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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原本係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229 號之「梅益商店」內欲購買香煙,適見店內無人,遂臨時起意,徒手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曾 家 貽

書記官 顏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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