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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3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338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公訴人
被告
甲○○

         1弄26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年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檢察官係民國94年8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94年8 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李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33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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