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338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即公訴人
- 被告
- 甲○○
1弄26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年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檢察官係民國94年8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94年8 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