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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3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20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伍包含袋(驗餘淨重共計叁點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33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75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0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7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確定,經與前揭應執行之刑入監接續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期滿執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及更正「甲○○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持有之數量共計15包(起訴書誤載為5 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0203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鎮○○路○段398巷1弄2
                         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施用,於民國97年4月間,在桃園縣中壢火車站
     附近之電動遊戲場內,以不詳代價向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良哥」之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毛重8.6公
     克),並進而持有之。嗣為警於97年4月15日22時45分許,
     在桃園縣楊梅鎮○○路218巷35弄13號為警查獲,並扣得上
     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扣案白色粉末送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高 維 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書  記  官 黃 鈺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6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