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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楊晴翔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淑 華

法 官 楊 晴 翔

法 官 黃 梅 淑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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