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 告 甲○○即大升企業社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胡芷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