑫富)及相關資料 │ │ │ │ │ │⑭責田國際有限公司營│ │ │ │ │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 │ │ │ │ │責人:甲○○)及相關│ │ │ │ │ │資料 │ ├──┼───────┼──┼──┼──────────┤ │ 16 │金融卡 │ 枚 │27(│彰化銀行金融卡2張 │ │ │ │ │偵查│ (帳號): │ │ │ │ │卷誤│①0000-00-000000-00 │ │ │ │ │載為│②0000-00-000000-00 │ │ │ │ │17枚│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世華銀行金融卡2張 │ │ │ │ │ │ (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 │ │ │ │ │ │②(卡號模糊) │ │ │ │ │ │華南銀行金融卡3張 │ │ │ │ │ │ (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 │ │ │ │ │ │華泰銀行金融卡2張 │ │ │ │ │ │ (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①金融卡1張: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②信用卡1張: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板信銀行金融卡2張 │ │ │ │ │ │ (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0 │ │ │ │ │ │泛亞銀行金融卡3張 │ │ │ │ │ │ (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 │ │ │ │ │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 │ │ │ │ │ 社金融卡(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 │ │ │ │ │ 融卡(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臺灣企銀金融卡2張 │ │ │ │ │ │ (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 │ │ │ │ │ │臺中商業銀行金融卡│ │ │ │ │ │ 2張(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金│ │ │ │ │ │ 融卡2張(帳號): │ │ │ │ │ │①0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0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賴│ │ │ │ │ │ 思辰)(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第一銀行金融卡(帳│ │ │ │ │ │ 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17 │公司相關表格 │ 份 │1 │ 包括上載「吉利力」 │ │ │ │ │ │ 字樣,另包括空白之 │ │ │ │ │ │ 合夥同意書、授權同 │ │ │ │ │ │ 意書、委任聘書十數 │ │ │ │ │ │ 份 │ ├──┼───────┼──┼──┼──────────┤ │ 18 │現金帳簿 │ 本 │2 │①現金帳(總):(共│ │ │ │ │ │ 7 頁):首頁載以「│ │ │ │ │ │ 禾星實業」字樣,後│ │ │ │ │ │ 載93年6 月8 日至8 │ │ │ │ │ │ 月27日間帳款:如6 │ │ │ │ │ │ 月15日燃料費甲O○│ │ │ │ │ │ 加油1070、6 月26日│ │ │ │ │ │ 甲O○借支5000元,│ │ │ │ │ │ 另包括金鯛卷、蝦、│ │ │ │ │ │ 汽水、獅子頭、沙茶│ │ │ │ │ │ 醬、蕃茄醬、紅鮭片│ │ │ │ │ │ 貨款 │ │ │ │ │ │②現金帳 │ ├──┼───────┼──┼──┼──────────┤ │ 19 │客戶資料 │ 冊 │1 │ │ ├──┼───────┼──┼──┼──────────┤ │ 20 │統一發票 │ 本 │4 │岩興實業有限公司統一│ │ │ │ │ │發票4本 │ ├──┼───────┼──┼──┼──────────┤ │ 21 │聯絡簿 │ 本 │4 │1.載有傳承、齊霖、里│ │ │ │ │ │ 程、筑霖、開萬里、│ │ │ │ │ │ 堅富、保軒、力嘉、│ │ │ │ │ │ 泰弘、優立生、及可│ │ │ │ │ │ 、儲盛、祥之等各銀│ │ │ │ │ │ 行之數帳戶資料,及│ │ │ │ │ │ 林冠仲、黎治康、丁│ │ │ │ │ │ 阿田、潘建民、林得│ │ │ │ │ │ 利、儲明祥、己○○│ │ │ │ │ │ 、戊○○、郭國聯(│ │ │ │ │ │ 台中、板信、一信)│ │ │ │ │ │ 之各銀行帳戶。 │ │ │ │ │ │2.6/23汪瑞德4000、當│ │ │ │ │ │ 天2000、6/22大哥借│ │ │ │ │ │ 汪瑞德2000等字樣。│ │ │ │ │ │3.丑○○、線建中、林│ │ │ │ │ │ 冠仲、v○○、王恭│ │ │ │ │ │ 俊、鍾幸秀、亥○○│ │ │ │ │ │ 、y○○、饒換生電│ │ │ │ │ │ 話資料、末頁載開天│ │ │ │ │ │ 地統編0000000。 │ │ │ │ │ │4.名片簿。 │ ├──┼───────┼──┼──┼──────────┤ │ 22 │支票及退票支票│ 張 │14(│發票人:長固營造股 │ │ │(卷內載為商業│ │卷內│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本票) │ │誤載│黃皆輯) │ │ │ │ │11張│ │ │ │ │ │) │發票人:廣勁石材有 │ │ │ │ │ │限公司(負責人:顏寶│ │ │ │ │ │妃 │ │ │ │ │ │) │ │ │ │ │ │發票人:蔣達豐 │ ├──┼───────┼──┼──┼──────────┤ │ 23 │退票支票 │ 張 │8( │戶名:勝鏵實業有限 │ │ │ │ │卷內│公司、陳俊河、李阿吉│ │ │ │ │誤載│ │ │ │ │ │7張 │ │ │ │ │ │) │ │ └──┴───────┴──┴──┴──────────┘ (三)台北市○○路○ 段153 巷3 弄7 號甲V○物件(見台北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01 至103 頁,未移送本院)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1 │通訊聯絡電話簿│ 本 │11 │ │ ├──┼───────┼──┼──┼──────────┤ │2 │支票本 │ 本 │9 │ │ ├──┼───────┼──┼──┼──────────┤ │3 │票據支出明細 │ 本 │5 │ │ ├──┼───────┼──┼──┼──────────┤ │4 │帳簿 │ 本 │3 │ │ ├──┼───────┼──┼──┼──────────┤ │5 │支票 │ 張 │10 │ │ ├──┼───────┼──┼──┼──────────┤ │6 │房屋租賃契約 │ 本 │1 │ │ ├──┼───────┼──┼──┼──────────┤ │7 │本票 │ 張 │3 │ │ ├──┼───────┼──┼──┼──────────┤ │8 │估價單 │ 張 │7 │ │ ├──┼───────┼──┼──┼──────────┤ │9 │開票紀錄資料 │ 張 │3 │ │ ├──┼───────┼──┼──┼──────────┤ │10 │0000000000行動│ 張 │1 │ │ │ │電話門號申請書│ │ │ │ ├──┼───────┼──┼──┼──────────┤ │11 │0000000000行動│ 張 │2 │申請書1張、SIM卡1張 │ │ │電話申請書籍 │ │ │ │ │ │SIM卡 │ │ │ │ ├──┼───────┼──┼──┼──────────┤ │12 │支票簿 │ 本 │5 │ │ ├──┼───────┼──┼──┼──────────┤ │13 │筆記本 │ 本 │1 │ │ ├──┼───────┼──┼──┼──────────┤ │14 │力嘉有限公司台│ 本 │1 │帳號:00000000000000│ │ │新銀行存摺 │ │ │ │ ├──┼───────┼──┼──┼──────────┤ │15 │力嘉有限公司彰│ 本 │1 │帳號: │ │ │化銀行存摺 │ │ │00000000000-000 │ ├──┼───────┼──┼──┼──────────┤ │16 │責田國際有限公│ 本 │2 │帳號:000000000000 │ │ │司國泰世華存摺│ │ │ │ ├──┼───────┼──┼──┼──────────┤ │17 │責田國際有限公│ 本 │1 │帳號:000000000000 │ │ │司華南銀行存摺│ │ │ │ ├──┼───────┼──┼──┼──────────┤ │18 │承喜實業有限公│ 本 │1 │帳號:000000000000 │ │ │司華南銀行存摺│ │ │ │ ├──┼───────┼──┼──┼──────────┤ │19 │及可實業有限公│ 本 │1 │帳號:00000000000 │ │ │司第一銀行存摺│ │ │ │ ├──┼───────┼──┼──┼──────────┤ │20 │長格實業有限公│ 本 │1 │帳號:00000000000000│ │ │司遠東銀行存摺│ │ │ │ ├──┼───────┼──┼──┼──────────┤ │21 │泰虹實業有限公│ 本 │1 │帳號:0000000000000 │ │ │司台北國際商業│ │ │ │ │ │銀行存摺 │ │ │ │ ├──┼───────┼──┼──┼──────────┤ │22 │「文」票款資料│信封│1 │ │ │ │ │袋 │ │ │ ├──┼───────┼──┼──┼──────────┤ │23 │「洪姐」票款資│信封│1 │ │ │ │料 │袋 │ │ │ ├──┼───────┼──┼──┼──────────┤ │24 │力嘉有限公司各│信封│1 │ │ │ │種餘票資料 │袋 │ │ │ ├──┼───────┼──┼──┼──────────┤ │25 │戊○○台新銀行│ 張 │1 │卡號:00000000000000│ │ │金融卡 │ │ │ │ ├──┼───────┼──┼──┼──────────┤ │26 │黎治康富邦銀行│ 張 │1 │帳號:00000000000000│ │ │金融卡 │ │ │ │ ├──┼───────┼──┼──┼──────────┤ │27 │己○○富邦銀行│ 張 │1 │帳號:00000000000000│ │ │金融卡 │ │ │ │ ├──┼───────┼──┼──┼──────────┤ │28 │朱祥慶彰化銀行│ 張 │1 │卡號:00000000000000│ │ │金融卡 │ │ │ │ └──┴───────┴──┴──┴──────────┘ (四)台北市○○路410 號12樓y○○物(見台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25至127 頁,未移送本院)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 1 │電腦 │ 台 │1 │ │ ├──┼───────┼──┼──┼──────────┤ │ 2 │y○○台胞證 │ 本 │1 │ │ ├──┼───────┼──┼──┼──────────┤ │ 3 │y○○護照 │ 本 │1 │ │ ├──┼───────┼──┼──┼──────────┤ │ 4 │存摺 │ 本 │29 │包括: │ │ │ │ │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世│ │ │ │ │ │源國際有限公司、劦亮│ │ │ │ │ │有限公司、海寶國際有│ │ │ │ │ │限公司籌備處、杜克國│ │ │ │ │ │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華│ │ │ │ │ │南商業銀行(富利源國│ │ │ │ │ │際有限公司)、華僑銀│ │ │ │ │ │行(創世紀行銷有限公│ │ │ │ │ │司、馥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 │)、郵局(甲未○)等│ │ │ │ │ │ │ ├──┼───────┼──┼──┼──────────┤ │ 5 │創世紀行銷有限│ 本 │2 │ │ │ │公司票據代收褶│ │ │ │ ├──┼───────┼──┼──┼──────────┤ │ 6 │統一發票購買證│ 本 │2 │ │ ├──┼───────┼──┼──┼──────────┤ │ 7 │銀行支票存根聯│ 本 │4 │ │ ├──┼───────┼──┼──┼──────────┤ │ 8 │華南商業銀行支│ 本 │1 │ │ │ │票簿 │ │ │ │ ├──┼───────┼──┼──┼──────────┤ │ 9 │花旗銀行支票本│ 本 │1 │ │ ├──┼───────┼──┼──┼──────────┤ │ 10 │公司大小章 │ 個 │36 │包括甲未○、線建中、│ │ │ │ │ │鍾幸秀、創世紀行銷有│ │ │ │ │ │限公司、美保有限公司│ │ │ │ │ │等 │ ├──┼───────┼──┼──┼──────────┤ │ 11 │磁碟片 │ 片 │11 │ │ ├──┼───────┼──┼──┼──────────┤ │ 12 │統一發票 │ 本 │10 │包括劦亮有限公司2 本│ │ │ │ │ │、創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 │ │ │ │2 本、馥源國際有限公│ │ │ │ │ │司2 本等 │ ├──┼───────┼──┼──┼──────────┤ │ 13 │統一發票存根 │ 本 │21 │ │ ├──┼───────┼──┼──┼──────────┤ │ 14 │公司相關資料 │ 冊 │13 │ │ ├──┼───────┼──┼──┼──────────┤ │ 15 │支票 │ 張 │14 │ │ └──┴───────┴──┴──┴──────────┘ (五)台北市○○○路○ 段45號5 樓之2 、之3 (力嘉、責田公司 址)扣得之物件(見台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 卷宗第167 頁至第174 頁、第180至181頁,除j○○、戊○ ○部分現存本院贓證物庫外,其餘未移送本院) ┌───────────────────────────┐ │(查扣地點:台北市○○○路○段45號5 樓之2) │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n○○ │ ├──┬───────┬──┬──┬──────────┤ │ 1 │行動電話(含 │ 具 │3 │序號: │ │ │SIM卡)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2 │營利事業登記證│ 紙 │1 │筑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 │ │ │ │ │人莊馨文 │ ├──┼───────┼──┼──┼──────────┤ │ 3 │發票章 │ 顆 │2 │ │ ├──┼───────┼──┼──┼──────────┤ │ 4 │私章 │ 顆 │3 │ │ ├──┼───────┼──┼──┼──────────┤ │ 5 │日記帳本 │ 簿 │1 │ │ ├──┼───────┼──┼──┼──────────┤ │ 6 │現金支出傳票 │ 本 │3 │92年10、11、12月 │ ├──┼───────┼──┼──┼──────────┤ │ 7 │名片 │ 盒 │4 │祥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8 │其他相關資料 │ 冊 │1 │ │ ├──┼───────┼──┼──┼──────────┤ │ 9 │莊馨文健保卡 │ 只 │1 │Z000000000、67年08月│ │ │ │ │ │06日生 │ ├──┴───────┴──┴──┴──────────┤ │吳辛諭 │ ├──┬───────┬──┬──┬──────────┤ │ 1 │HP-7361行車執 │ 只 │1 │車主:彭祺文 │ │ │照 │ │ │ │ ├──┼───────┼──┼──┼──────────┤ │ 2 │營利事業登記證│ 紙 │1 │旗裕實業有限公司負責│ │ │影本 │ │ │人:曾文裕 │ ├──┼───────┼──┼──┼──────────┤ │ 3 │申辦公司資料 │ 份 │1 │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戊○○ │ ├──┬───────┬──┬──┬──────────┤ │ 1 │行動電話(含 │ 具 │2 │TOSHIBA T535i(序號 │ │ │SIM卡) │ │ │000000000000000)、 │ │ │ │ │ │NEC N630i(序號35118│ │ │ │ │ │0000000000) │ ├──┼───────┼──┼──┼──────────┤ │ 2 │力嘉有限公司薪│ 本 │1 │自92年12月至93年2月 │ │ │(工)資表 │ │ │(共4頁,包含:林冠 │ │ │ │ │ │仲、黎治康、蔣漢宇、│ │ │ │ │ │林桂心、己○○、王恭│ │ │ │ │ │俊) │ ├──┼───────┼──┼──┼──────────┤ │3 │私章 │ 顆 │2 │「戊○○」 │ ├──┴───────┴──┴──┴──────────┤ │甲○○ │ ├──┬───────┬──┬──┬──────────┤ │1 │房租契約書 │ 份 │2 │ │ ├──┼───────┼──┼──┼──────────┤ │2 │員工訓練手冊 │ 本 │1 │ │ ├──┼───────┼──┼──┼──────────┤ │3 │退票支票 │ 張 │7 │ │ ├──┼───────┼──┼──┼──────────┤ │4 │行動電話手機(│ 具 │1 │序號: │ │ │含SIM卡卡) │ │ │000000000000000 │ ├──┼───────┼──┼──┼──────────┤ │5 │其他相關資料 │ 本 │1 │ │ ├──┴───────┴──┴──┴──────────┤ │甲V○ │ ├──┬───────┬──┬──┬──────────┤ │1 │公司資料 │資料│5 │ │ │ │ │夾 │ │ │ ├──┼───────┼──┼──┼──────────┤ │2 │匯、存款收據 │資料│1 │ │ │ │ │夾 │ │ │ ├──┼───────┼──┼──┼──────────┤ │3 │軒保企業等公司│資料│2 │ │ │ │營利事業登記資│夾 │ │ │ │ │料 │ │ │ │ ├──┼───────┼──┼──┼──────────┤ │4 │公司所開立支票│資料│1 │ │ │ │帳冊 │夾 │ │ │ ├──┼───────┼──┼──┼──────────┤ │5 │堅富實業有限公│資料│1 │ │ │ │司資料 │夾 │ │ │ ├──┼───────┼──┼──┼──────────┤ │6 │公司開票紀錄 │ 本 │1 │ │ ├──┼───────┼──┼──┼──────────┤ │7 │公司申裝電話一│ 張 │2 │ │ │ │覽表 │ │ │ │ ├──┼───────┼──┼──┼──────────┤ │8 │公司支票申請紀│ 本 │1 │ │ │ │錄 │ │ │ │ ├──┼───────┼──┼──┼──────────┤ │9 │估價單、送金簿│ 本 │11 │ │ │ │及本票簿 │ │ │ │ ├──┼───────┼──┼──┼──────────┤ │10 │及可實業公司華│ 本 │1 │帳號:00000000000000│ │ │僑銀行存摺 │ │ │ │ ├──┼───────┼──┼──┼──────────┤ │11 │凡登資訊有限公│ 本 │1 │ │ │ │司統一發票購票│ │ │ │ │ │證 │ │ │ │ ├──┼───────┼──┼──┼──────────┤ │12 │公司統一發票專│ 顆 │16 │ │ │ │用章及私章 │ │ │ │ ├──┼───────┼──┼──┼──────────┤ │13 │力嘉有限公司章│ 份 │4 │ │ │ │程 │ │ │ │ ├──┴───────┴──┴──┴──────────┤ │a○○ │ ├──┬───────┬──┬──┬──────────┤ │1 │行動電話 │ 支 │4 │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 │ ├──┼───────┼──┼──┼──────────┤ │2 │名片 │ 張 │15 │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 │ │ │、王宜君 │ ├──┼───────┼──┼──┼──────────┤ │3 │存匯款存根 │ 疊 │1 │ │ ├──┼───────┼──┼──┼──────────┤ │4 │支票影本 │ 疊 │1 │ │ ├──┼───────┼──┼──┼──────────┤ │5 │各銀行帳號筆記│ 張 │5 │ │ │ │手抄卡片 │ │ │ │ ├──┼───────┼──┼──┼──────────┤ │6 │存摺 │ 本 │4 │1.合作金庫中權分行,│ │ │ │ │ │ 戶名:宏圖國際有限│ │ │ │ │ │ 公司,帳號:172671│ │ │ │ │ │ 0000000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戶名:吳辛諭,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中華商業銀行,戶名│ │ │ │ │ │ :林尋佑,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4.華南銀行,戶名:吳│ │ │ │ │ │ 辛諭,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7 │帳簿 │ 本 │1 │ │ ├──┼───────┼──┼──┼──────────┤ │8 │營利事業登記證│ 張 │2 │鴻錦工程有限公司 │ │ │影本 │ │ │堅富實業有限公司 │ ├──┼───────┼──┼──┼──────────┤ │9 │桌曆 │ 本 │1 │ │ ├──┼───────┼──┼──┼──────────┤ │10 │便條紙 │ 疊 │1 │ │ ├──┼───────┼──┼──┼──────────┤ │11 │支票簿 │ 本 │1 │吳辛諭,帳號: │ │ │ │ │ │000000000 │ ├──┼───────┼──┼──┼──────────┤ │12 │印章 │ 枚 │1 │國勳國際有限公司 │ ├──┴───────┴──┴──┴──────────┤ │☆j○○ │ ├──┬───────┬──┬──┬──────────┤ │ 1 │公司大小章 │ 批 │1 │黑色手提包內,共13枚│ │ │ │ │ │(另含鑰匙2支) │ ├──┼───────┼──┼──┼──────────┤ │ 2 │銀行存摺 │ 本 │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 │ 摺1本: │ │ │ │ │ │ 戶名:李涵秋(金融│ │ │ │ │ │ 卡見編號5①)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2 │ │ │ │ │ │ 本: │ │ │ │ │ │①戶名:汪瑞德(金融│ │ │ │ │ │ 卡,見編號5②) │ │ │ │ │ │②戶名:蔣漢宇 │ │ │ │ │ │臺灣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儲盛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1 │ │ │ │ │ │ 本(戶名:保軒實業│ │ │ │ │ │ 有限公司(甲○○)│ │ │ │ │ │ ) │ │ │ │ │ │彰化銀行存摺1本( │ │ │ │ │ │ 戶名:鼎興國際行銷│ │ │ │ │ │ 有限公司(李冬生)│ │ │ │ │ │ ) │ ├──┼───────┼──┼──┼──────────┤ │3 │保軒實業有限公│ 本 │6 │銷貨帳、進貨帳、現金│ │ │司帳本 │ │ │帳、日記帳、總帳、進│ │ │ │ │ │貨帳各1 本:內載如莊│ │ │ │ │ │臣、世源等 │ ├──┼───────┼──┼──┼──────────┤ │4 │統一發票 │ 本 │5 │①鴻錦工程有限公司統│ │ │ │ │ │ 一發票簿1本 │ │ │ │ │ │②羅奇實業有限公司統│ │ │ │ │ │ 一發票簿2本 │ │ │ │ │ │③鼎光公司統一發票簿│ │ │ │ │ │ 2本 │ ├──┼───────┼──┼──┼──────────┤ │5 │金融卡 │ 張 │2 │①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 │ │ │ │ │ 融卡,帳號:330217│ │ │ │ │ │ 0000000 │ │ │ │ │ │②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977 │ ├──┼───────┼──┼──┼──────────┤ │6 │估價單 │ 本 │4 │儲盛、儲明祥、堅富 │ │ │ │ │ │筑霖實業等 │ ├──┼───────┼──┼──┼──────────┤ │7 │其他相關資料 │ 本 │1 │①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 │ │ │ │ │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負責人:己○○)1 │ │ │ │ │ │紙、 │ │ │ │ │ │②經濟部函(准予變更│ │ │ │ │ │登記)1份、 │ │ │ │ │ │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 │ │ │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 │ │得資料清單(89-92年 │ │ │ │ │ │度)4張、 │ │ │ │ │ │④力嘉有限公司員工在│ │ │ │ │ │職證明書(曾文裕)1 │ │ │ │ │ │份、 │ │ │ │ │ │⑤用戶名稱及裝機地址│ │ │ │ │ │等資料1紙、 │ │ │ │ │ │⑥手繪組織分佈圖7張 │ │ │ │ │ │⑦溫茂龍建物登記謄本│ │ │ │ │ │及戶籍謄本 │ │ │ │ │ │⑧甲○○申請資料15張│ │ │ │ │ │⑨甲○○、黎治康、王│ │ │ │ │ │朝弘三人住家、親友電│ │ │ │ │ │話1紙 │ │ │ │ │ │⑩溫玉蓮身份證影本1 │ │ │ │ │ │紙 │ │ │ │ │ │⑪亥○○身份證影本1 │ │ │ │ │ │紙 │ │ │ │ │ │⑫經濟部函1份(堅富 │ │ │ │ │ │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變更│ │ │ │ │ │登記) │ │ │ │ │ │⑬台中縣政府函1份( │ │ │ │ │ │堅富實業有限公司申請│ │ │ │ │ │變更及檢發營利事業登│ │ │ │ │ │記證) │ │ │ │ │ │⑭臺中縣政府工務局使│ │ │ │ │ │用執照(921震災重建 │ │ │ │ │ │築物概要報備表)及附│ │ │ │ │ │件1份 │ │ │ │ │ │⑮台中縣大里市都市計│ │ │ │ │ │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 │ │ │ │ │共設施用地)證明書1 │ │ │ │ │ │紙(申請人:亥○○)│ │ │ │ │ │⑯堅富實業有限公司章│ │ │ │ │ │程1份 │ │ │ │ │ │⑰華南銀行支票3張影 │ │ │ │ │ │本,發票人:陳嘉發 │ │ │ │ │ │⑱溫茂龍身份證影本1 │ │ │ │ │ │紙 │ │ │ │ │ │⑲甲○○身份證、台新│ │ │ │ │ │銀行存摺影本、甲○○│ │ │ │ │ │戶籍謄本1 份 │ │ │ │ │ │⑳吳振清身份證影本及│ │ │ │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 │ │ │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 │ │ │ │告各1紙 │ │ │ │ │ │㉑甲○○申請華南銀行│ │ │ │ │ │信用卡相關資料1份 │ │ │ │ │ │㉒已簽發尚未提示票據│ │ │ │ │ │明細表1 紙(儲明祥,│ │ │ │ │ │福興) │ ├──┼───────┼──┼──┼──────────┤ │8 │房屋租賃契約書│ 份 │1 │自93年5月1日至94年4 │ │ │ │ │ │月30日,承租人:李秀│ │ │ │ │ │真(堅富實業有限公司│ │ │ │ │ │),地址:台中縣大里│ │ │ │ │ │市○○路○ 段315 號 │ ├──┼───────┼──┼──┼──────────┤ │9 │游文良證件 │ 張 │3 │包含身份證、駕照、殘│ │ │ │ │ │障手冊各1張(S121952│ │ │ │ │ │158、民國54年09月16 │ │ │ │ │ │日生) │ ├──┼───────┼──┼──┼──────────┤ │10 │台北市國稅局士│ 張 │10 │(內容) │ │ │林稽徵所各類所│ │ │扣繳單位:力嘉有限公│ │ │得扣繳暨免扣繳│ │ │司,扣繳義務人:林冠│ │ │憑單第二聯:證│ │ │仲,所得所屬年月:自│ │ │明聯及第三聯:│ │ │92年1月至12月(證明 │ │ │收執聯 │ │ │聯及收執聯各1張) │ │ │ │ │ │ │ │ │ │ │ │所得人姓名包括: │ │ │ │ │ │己○○、黎治康、林冠│ │ │ │ │ │仲、蔣漢宇、戊○○ │ │ │ │ │ │ │ ├──┼───────┼──┼──┼──────────┤ │ 11 │退票支票 │ 張 │1 │臺灣銀行(淡水分行)│ │ │ │ │ │,支票號碼:AE154737│ │ │ │ │ │4,發票人:耀乾冷凍 │ │ │ │ │ │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 │ │ │ │ │:己○○) │ ├──┼───────┼──┼──┼──────────┤ │ 12 │支票往來明細活│ 本 │1 │內容包含: │ │ │頁簿 │ │ │①一銀(長春分行)及│ │ │ │ │ │ 可實業公司 │ │ │ │ │ │②台銀(蘆洲分行)呈│ │ │ │ │ │ 飛實業公司 │ │ │ │ │ │③新竹國際(永和分行│ │ │ │ │ │ )官淑真 │ │ │ │ │ │④台中商銀(台北分行│ │ │ │ │ │ )林得利 │ │ │ │ │ │⑤台北國際(德惠分行│ │ │ │ │ │ )泰虹實業公司 │ │ │ │ │ │⑥中國信託(松山分行│ │ │ │ │ │ )凡登實業公司 │ │ │ │ │ │⑦陽信銀行(台中)鼎│ │ │ │ │ │ 以實業公司 │ │ │ │ │ │⑧遠東商銀(農安分行│ │ │ │ │ │ )長格實業公司 │ │ │ │ │ │⑨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 │ │ )金鳴海企業 │ │ │ │ │ │⑩華南銀(七堵分行)│ │ │ │ │ │ 承喜實業公司 │ │ │ │ │ │⑪華南銀(汐止分行)│ │ │ │ │ │ 謝銀生 │ │ │ │ │ │⑫板信銀行(三重分行│ │ │ │ │ │ )己○○ │ │ │ │ │ │⑬板信銀行(華江分行│ │ │ │ │ │ )黎治康 │ │ │ │ │ │⑭板信商銀-甲○○ │ │ │ │ │ │⑮彰化銀行(大安分行│ │ │ │ │ │ )朱祥慶 │ │ │ │ │ │⑯彰銀(晴光分行)力│ │ │ │ │ │ 嘉公司 │ │ │ │ │ │⑰彰銀(城東分行)世│ │ │ │ │ │ 源國際 │ │ │ │ │ │⑱彰銀 (苗栗分行) │ │ │ │ │ │ 張仁禛 │ │ │ │ │ │⑲郵局(北門分行)富│ │ │ │ │ │ 利源企業 │ │ │ │ │ │⑳郵局-速達實業公司 │ │ │ │ │ │㉑郵局-劦亮實業公司 │ │ │ │ │ │㉒郵局-新貝元實業公 │ │ │ │ │ │ 司 │ │ │ │ │ │㉓郵局-開萬里實業公 │ │ │ │ │ │ 司 │ │ │ │ │ │㉔郵局-傑森實業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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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7月6日記帳單 │ 張 │1 │ │ ├──┼───────┼──┼──┼──────────┤ │ 8 │鄭國璋三峽分局│ 張 │1 │ │ │ │通知單 │ │ │ │ ├──┼───────┼──┼──┼──────────┤ │ 9 │吳辛諭現金卡申│ 張 │1 │ │ │ │請書影本 │ │ │ │ ├──┴───────┴──┴──┴──────────┤ │吳辛諭 │ ├──┬───────┬──┬──┬──────────┤ │ 10 │營利事業登記證│ 紙 │1 │旗裕實業有限公司 │ │ │影本 │ │ │負責人:曾文裕 │ ├──┼───────┼──┼──┼──────────┤ │ 11 │申辦公司資料 │ 份 │1 │ │ └──┴───────┴──┴──┴──────────┘ 附件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999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辰○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寅○ 上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9號,中華民國 94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130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卯○、甲辰○、甲癸○及甲寅○部分撤銷。 甲卯○、甲辰○共同常業詐欺,甲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甲辰○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上所示之偽造「劉勝春」署押共肆枚、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王順昌」署押共肆枚、「王順發」、「順發」署押共玖枚、「王美秀」署押壹枚、「林有盛」署押共肆枚、「王萬全」署押共柒枚、「王順昌」印文壹枚、「王萬全」印文壹枚、未扣案之「王萬全」、「王順昌」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癸○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王順昌」署押共肆枚、「王順發」、「順發」署押共玖枚、「王美秀」署押共壹枚、「林有盛」署押共肆枚、「王萬全」署押共柒枚、「王順昌」印文共壹枚、「王萬全」印文共壹枚、未扣案之「王萬全」、「王順昌」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寅○連續搬運贓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卯○、甲辰○、R○○○(另案審理中)及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下稱「小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藉由詐購他人財物與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而賴以為常業之犯意及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合謀以虛設之公司行號詐購他人貨物圖利,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某日,由甲卯○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之代價,向j○○先購得劉水炎(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之年籍資料及發票人為劉水炎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下稱合作金庫)支票,嗣於九十三年三月間起,再以劉水炎掛名為○○縣○○鄉○○○路六四七之一號之炎記冷凍食品商號負責人,甲卯○、甲辰○則分別化名「劉勝春」、「劉勝一」,R○○○、「小張」亦化名行事,四人即以炎記冷凍食品商號名義對外訂購貨物,並於最初數次交易時先開立小額支票予對方兌現,以取信對方而建立商譽,之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廠商詐購貨物、租用房屋、使用電力及要求整地,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出租房屋、供渠等使用電力及出資整地,而甲卯○、甲辰○、R○○○、「小張」即以上開發票人為劉水炎之支票支付,所詐得之貨物即變賣圖利而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甲卯○、甲辰○、R○○○、「小張」並分別以甲卯○化名之「劉勝春」名義在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支票背面上偽造「劉勝春」之署名共四枚,用以向如附表一編號九、十所示之公司、廠商行使表示由「劉勝春」名義出具領收出貨單之證明及背書,足以生損害於「劉勝春」及如附表一編號九、十所示之公司、廠商。嗣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因渠等所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廠商之上開劉水炎之支票均遭退票,甲卯○、甲辰○、R○○○、「小張」亦均潛逃無蹤,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廠商始均知受騙。 二、甲卯○、甲辰○、R○○○、「小張」於九十三年三月間,以炎記冷凍食品商號進行詐騙時,復思及炎記冷凍食品商號結束後,需再另起爐灶詐騙,復承續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及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遂與渠等有常業詐欺之犯意及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甲卯○、甲辰○之父甲癸○及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日」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日」)合謀,並由甲癸○及甲卯○二人出面與j○○洽購以戊○○擔任負責人、辰○○(另案審理中)擔任股東之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立生公司),以及以戊○○擔任負責人之丸春行商號之相關資料及發票人分別為優立生公司、戊○○之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信)支票及臺北北門郵局(下稱北門郵局)支票,以備使用。迨甲卯○、甲辰○、R○○○、「小張」不再以炎記冷凍食品商號名義詐騙後,甲卯○即至桃園縣龍潭縣工二路八十二巷十二號租屋,甲卯○並化名「王順昌」、甲辰○化名「王順發」、R○○○化名「王美秀」、「小張」化名「林有盛」、「阿日」化名「王萬全」,其等即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訂購貨物,並於最初數次交易時先開立小額支票予對方兌現,以取信對方而建立商譽,之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詐購貨物、施工費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廠商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貨物及提供施工。而甲卯○、甲辰○、R○○○、「小張」、「阿日」即以上開發票人為優立生公司及戊○○之支票支付,甲卯○、甲辰○、R○○○、「小張」、「阿日」並分別以化名之「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名義在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上偽造「王順昌」署押共四枚、「王順發」、「順發」署押共九枚、「王美秀」署押共一枚、「林有盛」署押共四枚、「王萬全」署押共七枚,及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造「王順昌」、「王萬全」印章各一枚並用以蓋印偽造「王順昌」印文一枚、「王萬全」印文一枚,用以向如附表二編號三、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七、三三、三四、三六、三七、三九、四十、四四、四七所示之公司、廠商行使表示由「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名義出具領收出貨單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及如附表二編號三、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七、三三、三四、三六、三七、三九、四十、四四、四七所示之公司、廠商。其等所詐得之前開貨物除由「阿日」負責鎖贓外,部分貨物則由甲癸○、甲寅○負責自○○縣○○鄉○○路82巷12號1樓搬運至○○縣○○鄉○○村西金9號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之住處倉庫藏放,由甲癸○負責銷貨,嗣甲癸○即自九十三年六月間起,將其中所詐得之雞、鴨、腰果、蝦仁、玉米粒、香菇絲、醬油、蓮子等南北貨及筆記型電腦一台、冷凍貨櫃二只、鐵片二百九十片、白鐵管六百支、棧板一百七十塊、東亞日光燈一百箱、電漿電視一台、日立空調一台、白鐵板一捲、迷你音響一組等贓物,先後分別出售於明知係屬贓物之c○○、e○○及q○○等人(所涉故買贓物罪均業經判決確定),甲癸○並囑由其子甲寅○將c○○等人所購買之贓物載運至c○○、e○○分別於○○縣○○鄉○○村 13鄰泰安21號之2、○○縣○○鄉○○村○鄰○○路171巷22號之住處,暨q○○於○○縣○○ 鄉○○村4鄰48之4號經營之聯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處,交予c○○、e○○及q○○等人。而甲寅○明知其自○○縣○○鄉○○路82巷12號1樓搬運至○○縣○○鄉○○村西金9號處之貨物,既依甲癸○指示載運上揭雞、鴨等贓物係屬甲卯○等人因詐騙而來之贓物,竟仍基於搬運贓物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依甲癸○之指示載運贓物,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及上午十時許,為警於下列犯罪事實三所示地點,拘提甲卯○等人及查獲相關贓物後,經警方通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公司、廠商後,始均知受騙。 三、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及上午十時許,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開具之拘票,分別將甲卯○、甲辰○、甲癸○、甲寅○、R○○○等人及c○○、e○○、q○○(所涉故買贓物罪,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拘提到案,復在○○縣○○鄉○○村西金九號查獲贓物食品香辛料十二箱、打包機一台、空氣壓縮機一台、龜甲萬醬油十箱、鋁條九綑、活水機四箱、夾鏈袋十九箱、統一醬油五箱、統一四季油膏五箱、龍鼎調味品六箱、順昹伸縮膜、清理紙架、空氣清淨機二台、無塵擦拭清理紙五十箱、南亞線性聚乙烯膜、玉米粉八箱、行動電話四支、帳簿一批;在○○縣○○鄉○○村四鄰四八之四號q○○經營之聯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內查獲贓物冷凍貨櫃二只、鐵片二百九十片、白鐵管六百支、棧板一百七十塊、東亞日光燈一百箱、電漿電視一台、日立空調一台、白鐵板一捲、迷你音響一組;在○○縣○○鄉○○路一七一巷二十二號e○○住處內查獲贓物腰果十二點五件(每件四十包,合計五百包)、香菇十包(每包約三十台斤)、蝦仁三十件(每件三十台斤)、玉米粒罐頭二十七箱(前開贓物均已發還相關被害公司、廠商),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屬於甲卯○、甲辰○、甲癸○、R○○○等人分別所有供本件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 四、案經庚○○、M○○、甲午○、x○○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所載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卯○及甲辰○二人分別於警詢及偵審時坦承不諱,並據被害人即即被害公司、廠商承辦人員酉○○、辛○○、甲甲○、i○○、甲丙○、庚○○、甲Q○、天○○、甲U○、P○○、C○○、戌○○、甲庚○、午○○、未○○、玄○○、甲黃○、I○○、m○○、甲宇○、甲d○、Y○○、Q○○、甲M○、寅○○、甲N○、z○○、甲T○、子○○、L○○、甲天○、t○○、甲戌○、h○○、甲A○、D○○、Z○○、r○○、卯○○、甲酉○、甲丁○、E○○、甲Z○、B○○、甲壬○、宙○○、H○○、A○○、w○○、甲午○、甲K○、乙○○、甲G○、甲乙○、甲B○、S○○、M○○、x○○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審中指述如何被害之情節甚詳在卷,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戊○○帳戶存提往來明細表、優立生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種鴿照片及血統書、峻呈有限公司機具租賃憑單、金天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表、工作日報表、合作金庫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送貨單、贓物認領保管單、五信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吉豐企業有限公司送貨單、出貨單、訂購合約單、優立生公司訂購單、欣芝貿易有限公司銷貨單、客戶貸款繳回簽收單、瑞田養鴨場出貨單、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估價單、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訂單、良錮電機有限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龍門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劉勝一」、「林有盛」、「王美秀」、「王順昌」、「王順發」名片、今達食品有限公司訂購單、統一發票、銓峰興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出貨單,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收單、濟生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銷貨憑單、銷貨單、厚本機電有限公司發電機租賃憑單、租賃合約書、報價單、慈光企業有限公司及弘一企業社送貨單、貨櫃租賃契約書、北門郵局支票,出貨傳票、買賣合約書、銷貨憑單、壯亞實業有限公司交車單、進口報單、弘巨有限公司出貨單、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川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優立生公司傳真函、八方有限公司出貨單、照片、輝傑貿易有限公司送貨單、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銷貨單、結帳單、О000 000000、О九二三一二三О八九、О0000000 00、О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內容、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被告甲卯○、甲辰○所供認屬實而由查獲機關製作之「炎記、丸春、優立生」虛設公司詐欺案組織表、銷贓管道流向一覽表等件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屬於被告甲卯○等人分別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在卷可稽,而查同案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伊受僱於j○○當人頭已有二、三年,每月薪水二萬五千元,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係伊與j○○親自去申請的云云(見偵審字第13061號卷第286頁背面及第287 頁正面),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j○○說要借用伊之身分證設立公司,有設立丸春行及優立生公司,是託y○○辦的,伊都沒有出錢云云(見原審卷 (四)第 66頁及第67頁),至證人戊○○雖另證稱公司是伊要做生意而設立的,另優立生資本額一百萬是伊出的等語,惟經檢察官詰問其該公司究有何其他股東及該公司為設立登記而存入銀行之一百萬資本究何人所有,證人戊○○竟均答稱不知道,於有違常情,而經檢察官詰問該筆資金是否為j○○所出,證人戊○○竟呈現發抖並拒絕回答問題(見原審卷 (四)第 71頁),是證人戊○○於原審法院所為此之陳述,殊非事實,此同案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伊委由y○○幫忙申請公司及發票、支票,因伊信用已經破產,需要用他人當公司負責人,戊○○也是人頭之一,伊公司營運模式就是伊先聲請設立,待申設完成,即將公司讓渡他人經營,優立生公司就是以戊○○為負責人,後來在九十三年五、六月間以六萬元之代價頂讓於甲卯○的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283頁及第284頁),嗣j○○於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優立生公司是伊幫忙設立的,後來由戊○○以六萬元讓給甲癸○,伊經由甲癸○認識甲卯○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307頁及第309頁),而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復供稱伊經戊○○同意以其名義設立優立生公司,並委請y○○辦理,而伊要戊○○將其資料自行交給y○○,因為伊被通緝,所以不方便自己出面,所以才找戊○○合作等語(見原審卷 (三)第 67頁),而同案被告j○○確係委由證人y○○申請設立優立生公司,並據證人y○○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 (三)第 64頁),另工作於炎記冷凍公司商品及優立生公司之同案被告R○○○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亦供承依甲卯○及綽號「阿日」者之指示,負責向廠商叫貨,從中分得銷售之金額之情,同案被告R○○○並於優立生公司時化名「王美秀」,有該「王美秀」名片在卷可參,而被告甲卯○及甲辰○於炎記冷凍食品商號時亦化名「劉勝春」及「劉勝一」,並於廠商出貨前來時,在出貨單上以化名「劉勝春」名義簽收,而於交付被告甲卯○所購買而來以劉水炎為發票人之合作金庫支票,亦於支票背面上偽造「劉勝春」之背書,嗣於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時,被告甲卯○及甲辰○復分別化名「王順昌」及「王順發」,並亦以化名簽名於出貨單上,被告甲卯○及甲辰○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若係正常交易,何以不敢以真名示人,竟以化名與各公司、廠商交易,並支付所購買之支票抵付貨款,其有詐騙之情甚明,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並確因被告甲卯○及甲辰○等人之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先後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物支付或提供房屋出租、出資整地、予以施工及繳納電費等,而被告甲卯○及甲辰○等人並因渠等施用詐術而獲得財物及取得不法利益,均堪認定,至被告甲卯○及甲辰○等人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及廠商,於最出幾次交易雖皆正常交易,惟觀之現今社會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常以合法掩飾非法之詐騙手段,以混淆檢、警、調、甚至是法院對於其等為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判斷,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與被告甲卯○及甲辰○等人先有正常之數次交易,嗣遭詐騙,正是此等詐騙手段之典型,即被告甲卯○等人無非係利用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與之最初數次交易時,先開立小額支票予對方兌現,以取信對方而建立商譽之合法掩飾非法之詐騙手段,嗣後再向該等公司、廠商進行大規模之詐騙行為,自不因之即得認被告甲卯○及甲辰○等人無詐欺犯行,是被告甲辰○所辯伊接觸的廠商原來貨款都有兌現,只有後來沒有兌現云云,並不因之得解免其應負之罪責,事證明確,被告甲卯○及甲辰○犯行,均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甲癸○供承有於上揭時地銷售甲卯○等人運至其○○縣○○鄉○○村西金九號住處之雞、鴨等物予c○○、e○○及q○○等人,嗣將所賣得之款項匯交被告甲卯○等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是有在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工作,但伊沒有使用假名,也沒有幫忙訂貨,公司都是由甲卯○在處理,甲卯○及甲辰○如何用化名對外詐購貨物,伊都不知道,支票也是甲卯○開給廠商的,伊並不知道貨品是如何買來的,只是幫忙賣貨而已,並將賣貨所得匯回甲卯○云云,惟查同案被告R○○○於警詢中供稱優立生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甲癸○,是甲癸○教伊如何進五金類的貨物,所詐騙之物品,銷售後伊所得金額與甲癸○對分等語;復於偵查中供稱:甲癸○跟伊說賣出多少就分伊一半等語;嗣同案被告R○○○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雖證稱優立生之實際負責人為甲卯○,伊進公司時甲卯○說,大家努力工作,如果公司有賺錢,大家可以分紅利,實際上並不是伊與甲癸○對分,伊以前說甲癸○也是老闆,係因甲癸○拿錢到公司給甲卯○及將部份貨運走云云(見原審卷 (三) 第53頁及第54頁),惟被告甲癸○若與本件被告甲卯○等人以優立生公司名義對外詐騙一事無關,同案被告R○○○又豈有無故誤認被告甲癸○係該公司之負責人,又同案被告j○○於偵查中證稱伊以前經吳老師介紹認識甲癸○,甲癸○說他兒子要做生意,是否有公司可以介紹,伊剛好認識戊○○,就介紹其與甲癸○認識,而以戊○○名義成立的優立生公司,伊有幫忙成立,後來這家公司以六萬元讓給甲癸○,伊經由甲癸○認識甲卯○等語(見偵字第一三O六一號卷第306頁至309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復證稱優立生公司是伊委由y○○以戊○○名義幫伊申請,一百萬元是伊朋友亥○○所出的,九十三年五月間甲癸○找伊說他需要一家公司,伊就介紹戊○○給甲癸○認識,之後就由他們自己去談了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 41頁),而查該優立生公司實際係同案被告j○○以戊○○為人頭所虛設,已如前述,並依同案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伊於九十三年五、六月間以六萬元將優立生公司頂讓於甲卯○的云云,足見被告甲癸○係與被告甲卯○共同出面與j○○洽購優立生公司,嗣由被告甲卯○、甲辰○及同案被告R○○○等人出面以優立生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詐購貨物。而依卷附合法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載(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警聲搜字第六六四號第23頁至第56頁):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十時二十五分四十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辰○聯絡時稱:「這次讓他過,再來就摔過去(指支票這次兌現,下次就跳了)」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被告甲癸○與被告甲辰○聯絡時,雙方曾討論要如何去買大批雞才不會爆等語;於同日十一時十三分五十六秒,被告甲癸○以電話指示被告甲辰○再進鴨子的貨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十五時五十八分三十秒,被告甲癸○與行動電話門號О九一О五九一二一八號之人聯絡時稱:「我這邊的東西,場子結束我才有處理。」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十六時四十三分五十五秒,被告甲癸○與行動電話門號О九三七一四八О一九號之人聯絡時亦稱:「要等到場子結束再處理,要不然會賠不起。」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十九時十四分四十一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稱:鐵管賣給涂仔六折等語;又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二時二十九分五十四秒,被告甲癸○向被告甲卯○稱:「一張二十多正常開,人家比較不會疑心。」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八時四十分八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討論如何開票,調度資金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十二時五十一分二十六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曾討論那些人與人訂貨膽識如何,小張膽子較小,阿蘭比較敢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十三時十七分五十一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被告甲卯○稱:「拖運行叫來叫去不要一直叫同一家,印象比較不會深。」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八分三十三秒,被告甲癸○與行動電話門號О000000000號 之人聯絡時,述及將一箱市價八百元之紙,以四百元之價格賣予對方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九分九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稱:「剩下十天而已。」,被告甲卯○則答稱:「輸贏也都是在後面。」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十九時三十九分三十四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被告甲卯○向被告甲癸○稱:要先開一張可過的票當訂金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二十時三分十八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被告甲卯○稱:「三、四萬開一張就好,不開說我們怎麼樣,開的話根本是在浪費紙。」等語;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五時四十三分五十六秒及十六時四十九分四十九秒,被告甲癸○將四季醬油以三百二十元之價格賣予被告e○○,然依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九時三十九分一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辰○聯絡時,被告甲辰○稱:買入之價格係平均四百零九元等語;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十五時四十九分十五秒,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卯○聯絡時,要被告甲卯○將以三十四萬元買入之三板銅以十幾萬元賣出等語;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七時五十三分二十二秒,被告甲癸○與電話號碼О五-七九二一О五七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滿仔」之人(下稱「滿仔」)聯絡時稱,所賣的真空袋很便宜,賣的都一半錢而已等語,而被告甲癸○將被告甲卯○及甲辰○等人詐欺而來並運回上揭住處之雞、鴨等贓物賣給c○○、e○○及q○○等人,並據同案被告c○○、e○○及q○○等人供述在卷,而同案被告c○○、e○○及q○○等人並因涉犯故買贓物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而被告甲癸○並將所賣得款項悉數交付被告甲卯○處理。綜上以觀,被告甲癸○始則與被告甲卯○共同出面向同案被告j○○洽購以戊○○為負責之優立生公司,嗣被告甲卯○、甲辰○等人以優立生公司名義對外行詐財物時,被告甲癸○並經常與被告甲卯○、甲辰○等以電話聯繫,所討論之內容均為如何開票、開票金額、票是否要兌現、資金如何調度、要訂哪些貨物及要如何向不同之公司訂貨等語,衡諸社會一般公司行號交易習慣,正常交易之狀況下者,訂購貨物之一方自然需支付價金予出貨之一方,豈有討論所交付他人之支票是否要兌現等異於常情之事。且被告甲癸○並負責銷售所詐欺而來之贓物,並將銷售所得之金額交由被告甲卯○統籌處理,是被告甲癸○就被告甲卯○、甲辰○等人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名義向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詐取財物,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甲癸○所辯各節,要屬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甲癸○犯行,亦堪認定。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寅○供承有於上揭時地受甲卯○之託自桃園縣龍潭鄉載運玉米、香菇及雞等物至○○縣○○鄉○○村15鄰西金 9號,暨依其父即被告甲癸○之指示,將c○○、e○○及q○○等人所購買之上揭雞鴨等物,分別載運至上開地點等情,並有卷附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寅○及e○○、q○○等人間之合法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卷可參,依該內容顯示,被告甲癸○告知e○○及q○○等人將會囑咐被告甲寅○將其等所購買之貨物運過去,另被告甲癸○亦於電話中指示被告甲寅○將玉米粒載運給同案被告e○○,及另在電話中詢問被告甲寅○搬運貨物之情形,而同案被告c○○於警詢時亦供稱被告甲寅○有載運甲癸○出售予客戶之雞、鴨等物至雲林縣崙背鄉及○○縣○○鄉○○村等處云云。惟被告甲寅○矢口否認有搬運贓物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在優立生公司、丸春行商號工作,伊有自己經營之冷凍食品行,是有三、四次甲卯○要伊從桃園龍潭載運玉米、香菇及雞等物,運回雲林縣元長鄉的老家,另伊是有依父親甲癸○的指示幫忙將一些貨物運到c○○、e○○處,但伊都不知道這些貨物是甲卯○騙來的云云,茲查被告甲寅○依被告甲卯○指示從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所在之桃園縣龍潭鄉載運玉米、香菇及雞等物至○○縣○○鄉○○村15鄰西金 9號,暨依被告甲癸○指示載運至c○○、e○○等處之雞鴨等物,均係被告甲卯○、甲辰○等人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行詐而來之贓物,已如前述,被告甲寅○雖以不知所載運者係贓物等語為辯,然查被告甲寅○與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均住居於○○縣○○鄉○○村15鄰西金 9號,被告甲寅○係被告甲癸○之子,被告甲卯○、甲辰○之弟,而查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利用虛設之公司、行號向公司、廠商行詐財物,並將行詐所得之財物運回其等住居之○○縣○○鄉○○村15鄰西金 9號之廠房藏放,以此家人父兄均為詐欺集團之成員,其所載運之貨物雞、鴨、電腦、茶葉、蛋、水餃、發電機、鐵片、冷凍食品、白鐵管、日光燈、電漿電視、冷氣機、音響、冷凍貨櫃、醬油、玉米、香菇、玉米粒、香菇等物,復屬不同經營類別之貨物,被告甲寅○多次載運,並依同案被告c○○、e○○所供係以較市價為低之價格購得貨物,被告甲寅○就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所為詐欺行為,豈有毫無所悉之理。且查被告甲卯○、甲辰○等人於○○縣○○鄉○○路82巷12號 1樓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營業,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同上警聲搜卷第93頁),衡情若係正常營業,應以該址為對外營運處所,又豈有將貨物搬運至○○縣○○鄉○○村15鄰西金 9號,再行廉價出售之理,依上所述,被告甲寅○當知其從桃園縣龍潭鄉所載運至雲林縣元長鄉住所之貨物,暨依被告甲癸○指示載運至同案被告c○○等人之雞鴨等物均係屬贓物,被告甲寅○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甲寅○犯行,應堪認定。 四、查被告甲卯○、甲辰○及同案被告R○○○、綽號「小張」等人分別以化名「劉勝春」、「劉勝一」名義在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支票背面上偽造「劉勝春」之署押共四枚,用以向如附表一編號九、十所示之公司、廠商行使表示由「劉勝春」名義出具領收出貨單之證明及背書,自足以生損害於「劉勝春」及如附表一編號九、十所示之公司、廠商。又被告甲卯○、甲辰○及同案被告R○○○、綽號「小張」、「阿日」等人亦分別以化名「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名義在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上偽造「王順昌」署押共四枚、「王順發」、「順發」署押共九枚、「王美秀」署押共一枚、「林有盛」署押共四枚、「王萬全」署押共七枚,及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造「王順昌」、「王萬全」印章各一枚並用以蓋印偽造「王順昌」印文一枚、「王萬全」印文一枚,用以向如附表二編號三、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七、三三、三四、三六、三七、三九、四十、四四、四七所示之公司、廠商行使表示由「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名義出具領收出貨單之證明,自足以生損害於「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及如附表二編號三、五、六、七、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七、三三、三四、三六、三七、三九、四十、四四、四七所示之公司、廠商。而查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查本件被告甲卯○、甲寅○及甲癸○三人先後各分別以炎記冷凍食品商號、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向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廠商詐購貨物,其時間長達數月之久,被害人數十人,所詐得之金額逾千萬元,並已將大部分所詐得之貨物銷售得款花用,而查被告甲卯○、甲寅○及甲癸○三人各分別於上揭時地分工詐取他人財物及負責銷售所詐得之財物,並未經營何其他事業,足見被告甲卯○、甲寅○及甲癸○三人有以本件詐欺所得供其等日常生活之資,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甚明。核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查被告甲卯○、甲辰○等人在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支票背面上偽造「劉勝春」之署押共四枚,暨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在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相關出貨單上偽造「王順昌」署押共四枚、「王順發」、「順發」署押共九枚、「王美秀」署押一枚、「林有盛」署押共四枚、「王萬全」署押共七枚,及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造「王順昌」、「王萬全」印章各一枚並用以蓋印偽造「王順昌」印文一枚、「王萬全」印文一枚,均屬偽造該等出貨單、支票背書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該等出貨單、支票背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卯○等人利用不知情的刻印者偽刻「王萬全」、「王順發」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被告甲卯○、甲辰○與同案被告R○○○、「小張」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暨被告甲卯○、甲辰○、甲癸○與同案被告R○○○、「小張」、「阿日」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就所犯常業詐欺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應從較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公訴人雖未就被告甲卯○、甲辰○等及甲癸○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八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予以起訴,然該等犯罪事實既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牽連犯、常業犯之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中並涉有詐欺得利之犯行,然該等部分犯罪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常業詐欺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亦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五、查被告甲寅○明知其於上揭時地搬運之貨物係屬贓物,竟仍予以搬運,核被告甲寅○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搬運贓物罪,至公訴意旨以被告甲寅○與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謀議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詐購貨物,而向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詐得各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並由被告甲寅○及甲癸○將其中部分貨物搬運至○○縣○○鄉○○村15鄰西金 9號住處倉庫藏放,因認被告甲寅○係與被告甲卯○等人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訊據被告甲寅○否認有與被告甲卯○等人共犯何如向附表二所示公司、廠商詐取貨物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被告甲卯○及甲辰○坦承本件詐欺犯行,惟被告甲卯○及甲辰○均未據供述被告甲寅○有何分工參與本件詐欺犯行,被告甲卯○及甲辰○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甲寅○不知情,因渠等刻意瞞住甲寅○云云,另同案被告R○○○指述與被告甲卯○及甲辰○涉犯本件詐欺犯行,惟亦未指述被告甲寅○有何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以本件詐欺時間長達數月之久,若被告甲寅○並亦涉有本件詐欺犯行,何以被告甲卯○、甲辰○及同案被告R○○○均未指述被告甲寅○究如何分工參與本件詐欺犯行,至被告甲癸○固於警詢時供稱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之成員有甲卯○、甲辰○及甲寅○云云,惟被告甲癸○並未指述被告甲寅○於該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究擔任何工作,而依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寅○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亦僅係談論如何處理及運送貨物之情,並無涉有被告甲寅○如何行詐之情,實尚難僅憑被告甲癸○上開於警詢時之供述,即認被告甲寅○涉有本件詐欺犯行,而依附表二所示之被害公司、廠商承辦人員亦均未指認被告甲寅○有何對其等為詐購貨物行為,另被告甲寅○亦未以何化名示人,而檢察官雖指訴被告甲寅○與被告甲卯○、黃俊斌等人共犯上揭犯罪事實二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並未指出被告甲寅○究如何分工參與該等犯行,即事後負責銷售贓物亦係由被告甲癸○負責,亦非被告甲寅○所負責,是本件並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寅○就上揭犯罪事實二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被告甲卯○、甲癸○等人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令被告甲寅○負此部分罪責,被告甲寅○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查公訴意旨已論及被告甲寅○自桃園縣龍潭鄉搬運被告等人所詐欺而來之贓物至○○縣○○鄉○○村西金九號,交由被告甲癸○負責銷售,並以此部分搬運贓物之行為為其所涉犯常業詐欺罪之部分犯行,則在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範圍內,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寅○先後多次搬運贓物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連續搬運贓物罪,並加重其刑。 六、原審就被告甲卯○、甲辰○、甲癸○及甲寅○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甲寅○並未與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共犯常業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認被告甲寅○有與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共同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向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廠商詐購貨物,而共犯刑法常業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認定核與事實不符,論斷自有未洽。又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等人先後化名「劉勝春」、「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等人名義,向如附表一、二公司、廠商詐購貨物,並在出貨單及支票背面上冒用各該化名簽署,除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廠商外,尚足以生損害所冒用之「劉勝春」、「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等人,原審認僅足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亦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就被告甲卯○、甲辰○、甲癸○及甲寅○等人量刑過輕,暨被告甲癸○、甲寅○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被告甲卯○、甲辰○上訴意旨否認係屬常業犯,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甲卯○、甲辰○、甲癸○及甲寅○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卯○、甲辰○、甲癸○及甲寅○等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因而所詐取之財物價值甚鉅,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廠商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嚴重危害交易秩序,並考量被告甲卯○、甲辰○及甲癸○各涉案情節、次數之輕重,被告甲寅○搬運贓物之次數,因而所致生之危害,所從中獲取之利益及被告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查被告甲卯○於本件常業詐欺犯行顯然居於主導之首要地位,並負責支配銷售贓物後所得之款項,且依其所主謀犯罪之時間及次數,顯具有常業詐欺之犯罪習慣,本院認對其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接受保安處分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至被告甲辰○係依被告甲卯○指示而為詐騙行為,而被告甲癸○僅係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分擔謀議及銷售工作,渠等二人涉案情節較被告甲卯○為輕,本院認對其等二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懲罰,而無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至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及署押」欄上所示之偽造「劉勝春」署押共四枚、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王順昌」署押共四枚、「王順發」、「順發」署押共九枚、「王美秀」署押一枚、「林有盛」署押共四枚、「王萬全」署押共七枚、「王順昌」印文一枚、「王萬全」印文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偽造之「王萬全」、「王順昌」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案,惟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而不復存在,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於被告甲卯○、甲辰○、甲癸○及共犯R○○○等人所有共犯本件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56條、第340條、第216條、第210、第349條第2項、第5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90條第1項、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甲寅○不得上訴。 其餘被告及檢察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秦慧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F0 ~T40 ┌─────────────────────────────────────────────────────────────────┐ │附表一: │ ├──┬────────────┬───────────┬──────┬───────────────────┬──────────┤ │編號│被害公司、廠商及承辦人員│詐 得 財 物(新臺幣) │出面行使詐術│ 偽 造 文 書 及 署 押 │ 備 註 │ │ │ │ │之 人│ │ │ ├──┼────────────┼───────────┼──────┼───────────────────┼──────────┤ │ 一 │大發工業社,酉○○ │鐵捲門、牌樓(價值共約│劉 勝 一 │ │ │ │ │ │六萬九千六百元) │ │ │ │ ├──┼────────────┼───────────┼──────┼───────────────────┼──────────┤ │ 二 │峻呈有限公司,辛○○ │發電機一台(價值約五十│劉 水 炎 │ │ │ │ │ │萬元) │ │ │ │ ├──┼────────────┼───────────┼──────┼───────────────────┼──────────┤ │ 三 │合正實業有限公司,陳朝 │電話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劉 水 炎 │ │ │ │ │欽 │、行動電話三支(價值共│ │ │ │ │ │ │約十三萬四千元) │ │ │ │ ├──┼────────────┼───────────┼──────┼───────────────────┼──────────┤ │ 四 │i○○ │房租、電力帳單、整地費│劉 水 炎 │ │ │ │ │ │等財產上不法利益共三萬│ │ │ │ │ │ │七千元 │ │ │ │ ├──┼────────────┼───────────┼──────┼───────────────────┼──────────┤ │ 五 │東大電腦公司,甲丙○ │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各二│劉 水 炎 │ │ │ │ │ │台(價值共約十五萬一千│ │ │ │ │ │ │四百元) │ │ │ │ ├──┼────────────┼───────────┼──────┼───────────────────┼──────────┤ │ 六 │賽鴿進口商,庚○○ │比利時種鴿六隻(價值共│劉 勝 一 │ │ │ │ │ │約一百二十萬元) │ │ │ │ ├──┼────────────┼───────────┼──────┼───────────────────┼──────────┤ │ 七 │臺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 │冷凍機二台(價值共約二│劉 水 炎 │ │ │ │ │限公司,甲Q○ │十八萬元,已收定金七萬│ │ │ │ │ │ │元) │ │ │ │ ├──┼────────────┼───────────┼──────┼───────────────────┼──────────┤ │ 八 │力維股份有限公司,李孟 │電腦噴字機一台、輸送帶│劉 勝 春 │ │ │ │ │慶 │設備一台(價值共約二十│ │ │ │ │ │ │萬元) │ │ │ │ ├──┼────────────┼───────────┼──────┼───────────────────┼──────────┤ │ 九 │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 │白酒七百五十瓶(價值共│劉 勝 春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劉勝春」署押一枚、 │ │ │ │,甲U○ │約十八萬五千八百元) │ │支票一紙背面上偽造「劉勝春」署押一枚 │ │ ├──┼────────────┼───────────┼──────┼───────────────────┼──────────┤ │ 十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鹼性離子整水器二台(價│劉 勝 春 │出貨單二紙上偽造「劉勝春」署押二枚 │ │ │ │,P○○ │值共約七萬七千元) │ │ │ │ ├──┼────────────┼───────────┼──────┼───────────────────┼──────────┤ │十一│金天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牌電解水機組四組(│劉 先 生 │ │ │ │ │,C○○ │價值共約八萬一千元) │(即甲辰○)│ │ │ └──┴────────────┴───────────┴──────┴───────────────────┴──────────┘ ┌─────────────────────────────────────────────────────────────────┐ │附表二: │ ├──┬────────────┬───────────┬──────┬───────────────────┬──────────┤ │編號│被害公司、廠商及承辦人員│詐 得 財 物(新臺幣) │出面行使詐術│ 偽 造 文 書 及 署 押 │ 備 註 │ │ │ │ │之 人│ │ │ ├──┼────────────┼───────────┼──────┼───────────────────┼──────────┤ │ 一 │欣芝貿易有限公司 │高壓清洗機二台(價值共│王 順 發 │ │ │ │ │,戌○○ │約四萬九千三百五十元)│ │ │ │ ├──┼────────────┼───────────┼──────┼───────────────────┼──────────┤ │ 二 │瑞田養鴨場,甲庚○ │雞鴨肉類製品(價值共約│王 順 發、 │ │ │ │ │ │三十一萬八千九百二十五│王 順 昌 │ │ │ │ │ │元) │ │ │ │ ├──┼────────────┼───────────┼──────┼───────────────────┼──────────┤ │ 三 │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 │冷氣一批(價值共約八萬│王 順 昌 │送貨單上偽造「王順昌」署押一枚 │ │ │ │,午○○ │三千元) │ │ │ │ ├──┼────────────┼───────────┼──────┼───────────────────┼──────────┤ │ 四 │吉豐企業有限公司 │鋼絲管二十八件(價值共│林 有 盛 │ │ │ │ │,未○○ │約十六萬零九百七十元)│ │ │ │ ├──┼────────────┼───────────┼──────┼───────────────────┼──────────┤ │ 五 │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雙壓冰水機一台(價值約│林 有 盛 │出貨單上偽造「林有盛」署押一枚 │ │ │ │,玄○○ │二十二萬四千元) │ │ │ │ ├──┼────────────┼───────────┼──────┼───────────────────┼──────────┤ │ 六 │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雙封口真空包裝機二部(│王 萬 全 │訂單上偽造「王萬全」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未扣案之偽造「王萬全│ │ │,甲黃○ │價值共約二十八萬九千八│ │ │」印章一枚 │ │ │ │百元) │ │ │ │ ├──┼────────────┼───────────┼──────┼───────────────────┼──────────┤ │ 七 │萬鉅鋼鐵有限公司 │鐵板一批(價值共約一百│R○○○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王美秀」署押一枚、 │ │ │ │,I○○ │六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七元│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押一枚 │ │ │ │ │) │ │ │ │ ├──┼────────────┼───────────┼──────┼───────────────────┼──────────┤ │ 八 │良錮電機有限公司 │台安變頻器二十三個(價│林 有 盛 │ │ │ │ │,m○○ │值共約十六萬八千零七十│ │ │ │ │ │ │五元) │ │ │ │ ├──┼────────────┼───────────┼──────┼───────────────────┼──────────┤ │ 九 │臺灣森之霖企業有限公 │擦拭紙、擦拭紙架一批(│王 美 秀 │ │ │ │ │司,甲宇○ │價值共約六萬八千四百六│ │ │ │ │ │ │十元) │ │ │ │ ├──┼────────────┼───────────┼──────┼───────────────────┼──────────┤ │ 十 │龍門科技有限公司 │桌上型電腦二台(起訴書│王 順 發 │ │ │ │ │,甲d○ │誤認尚有筆記型電腦二台│ │ │ │ │ │ │,價值共約五萬二千五百│ │ │ │ │ │ │元) │ │ │ │ ├──┼────────────┼───────────┼──────┼───────────────────┼──────────┤ │十一│今達食品有限公司 │蜜腰果粒、蜜核桃一批(│王 美 秀、 │ │ │ │ │,Y○○ │價值共約四萬一千九百二│王 順 昌 │ │ │ │ │ │十元) │ │ │ │ ├──┼────────────┼───────────┼──────┼───────────────────┼──────────┤ │十二│銓鋒興業有限公司 │空壓機一台、乾燥機一台│王 萬 全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押一枚 │ │ │ │,Q○○ │、精密過濾器二支、空氣│ │ │ │ │ │ │桶一支、往復式空壓機一│ │ │ │ │ │ │台(價值共約三十三萬三│ │ │ │ │ │ │千九百元) │ │ │ │ ├──┼────────────┼───────────┼──────┼───────────────────┼──────────┤ │十三│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八角粒、黑胡椒粉、白胡│王 順 發 │銷貨憑單三紙上偽造「王順發」署押共三枚│ │ │ │,甲M○ │椒粉、油桂粉、玉桂粉等│ │銷貨單一紙上偽造「王順發」署押一枚 │ │ │ │ │辛香料一批(價值共約九│ │ │ │ │ │ │萬三千五百八十五元) │ │ │ │ ├──┼────────────┼───────────┼──────┼───────────────────┼──────────┤ │十四│吉盛山產靈芝行 │大中冬菇、小中冬菇、特│R○○○、 │估價單一紙上偽造「順發」署押一枚 │ │ │ │,寅○○ │細香菇絲、竹笙、蓮子、│王 萬 全 │ │ │ │ │ │愛玉子一批(價值共約十│ │ │ │ │ │ │九萬七千零五十七元) │ │ │ │ ├──┼────────────┼───────────┼──────┼───────────────────┼──────────┤ │十五│大興傢俱傢飾公司 │地毯、壁紙、窗簾、沙發│甲 卯 ○ │ │ │ │ │,甲N○ │、彈簧床等家具一批(價│ │ │ │ │ │ │值共約六萬元) │ │ │ │ ├──┼────────────┼───────────┼──────┼───────────────────┼──────────┤ │十六│勁宇電腦企業社 │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王 順 昌 │ │ │ │ │,z○○ │、液晶螢幕、印表機等物│ │ │ │ │ │ │(價值共約二十餘萬元)│ │ │ │ ├──┼────────────┼───────────┼──────┼───────────────────┼──────────┤ │十七│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電木板一批(價值共約二│林 有 盛 │ │ │ │ │,甲T○ │十八萬四千九百七十元)│ │ │ │ ├──┼────────────┼───────────┼──────┼───────────────────┼──────────┤ │十八│千予漁業有限公司 │蝦皮、蝦米一批(價值共│王 先 生 │ │ │ │ │,子○○ │約四十餘萬元) │ │ │ │ ├──┼────────────┼───────────┼──────┼───────────────────┼──────────┤ │十九│瑞泰工程行,L○○ │機械配管、配電工程費等│王 萬 全 │ │ │ │ │ │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共│ │ │ │ │ │ │計約九萬元 │ │ │ │ ├──┼────────────┼───────────┼──────┼───────────────────┼──────────┤ │二十│厚本機電有限公司,甲天○│發電機、租金、運費等財│王 順 昌 │發電機租賃憑單一紙上偽造「王順昌」署押│未扣案之偽造「王順昌│ │ │ │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 │一枚、租賃合約書一紙上偽造「王順昌」印│」印章一枚 │ │ │ │約五百萬元 │ │文及署押各一枚 │ │ ├──┼────────────┼───────────┼──────┼───────────────────┼──────────┤ │二一│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不銹鋼捲片三千一百九十│王 萬 全 │ │ │ │ │司,t○○ │八公斤(價值共約三十萬│ │ │ │ │ │ │二千二百二十一元) │ │ │ │ ├──┼────────────┼───────────┼──────┼───────────────────┼──────────┤ │二二│統程實木地板公司 │木地板、夾板、防潮布(│王 萬 全 │ │ │ │ │,甲戌○ │含施工費用等財物及財產│ │ │ │ │ │ │上不法利益共計約四十六│ │ │ │ │ │ │萬元 │ │ │ │ ├──┼────────────┼───────────┼──────┼───────────────────┼──────────┤ │二三│源元塑膠有限公司 │保鮮膜、PE膜一批(價值│王 美 秀 │ │ │ │ │,h○○ │共約十三萬零六百元) │ │ │ │ ├──┼────────────┼───────────┼──────┼───────────────────┼──────────┤ │二四│昇銓工業有限公司,甲A○│金屬隔間一組(價值共約│王 萬 全 │ │ │ │ │ │三十二萬元) │ │ │ │ ├──┼────────────┼───────────┼──────┼───────────────────┼──────────┤ │二五│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不銹鋼管六百支、不銹鋼│王 美 秀 │ │ │ │ │,D○○ │板一百二十片(價值共約│ │ │ │ │ │ │八十七萬九千零四十五元│ │ │ │ │ │ │) │ │ │ │ ├──┼────────────┼───────────┼──────┼───────────────────┼──────────┤ │二六│俊宏企業社,Z○○ │塑膠棧板一批(價值共約│王 順 昌 │ │ │ │ │ │二十萬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 │二七│慈光企業有限公司,r○○│硫酸鎳六噸、硫酸銅三噸│王 美 秀 │送貨單二紙上偽造「王萬全」署押共二枚 │ │ │ │ │(價值共約八十七萬五千│ │ │ │ │ │ │七百元) │ │ │ │ ├──┼────────────┼───────────┼──────┼───────────────────┼──────────┤ │二八│永盛貨櫃屋,卯○○ │冷凍貨櫃六個、空櫃二個│王 順 昌 │ │ │ │ │ │(價值共約七十二萬元,│ │ │ │ │ │ │已收取二萬八千元) │ │ │ │ ├──┼────────────┼───────────┼──────┼───────────────────┼──────────┤ │二九│神鉅電器有限公司,甲酉○│冷氣一台、電漿電視一台│王 順 昌 │ │ │ │ │ │、音響組合一組、電冰箱│ │ │ │ │ │ │一台(價值共約三十五萬│ │ │ │ │ │ │一千八百元) │ │ │ │ ├──┼────────────┼───────────┼──────┼───────────────────┼──────────┤ │三十│正穎資訊有限公司,甲丁○│桌上型電腦三台、筆記型│王 順 昌 │ │ │ │ │ │電腦三台及相關軟體(價│ │ │ │ │ │ │值共約二十一萬九千元)│ │ │ │ ├──┼────────────┼───────────┼──────┼───────────────────┼──────────┤ │三一│衛好有限公司,E○○ │調味料八箱(起訴書誤載│王 順 昌、 │ │ │ │ │ │為九箱,價值共約六萬七│王 順 發 │ │ │ │ │ │千二百元) │ │ │ │ ├──┼────────────┼───────────┼──────┼───────────────────┼──────────┤ │三二│宏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燈具二百組(價值共約十│R○○○ │ │ │ │ │,甲Z○ │萬五千元) │ │ │ │ ├──┼────────────┼───────────┼──────┼───────────────────┼──────────┤ │三三│弘巨有限公司,B○○ │打包機一台、夾鏈袋十三│王 順 發 │出貨單二紙上偽造「王順發」署押共二枚 │ │ │ │ │箱、打包帶十個、膠帶四│ │ │ │ │ │ │百四十個、PE膜四十支 │ │ │ │ ├──┼────────────┼───────────┼──────┼───────────────────┼──────────┤ │三四│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米粒罐頭二百三十箱(│王 順 發 │送貨單一紙上偽造「王順發」署押一枚 │ │ │ │,甲壬○ │價值共約十萬一千二百元│ │ │ │ │ │ │) │ │ │ │ ├──┼────────────┼───────────┼──────┼───────────────────┼──────────┤ │三五│利亞通信有限公司 │監控系統及攝影機一套、│王 順 昌 │ │ │ │ │,宙○○ │手機五支(價值共約十七│ │ │ │ │ │ │萬元) │ │ │ │ ├──┼────────────┼───────────┼──────┼───────────────────┼──────────┤ │三六│壯亞實業有限公司,H○○│堆高機一台(價值共約二│王 順 昌 │交貨單一紙上偽造「王順昌」署押一枚 │ │ │ │ │十五萬元) │ │ │ │ ├──┼────────────┼───────────┼──────┼───────────────────┼──────────┤ │三七│統旭股份有限公司,A○○│醬油、蕃茄醬一批(價值│王 順 發 │出貨傳票一紙上偽造「王順發」署押一枚 │ │ │ │ │共約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元│ │ │ │ │ │ │) │ │ │ │ ├──┼────────────┼───────────┼──────┼───────────────────┼──────────┤ │三八│龍鼎香料公司,w○○ │肉品香料一批(價值共約│王 萬 全 │ │ │ │ │ │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元) │ │ │ │ ├──┼────────────┼───────────┼──────┼───────────────────┼──────────┤ │三九│輝傑貿易有限公司,甲午○│冷凍切片機一台(價值約│王 萬 全 │送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押一枚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四十│ │ │ │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 │ │七贅載此處同次所詐騙│ │ │ │ │ │ │之貨物 │ ├──┼────────────┼───────────┼──────┼───────────────────┼──────────┤ │四十│川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貨物綑綁帶七百組(價值│王 萬 全 │送貨單一紙上偽造「王萬全」署押一枚 │ │ │ │,甲K○ │共約十九萬一千一百元)│ │ │ │ ├──┼────────────┼───────────┼──────┼───────────────────┼──────────┤ │四一│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銅錠二千八百零六公斤(│王 女 士 │ │ │ │ │,乙○○ │價值共約二十二萬九千八│ │ │ │ │ │ │百十一元) │ │ │ │ ├──┼────────────┼───────────┼──────┼───────────────────┼──────────┤ │四二│昶維工業有限公司,甲G○│履帶式搬運車四台(價值│林 有 盛 │ │ │ │ │ │共約二十七萬七千二百元│ │ │ │ │ │ │) │ │ │ │ ├──┼────────────┼───────────┼──────┼───────────────────┼──────────┤ │四三│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鋁圓棒八噸(價值共約六│王 萬 全 │ │ │ │ │,甲乙○ │十九萬八千七百三十一元│ │ │ │ │ │ │) │ │ │ │ ├──┼────────────┼───────────┼──────┼───────────────────┼──────────┤ │四四│八方有限公司,甲B○ │機械傳動元件、空油壓零│林 有 盛 │出貨單一紙上偽造「林有盛」署押一枚 │ │ │ │ │件(包括馬達、變頻器)│ │ │ │ │ │ │一批(價值共約二十六萬│ │ │ │ │ │ │一千三百二十四元) │ │ │ │ ├──┼────────────┼───────────┼──────┼───────────────────┼──────────┤ │四五│金日勝有限公司,S○○ │日立磁性鑽床二組(價值│林 有 盛 │ │ │ │ │(起訴書誤載為林柔寬) │共約十七萬八千五百元)│ │ │ │ ├──┼────────────┼───────────┼──────┼───────────────────┼──────────┤ │四六│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鑽夾頭一千二百個 │林 有 盛 │ │ │ │ │,M○○ │ │ │ │ │ ├──┼────────────┼───────────┼──────┼───────────────────┼──────────┤ │四七│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傳動馬達二批(價值共約│林 有 盛 │北區銷貨單二紙上偽造「林有盛」署押二枚│ │ │ │,x○○ │二十四萬四千六百九十二│ │ │ │ │ │ │元) │ │ │ │ ├──┼────────────┼───────────┼──────┼───────────────────┼──────────┤ │四八│弘宇機電企業社,X○○ │堆高機一部(價值約三十│王 萬 全 │ │ │ │ │ │二萬元,已交付定金二萬│ │ │ │ │ │ │二千五百元) │ │ │ │ └──┴────────────┴───────────┴──────┴───────────────────┴──────────┘ ┌─────────────────────────────────┐ │附表三: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種 類 及 數 量 │ 備 註 │ ├──┼───────────────────────┼──────┤ │一 │ О000000000、О000000000 │ │ │ │ 、О九三七О一一三四一、О九二三一二三О八 │ │ │ │ 九、О九一О五九五О六五、О0000000 │ │ │ │ 四六號行動電話六支(含SIM卡六枚) │ │ ├──┼───────────────────────┼──────┤ │二 │ 存摺三本 │ │ ├──┼───────────────────────┼──────┤ │三 │ 印鑑一枚 │ │ ├──┼───────────────────────┼──────┤ │四 │ 預付卡六張 │ │ ├──┼───────────────────────┼──────┤ │五 │ 金融卡一張 │ │ ├──┼───────────────────────┼──────┤ │六 │五信支票存根一本 │ │ ├──┼───────────────────────┼──────┤ │七 │估價單一本 │ │ ├──┼───────────────────────┼──────┤ │八 │帳本帳簿一批 │ │ ├──┼───────────────────────┼──────┤ │九 │記事本五本 │ │ ├──┼───────────────────────┼──────┤ │十 │訂貨單十六張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辰 ○ ○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9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94年12月27日(起訴案 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061號、第193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R○○○部分撤銷。 R○○○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偽造之王萬全、王順昌印章各壹枚、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印文欄內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R○○○於民國93年3月間,受僱於甲卯○、甲辰○(另經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均刑前強制工作)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在○○縣○○鄉○○○路647號所開設之炎記冷凍食品商號(下稱炎記商號)擔任 會計,發現該商號人員為一詐欺集團,對外以不兌現之空頭支票,詐騙廠商貨物。而該炎記商號詐騙之行為,即將因支票不兌現而被查獲,甲卯○等由中部地區移至北部地區另起爐灶,選定租用桃園縣龍潭工二路82巷12號房屋,另向j○○(另案審理)購得戊○○(另案審理)名義為負責人之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立生公司),以及以戊○○名義為負責人之丸春行商號等相關資料及發票人為優立生公司、戊○○之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信)支票、臺北北門郵局(下稱北門郵局)支票作為詐欺所用。R○○○因見詐欺集團騙錢容易,為貪圖利益,亦加入該集團,與甲卯○、甲辰○兄弟及渠等之父甲癸○(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弟甲寅○(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小張」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日」之成年 男子,基於共同及概括之犯意,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不法利益,甲卯○則化名「王順昌」、甲辰○化名「王順發」、R○○○化名「王美秀」、「小張」化名「林有盛」、「阿日」化名「王萬全」,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訂購貨物,最初交易開立支票均予兌現,以取得廠商信任建立商譽。其後即簽發不兌現之支票,使各廠商陷於錯誤,詐騙貨物及應支出費用,並於出貨單、送貨單、銷貨憑單、估價單、租賃憑單、出貨憑單、銷貨單上偽簽「王順昌」、「王順發」、「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等假名。甲卯○、甲辰○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王順昌」、「王萬全」印章各一枚,蓋用偽造「王順昌」、「王萬全」印文於訂單、合約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各被害廠商及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其詐欺之情節、所得財物、偽造之文書、署押、印文、被害廠商,詳如附附表二所示。所詐得之貨物部分由「阿日」鎖贓,部分由甲寅○、甲辰○搬運至○○縣○○鄉○○村西金九號住處倉庫,由甲癸○銷贓。R○○○約分得20餘萬元,以詐款所得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93年8月17日上午8時30分許及上午10時許,為警分別查獲甲卯○、甲寅○、R○○○等人及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R○○○有罪撤銷改判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於警詢及偵審中自白不諱(見93年度偵字第13061號偵查卷第一宗第28頁至第30 頁、第二宗第54頁、第55頁,原審聲羈卷第3頁至第5頁,原審卷第三宗第22頁、第23頁,本院95年5月29日及6月20日筆錄)。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卯○先後於偵審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公司、廠商承辦人員戌○○、甲庚○、午○○、未○○、玄○○、甲黃○、I○○、m○○、甲宇○、甲d○、Y○○、Q○○、甲M○、寅○○、甲N○、z○○、甲T○、子○○、L○○、甲天○、t○○、甲戌○、h○○、甲A○、D○○、Z○○、r○○、卯○○、甲酉○、甲丁○、E○○、甲Z○、B○○、甲壬○、宙○○、H○○、A○○、w○○、甲午○、甲K○、乙○○、甲G○、甲乙○、甲B○、S○○、M○○、x○○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所指述被害情節綦詳。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戊○○帳戶存提往來明細表、優立生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峻呈有限公司機具租賃憑單、工作日報表、合作金庫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送貨單、贓物認領保管單、五信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吉豐企業有限公司送貨單、出貨單、訂購合約單、優立生公司訂購單、欣芝貿易有限公司銷貨單、客戶貸款繳回簽收單、瑞田養鴨場出貨單、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估價單、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訂單、良錮電機有限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龍門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假名王美秀、王順昌、王順發所印之名片、今達食品有限公司訂購單、統一發票、銓峰興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出貨單,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簽收單、濟生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銷貸憑單、銷貨單、厚本機電有限公司發電機租賃憑單、租賃合約書、報價單、慈光企業有限公司及弘一企業社送貨單、貨櫃租賃契約書、北門郵局支票,出貨傳票、買賣合約書、銷貨憑單、壯亞實業有限公司交車單、進口報單、弘巨有限公司出貨單、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川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優立生公司傳真函、八方有限公司出貨單、照片、輝傑貿易有限公司送貨單、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銷貨單、結帳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內容等件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屬於被告R○○○、同案被告甲卯○等人所有供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可資佐證。被告R○○○等在附表二所示之出貨單、送貨單、銷貨單估價單、租賃憑單、出貨憑單、訂單、合約上偽造印文、署押,表示訂貨、收貨或受領給付之證明,達其詐騙之目的,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廠商及王順昌、王順發、順發、王美秀、王萬全,而共犯間分擔犯行,不以全部參與為必要。被告等詐欺高達48次,被告R○○○坦承先借支分得20餘萬元,以之為生活所需,自屬常業犯。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R○○○犯罪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均已廢止,改為一罪一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舊法常業犯、牽連犯、連續犯論以一罪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核被告R○○○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 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R○○○與甲卯○等詐欺集團成員在附表二所示出貨單等文書上偽簽王順昌、王順發、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署名,及偽造王順昌、王萬全印章蓋用偽造王順昌、王萬全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R○○○與甲卯○、甲辰○、甲癸○、甲寅○、「小張」、「阿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卯○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王順昌、王萬全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行為時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R○○○就所犯常業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依行為時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公訴人對被告R○○○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及附表二編號四八部分之詐欺犯行漏未起訴(起訴書雖列四八次詐欺犯行,但將編號三九之輝傑公司部分於編號四七重覆贅列,而漏本案判決編號四八之犯行),然與其餘起訴有罪部分有牽連犯、常業犯之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與甲卯○、甲辰○、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合謀以虛設之公司行號詐購貨物圖利。於92年12月底,由甲卯○以30萬元之代價向j○○先購得劉水炎(另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年籍資料及發票人為劉水炎之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支票,於93年3月間起,再以劉水炎掛 名為○○縣○○鄉○○○路647之1號炎記商號負責人;甲卯○、甲辰○則分別化名劉勝春、劉勝一、劉水炎,R○○○、「小張」亦化名行事。四人即以炎記商號名義訂購貨物,並於初次交易先開立小額支票兌現,以取信對方、建立商譽,之後向各該公司、廠商負責人詐購貨物,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貨品,而甲卯○、甲辰○、R○○○即以發票人為劉水炎之支票支付,詳如附表一所示所詐得之貨物即變賣圖利,恃以為生。因認被告R○○○涉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⒉訊之被告R○○○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係於93年3月間才應徵受僱於甲卯○擔任炎記商號會計,月薪3萬元,並未參與甲卯○炎記商號部分之詐欺犯行等語。而公訴人認被告R○○○犯罪,係以被告R○○○及共犯甲卯○均自白犯行,且附表一之被害人證述綦詳及有贓物領據、支票、送貨單等在卷可稽,為其論據。 ⒊惟查: ⑴被告R○○○關於偵審中之自白,係坦承前揭有罪部分優立生公司對外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而共犯甲卯○之自白,係其個人之詐欺、偽造文書犯行及陳述被告R○○○參與優立生公司之詐欺行為。該出貨單、支票等,均係甲卯○等詐欺之證據,尚與被告無關。 ⑵同案被告甲卯○於原審法院依證人身分具結證稱:R○○○為其於93年3月所僱用,在炎記商號擔任會計是領月薪 。那時優立生公司也成立了,R○○○在優立生公司擔任採購,在優立生公司無支薪,我指示他用王美秀名義叫貨,她借支了28萬元(被告R○○○則僅稱借20餘萬元,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82頁至第185頁)。是被告確於93年3月 間始受僱擔任炎記商號會計,自不可能於公訴人所指92年12月底即加入詐欺集團詐騙。且被告R○○○用假名王美秀詐欺,是在桃園縣龍潭鄉之優立生公司後。公訴人起訴書亦認定在炎記商號部分甲卯○,甲卯○化名劉勝春、劉勝一,被告R○○○並無任何化名。參以被告R○○○在93年3月受僱甲卯○擔任炎記商號會計是領月薪3萬元,與其後參與優立生公司並無薪資,任採購,用王美秀假名,即先借得20餘萬元等情完全不同。被告R○○○所辯,最初在炎記商號任會計未參與詐欺犯罪,因見其等詐騙得財容易,於詐欺集團另在北部桃園龍潭成立之優立生公司,才加入以假名騙取財物之情節,應屬有徵,且於情理無違。至同案被告甲卯○於偵查中雖有陳述被告R○○○詐欺,但觀訊問及回方式,係將炎記商號及優立生公司混淆在一起,並未明確分辨。該審判外之傳聞證據,既與審判中具結以證人身分所述不符,自不足為被告R○○○不利之證明。 ⒋此外,其餘同案被告甲辰○等及附表一之被害廠商,均不能指證被告R○○○有參與炎記商號部分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因公訴人認與上開有罪科刑部分,有常業犯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對被告R○○○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⒈附表一部分之行為,被告R○○○並未參與,原審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尚有未合。⒉被告等冒用王順昌、王順發、王美秀、王萬全、順發、林有盛等名義偽造署押、印章、印文、文書,持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姓名之人,原審對此亦既未審認,亦有未洽。⒊被告與共犯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王順昌、王萬全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原審亦漏未審認說明,均嫌欠洽,而無可維持。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雖不足採,但否認有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被告R○○○部分撤銷改判。(至被告犯罪行為後,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雖經修正廢止,原審於判決時,不及比較適用。惟經本院比較結果,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已如前述,原審適用行為時法,並無不當,此部分不構成撤銷理由,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R○○○參與詐騙之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及署押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王順昌、王順發、順發、王美秀、林有盛、王萬全等之簽名、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至於偽刻之王萬全、王順昌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於被告R○○○或共犯甲卯○、甲辰○、甲癸○、甲寅○等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辰○○無罪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辰○○與戊○○、j○○(均另案審理)基於共同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圖謀虛設公司再販賣予欲行財產犯罪之人使用。戊○○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辰○○擔任股東,於92年6月間,成立優立生公司。且明 知優立生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收足,仍委託y○○申辦公司登記,於92年6月27日將100萬元存入優立生公司籌備處戊○○名義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取得存款證明,並編制優立生公司設立 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委託不知情會計師李秋敏在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簽證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記,迨設立登記完成後,即將100 萬元存款於92年7月1、3日轉出。j○○再將優立生公司 之資料、負責人為戊○○之丸春行商號資料及發票人為戊○○之支票讓渡予甲卯○使用,而甲卯○等於2、3年後,若能以優立生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j○○則取得貸款之3成;若公司信用破產,則支付80萬元。甲卯○、甲辰○ 、R○○○等人,即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詐購貨物,因認被告辰○○涉有刑法第340條、第30條第1項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股款未實際繳納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辰○○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我是要成立達利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達利生公司),委託友人甲未○辦理,甲未○再委託y○○辦理,將身分證影本交予y○○。詎y○○冒我名義另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該優立生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為他人偽造,本件係被害人等語。是本案辰○○是否犯罪,在於其是否與j○○、王俊恭共謀虛設公司出售或是遭甲未○、y○○冒用身分資料,虛偽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 (四)經傳訊相關證人甲未○、y○○、j○○、王俊恭分別為下列之證述: ⒈證人甲未○證稱:被告辰○○是我好朋友,要成立公司(指達利生公司),辰○○把資料交給我,我轉交給y○○,我就請y○○打資料送件。後來辰○○被列為優立生公司股東,我就問y○○,他說不知道,我想應該是y○○打錯資料。辰○○與j○○互不認識(見原審卷第三宗第25頁至第27頁)。 ⒉證人y○○證稱:j○○請我申請優立生公司,辰○○要成立達利生公司,甲未○請我打字填寫資料,優立生公司王俊恭身分證影本是j○○轉交給我,辰○○之身分證是甲未○給我,我不認識辰○○。而針對檢察官詰問,為何j○○請你幫忙設立優立生公司會把辰○○列為股東,及有無經過辰○○同意,則稱我不知道,而迴避問題(見原審卷第三宗第59頁至第63頁)。 ⒊證人j○○於警訊稱:優立生公司是我親自以6萬元代價 頂讓給王俊傑的(見93年度偵字第13061號偵查卷第二宗 第284頁)。於原審具結證稱:優立生公司是我請y○○ 去申請,我向王俊恭說要借他的名字申請公司,申請過程我不知道。我不認辰○○,王俊恭沒有錢,我有拿100萬 給y○○是資本額,後來y○○有把錢還給我。去銀行開戶是戊○○與y○○一起去,戊○○只存1000元(見原審卷第二宗第41頁,第四宗第147頁、第148頁)。 ⒋證人戊○○證稱:j○○有說要借用我的名義設立公司,辰○○沒有出資,優立生公司y○○帶我申請,y○○帶我去五信開戶,印章是在附近刻的,我一毛錢都沒出。而針對檢察官詰問辰○○是否股東,回答「應該」是,問辰○○有無把身分證交給你,回答:「好像」有。問沒有出資為何會成為股東,你有向辰○○說要用她的名義當股東嗎?均發抖沈默,並搖頭不願回答問題(見原審卷第四宗第70頁、第71頁)。嗣於原審94年6月2日與被告辰○○對質時,則明確證稱:之前所說不實在,沒有找辰○○加入,沒有向辰○○拿身分證等語明確(見同上卷第150頁、 第151頁)。 (五)綜上所述,被告辰○○與j○○、王俊恭並不認識,亦無動機或任何利益,願充當優立生公司人頭股東。其所辯身分證影本係遭甲未○、y○○等人冒用,應屬有徵,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辰○○與j○○、戊○○等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辰○○犯罪,為其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未提出新證據,僅主張被告辰○○知悉遭人冒名,何以未加更正,漠不關心,有違常情,以之推定被告應知情等語。惟查本件係詐欺案件發生後,被告辰○○經傳訊才知悉遭人冒名,後列為被告,於訴訟進行中始終指證身分證遭人冒用,且案情之大白係在原審傳訊上開證人作證之後,不能以被告辰○○未對y○○等提出告訴,即以之推測被告犯罪,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甲未○、y○○是否於利用辰○○委託辦理達利生公司登記之機會,取得辰○○所交付之身分證件影本及印章,而擅自冒用其名義,偽造股東同意書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行為 時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40條(行為時法)、第55 條(行為時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附表一: ~T40 ┌──┬───────────┬───┬───────────┬───┐ │編號│被害廠商 │被害人│詐 購 財 物 │行騙者│ ├──┼───────────┼───┼───────────┼───┤ │一 │大發工業社 │酉○○│鐵捲門、牌樓 │劉勝一│ ├──┼───────────┼───┼───────────┼───┤ │二 │峻呈有限公司 │辛○○│價值五十萬元發電機 │劉水炎│ ├──┼───────────┼───┼───────────┼───┤ │三 │合正實業有限公司 │甲甲○│電話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劉水炎│ │ │ │ │、行動電話三支 │ │ ├──┼───────────┼───┼───────────┼───┤ │四 │i○○ │i○○│房租、電力帳單、整地費│劉水炎│ │ │ │ │共三萬七千元 │ │ ├──┼───────────┼───┼───────────┼───┤ │五 │東大電腦公司 │甲丙○│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各二│劉水炎│ │ │ │ │台 │ │ ├──┼───────────┼───┼───────────┼───┤ │六 │賽鴿進口商 │庚○○│比利時種鴿六隻 │劉勝一│ ├──┼───────────┼───┼───────────┼───┤ │七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甲Q○│冷凍機二台 │劉水炎│ │ │限公司 │ │ │ │ ├──┼───────────┼───┼───────────┼───┤ │八 │力維股份有限公司 │天○○│電腦噴字機、輸送帶 │劉勝春│ ├──┼───────────┼───┼───────────┼───┤ │九 │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甲U○│白酒七百五十瓶 │劉勝春│ ├──┼───────────┼───┼───────────┼───┤ │十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鹼性離子整水器二台 │劉勝春│ ├──┼───────────┼───┼───────────┼───┤ │十一│金天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C○○│天水牌電解水機組四組 │劉先生│ │ │ │ │ │(黃俊│ │ │ │ │ │賓)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公司、廠商及承辦人員│詐 得 財 物(新臺幣) │出面行使│偽造文書及│備註 │ │ │ │ │詐術之人│署押、印文│ │ │ │ │ │ │ │ │ ├──┼────────────┼───────────┼────┼─────┼─────┤ │ 一 │欣芝貿易有限公司 │高壓清洗機二台(價值共│王順發 │ │ │ │ │,戌○○ │約四萬九千三百五十元)│ │ │ │ ├──┼────────────┼───────────┼────┼─────┼─────┤ │ 二 │瑞田養鴨場,甲庚○ │雞鴨肉類製品(價值共約│王順發、│ │ │ │ │ │三十一萬八千九百二十五│王順昌 │ │ │ │ │ │元) │ │ │ │ ├──┼────────────┼───────────┼────┼─────┼─────┤ │ 三 │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 │冷氣一批(價值共約八萬│王 順 昌│送貨單上偽│ │ │ │,午○○ │三千元) │ │造「王順昌│ │ │ │ │ │ │」署名一枚│ │ ├──┼────────────┼───────────┼────┼─────┼─────┤ │ 四 │吉豐企業有限公司 │鋼絲管二十八件(價值共│林 有 盛│ │ │ │ │,未○○ │約十六萬零九百七十元)│ │ │ │ ├──┼────────────┼───────────┼────┼─────┼─────┤ │ 五 │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雙壓冰水機一台(價值約│林 有 盛│出貨單上偽│ │ │ │,玄○○ │二十二萬四千元) │ │造「林有盛│ │ │ │ │ │ │」署名一枚│ │ ├──┼────────────┼───────────┼────┼─────┼─────┤ │ 六 │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雙封口真空包裝機二部(│王 萬 全│訂單上偽造│未扣案之偽│ │ │,甲黃○ │價值共約二十八萬九千八│ │「王萬全」│造「王萬全│ │ │ │百元) │ │署名及印文│」印章一枚│ │ │ │ │ │各一枚 │ │ │ │ │ │ │ │ │ ├──┼────────────┼───────────┼────┼─────┼─────┤ │ 七 │萬鉅鋼鐵有限公司 │鐵板一批(價值共約一百│R○○○│出貨單一紙│ │ │ │,I○○ │六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七元│ │上偽造「王│ │ │ │ │) │ │美秀」署名│ │ │ │ │ │ │一枚、出貨│ │ │ │ │ │ │單一紙上偽│ │ │ │ │ │ │造「王萬全│ │ │ │ │ │ │」署名一枚│ │ ├──┼────────────┼───────────┼────┼─────┼─────┤ │ 八 │良錮電機有限公司 │台安變頻器二十三個(價│林 有 盛│ │ │ │ │,m○○ │值共約十六萬八千零七十│ │ │ │ │ │ │五元) │ │ │ │ ├──┼────────────┼───────────┼────┼─────┼─────┤ │ 九 │臺灣森之霖企業有限公 │擦拭紙、擦拭紙架一批(│王 美 秀│ │ │ │ │司,甲宇○ │價值共約六萬八千四百六│ │ │ │ │ │ │十元) │ │ │ │ ├──┼────────────┼───────────┼────┼─────┼─────┤ │ 十 │龍門科技有限公司 │桌上型電腦二台(起訴書│王 順 發│ │ │ │ │,甲d○ │誤認尚有筆記型電腦二台│ │ │ │ │ │ │,價值共約五萬二千五百│ │ │ │ │ │ │元) │ │ │ │ ├──┼────────────┼───────────┼────┼─────┼─────┤ │十一│今達食品有限公司 │蜜腰果粒、蜜核桃一批(│王美秀、│ │ │ │ │,Y○○ │價值共約四萬一千九百二│王順昌 │ │ │ │ │ │十元) │ │ │ │ ├──┼────────────┼───────────┼────┼─────┼─────┤ │十二│銓鋒興業有限公司 │空壓機一台、乾燥機一台│王 萬 全│出貨單一紙│ │ │ │,Q○○ │、精密過濾器二支、空氣│ │上偽造「王│ │ │ │ │桶一支、往復式空壓機一│ │萬全」署名│ │ │ │ │台(價值共約三十三萬三│ │一枚 │ │ │ │ │千九百元) │ │ │ │ ├──┼────────────┼───────────┼────┼─────┼─────┤ │十三│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八角粒、黑胡椒粉、白胡│王 順 發│銷貨憑單三│ │ │ │,甲M○ │椒粉、油桂粉、玉桂粉等│ │紙上偽造「│ │ │ │ │辛香料一批(價值共約九│ │王順發」署│ │ │ │ │萬三千五百八十五元) │ │名共三枚銷│ │ │ │ │ │ │貨單一紙上│ │ │ │ │ │ │偽造「王順│ │ │ │ │ │ │發」署名一│ │ │ │ │ │ │枚 │ │ ├──┼────────────┼───────────┼────┼─────┼─────┤ │十四│吉盛山產靈芝行 │大中冬菇、小中冬菇、特│R○○○│估價單一紙│ │ │ │,寅○○ │細香菇絲、竹笙、蓮子、│、王萬全│上偽造「順│ │ │ │ │愛玉子一批(價值共約十│ │發」署名一│ │ │ │ │九萬七千零五十七元) │ │枚 │ │ ├──┼────────────┼───────────┼────┼─────┼─────┤ │十五│大興傢俱傢飾公司 │地毯、壁紙、窗簾、沙發│甲 卯 ○│ │ │ │ │,甲N○ │、彈簧床等家具一批(價│ │ │ │ │ │ │值共約六萬元) │ │ │ │ ├──┼────────────┼───────────┼────┼─────┼─────┤ │十六│勁宇電腦企業社 │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王 順 昌│ │ │ │ │,z○○ │、液晶螢幕、印表機等物│ │ │ │ │ │ │(價值共約二十餘萬元)│ │ │ │ ├──┼────────────┼───────────┼────┼─────┼─────┤ │十七│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電木板一批(價值共約二│林 有 盛│ │ │ │ │,甲T○ │十八萬四千九百七十元)│ │ │ │ ├──┼────────────┼───────────┼────┼─────┼─────┤ │十八│千予漁業有限公司 │蝦皮、蝦米一批(價值共│王 先 生│ │ │ │ │,子○○ │約四十餘萬元) │ │ │ │ ├──┼────────────┼───────────┼────┼─────┼─────┤ │十九│瑞泰工程行,L○○ │機械配管、配電工程費等│王 萬 全│ │ │ │ │ │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共│ │ │ │ │ │ │計約九萬元 │ │ │ │ ├──┼────────────┼───────────┼────┼─────┼─────┤ │二十│厚本機電有限公司,甲天○│發電機、租金、運費等財│王 順 昌│發電機租賃│未扣案之偽│ │ │ │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 │憑單一紙上│造「王順昌│ │ │ │約五百萬元 │ │偽造「王順│」印章一枚│ │ │ │ │ │昌」署名一│ │ │ │ │ │ │枚、租賃合│ │ │ │ │ │ │約書一紙上│ │ │ │ │ │ │偽造「王順│ │ │ │ │ │ │昌」印文及│ │ │ │ │ │ │署名各一枚│ │ ├──┼────────────┼───────────┼────┼─────┼─────┤ │二一│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不銹鋼捲片三千一百九十│王 萬 全│ │ │ │ │司,t○○ │八公斤(價值共約三十萬│ │ │ │ │ │ │二千二百二十一元) │ │ │ │ ├──┼────────────┼───────────┼────┼─────┼─────┤ │二二│統程實木地板公司 │木地板、夾板、防潮布(│王 萬 全│ │ │ │ │,甲戌○ │含施工費用等財物及財產│ │ │ │ │ │ │上不法利益共計約四十六│ │ │ │ │ │ │萬元 │ │ │ │ ├──┼────────────┼───────────┼────┼─────┼─────┤ │二三│源元塑膠有限公司 │保鮮膜、PE膜一批(價值│王 美 秀│ │ │ │ │,h○○ │共約十三萬零六百元) │ │ │ │ ├──┼────────────┼───────────┼────┼─────┼─────┤ │二四│昇銓工業有限公司,甲A○│金屬隔間一組(價值共約│王 萬 全│ │ │ │ │ │三十二萬元) │ │ │ │ ├──┼────────────┼───────────┼────┼─────┼─────┤ │二五│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不銹鋼管六百支、不銹鋼│王 美 秀│ │ │ │ │,D○○ │板一百二十片(價值共約│ │ │ │ │ │ │八十七萬九千零四十五元│ │ │ │ │ │ │) │ │ │ │ ├──┼────────────┼───────────┼────┼─────┼─────┤ │二六│俊宏企業社,Z○○ │塑膠棧板一批(價值共約│王 順 昌│ │ │ │ │ │二十萬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 │二七│慈光企業有限公司,r○○│硫酸鎳六噸、硫酸銅三噸│王 美 秀│送貨單二紙│ │ │ │ │(價值共約八十七萬五千│ │上偽造「王│ │ │ │ │七百元) │ │萬全」署名│ │ │ │ │ │ │共二枚 │ │ ├──┼────────────┼───────────┼────┼─────┼─────┤ │二八│永盛貨櫃屋,卯○○ │冷凍貨櫃六個、空櫃二個│王 順 昌│ │ │ │ │ │(價值共約七十二萬元,│ │ │ │ │ │ │已收取二萬八千元) │ │ │ │ ├──┼────────────┼───────────┼────┼─────┼─────┤ │二九│神鉅電器有限公司,甲酉○│冷氣一台、電漿電視一台│王 順 昌│ │ │ │ │ │、音響組合一組、電冰箱│ │ │ │ │ │ │一台(價值共約三十五萬│ │ │ │ │ │ │一千八百元) │ │ │ │ ├──┼────────────┼───────────┼────┼─────┼─────┤ │三十│正穎資訊有限公司,甲丁○│桌上型電腦三台、筆記型│王 順 昌│ │ │ │ │ │電腦三台及相關軟體(價│ │ │ │ │ │ │值共約二十一萬九千元)│ │ │ │ ├──┼────────────┼───────────┼────┼─────┼─────┤ │三一│衛好有限公司,E○○ │調味料八箱(起訴書誤載│王順昌、│ │ │ │ │ │為九箱,價值共約六萬七│王順發 │ │ │ │ │ │千二百元) │ │ │ │ ├──┼────────────┼───────────┼────┼─────┼─────┤ │三二│宏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燈具二百組(價值共約十│R○○○│ │ │ │ │,甲Z○ │萬五千元) │ │ │ │ ├──┼────────────┼───────────┼────┼─────┼─────┤ │三三│弘巨有限公司,B○○ │打包機一台、夾鏈袋十三│王 順 發│出貨單二紙│ │ │ │ │箱、打包帶十個、膠帶四│ │上偽造「王│ │ │ │ │百四十個、PE膜四十支 │ │順發」署名│ │ │ │ │ │ │共二枚 │ │ ├──┼────────────┼───────────┼────┼─────┼─────┤ │三四│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米粒罐頭二百三十箱(│王 順 發│送貨單一紙│ │ │ │,甲壬○ │價值共約十萬一千二百元│ │上偽造「王│ │ │ │ │) │ │順發」署名│ │ │ │ │ │ │一枚 │ │ ├──┼────────────┼───────────┼────┼─────┼─────┤ │三五│利亞通信有限公司 │監控系統及攝影機一套、│王 順 昌│ │ │ │ │,宙○○ │手機五支(價值共約十七│ │ │ │ │ │ │萬元) │ │ │ │ ├──┼────────────┼───────────┼────┼─────┼─────┤ │三六│壯亞實業有限公司,H○○│堆高機一台(價值共約二│王 順 昌│交貨單一紙│ │ │ │ │十五萬元) │ │上偽造「王│ │ │ │ │ │ │順昌」署名│ │ │ │ │ │ │一枚 │ │ ├──┼────────────┼───────────┼────┼─────┼─────┤ │三七│統旭股份有限公司,A○○│醬油、蕃茄醬一批(價值│王 順 發│出貨傳票一│ │ │ │ │共約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元│ │紙上偽造「│ │ │ │ │) │ │王順發」署│ │ │ │ │ │ │名一枚 │ │ ├──┼────────────┼───────────┼────┼─────┼─────┤ │三八│龍鼎香料公司,w○○ │肉品香料一批(價值共約│王 萬 全│ │ │ │ │ │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元) │ │ │ │ ├──┼────────────┼───────────┼────┼─────┼─────┤ │三九│輝傑貿易有限公司,甲午○│冷凍切片機一台(價值約│王 萬 全│送貨單一紙│起訴書附表│ │ │ │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 │上偽造「王│二編號四十│ │ │ │ │ │萬全」署名│七贅載此處│ │ │ │ │ │一枚 │同次所詐騙│ │ │ │ │ │ │之貨物 │ ├──┼────────────┼───────────┼────┼─────┼─────┤ │四十│川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貨物綑綁帶七百組(價值│王 萬 全│送貨單一紙│ │ │ │,甲K○ │共約十九萬一千一百元)│ │上偽造「王│ │ │ │ │ │ │萬全」署名│ │ │ │ │ │ │一枚 │ │ ├──┼────────────┼───────────┼────┼─────┼─────┤ │四一│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銅錠二千八百零六公斤(│王 女 士│ │ │ │ │,乙○○ │價值共約二十二萬九千八│ │ │ │ │ │ │百十一元) │ │ │ │ ├──┼────────────┼───────────┼────┼─────┼─────┤ │四二│昶維工業有限公司,甲G○│履帶式搬運車四台(價值│林 有 盛│ │ │ │ │ │共約二十七萬七千二百元│ │ │ │ │ │ │) │ │ │ │ ├──┼────────────┼───────────┼────┼─────┼─────┤ │四三│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鋁圓棒八噸(價值共約六│王 萬 全│ │ │ │ │,甲乙○ │十九萬八千七百三十一元│ │ │ │ │ │ │) │ │ │ │ ├──┼────────────┼───────────┼────┼─────┼─────┤ │四四│八方有限公司,甲B○ │機械傳動元件、空油壓零│林 有 盛│出貨單一紙│ │ │ │ │件(包括馬達、變頻器)│ │上偽造「林│ │ │ │ │一批(價值共約二十六萬│ │有盛」署名│ │ │ │ │一千三百二十四元) │ │一枚 │ │ ├──┼────────────┼───────────┼────┼─────┼─────┤ │四五│金日勝有限公司,S○○ │日立磁性鑽床二組(價值│林 有 盛│ │ │ │ │(起訴書誤載為林柔寬) │共約十七萬八千五百元)│ │ │ │ ├──┼────────────┼───────────┼────┼─────┼─────┤ │四六│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鑽夾頭一千二百個 │林 有 盛│ │ │ │ │,M○○ │ │ │ │ │ ├──┼────────────┼───────────┼────┼─────┼─────┤ │四七│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傳動馬達二批(價值共約│林 有 盛│北區銷貨單│ │ │ │,x○○ │二十四萬四千六百九十二│ │二紙上偽造│ │ │ │ │元) │ │「林有盛」│ │ │ │ │ │ │署名二枚 │ │ ├──┼────────────┼───────────┼────┼─────┼─────┤ │四八│弘宇機電企業社,X○○ │堆高機一部(價值約三十│王 萬 全│ │ │ │ │ │二萬元,已交付定金二萬│ │ │ │ │ │ │二千五百元)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種 類 及 數 量 │備 註 │ ├──┼───────────────────────┼──────┤ │一 │ О000000000、О000000000 │ │ │ │ 、О九三七О一一三四一、О九二三一二三О八 │ │ │ │ 九、О九一О五九五О六五、О0000000 │ │ │ │ 四六號行動電話六支 │ │ ├──┼───────────────────────┼──────┤ │二 │ 存摺三本 │ │ ├──┼───────────────────────┼──────┤ │三 │ 印鑑一枚 │ │ ├──┼───────────────────────┼──────┤ │四 │ 預付卡六張 │ │ ├──┼───────────────────────┼──────┤ │五 │ 金融卡一張 │ │ ├──┼───────────────────────┼──────┤ │六 │五信支票存根一本 │ │ ├──┼───────────────────────┼──────┤ │七 │估價單一本 │ │ ├──┼───────────────────────┼──────┤ │八 │帳本帳簿一批 │ │ ├──┼───────────────────────┼──────┤ │九 │記事本五本 │ │ ├──┼───────────────────────┼──────┤ │十 │訂貨單十六張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行為時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