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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6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因一時貪念,至大賣場竊取手電筒1支,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高,且所生損害已因被害人領回失物而有所減縮,另參以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641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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