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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0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2006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十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貳公克及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 銀元折算新台幣3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00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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