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原本係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229 號之「梅益商店」內欲購買香煙,適見店內無人,遂臨時起意,徒手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