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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1099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

二二二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七號)

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

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庚○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八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或徒手、或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剪刀,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子○○等人之如附表所示之現金、物品等物。嗣於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被害人乙○○報警,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剪刀一把。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里安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紀年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台幣】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      │犯罪所得  │所犯法條  │
│號│        │        │      │              │          │          │
├─┼────┼────┼───┼───────┼─────┼─────┤
│1 │94年1月 │桃園縣蘆│子○○│徒手竊取得手。│1千2百元。│刑法第320 │
│  │間某日某│竹鄉海湖│      │              │          │條第1項竊 │
│  │時刻    │村濱海路│      │              │          │盜罪。    │
│  │        │1段260號│      │              │          │          │
│  │        │富全加油│      │              │          │          │
│  │        │站內    │      │              │          │          │
├─┼────┼────┼───┼───────┼─────┼─────┤
│2 │94年1、2│桃園縣大│不詳  │徒手竊取得手。│行動電話1 │刑法第320 │
│  │月間某日│園鄉三民│      │              │支        │條第1項竊 │
│  │某時刻  │路2段468│      │              │(轉賣得款│盜罪。    │
│  │        │號旁工地│      │              │約1千元) │          │
├─┼────┼────┼───┼───────┼─────┼─────┤
│3 │94年1、2│桃園縣八│丑○○│徒手竊取得手。│刮鬍刀1具 │刑法第320 │
│  │月間某日│德市東勇│      │              │指甲刀1支 │條第1項竊 │
│  │某時刻  │街400巷6│      │              │          │盜罪。    │
│  │        │8號益民 │      │              │          │          │
│  │        │商店    │      │              │          │          │
├─┼────┼────┼───┼───────┼─────┼─────┤
│4 │94年2月 │桃園縣蘆│甲○○│於日間趁甲○○│8千元     │刑法第306 │
│  │13日日間│竹鄉海湖│      │住處大門未鎖,│          │條第1項侵 │
│  │某時刻  │村21鄰海│      │而侵入住宅徒手│          │入住宅罪、│
│  │        │湖40之8 │      │竊取得手。    │          │第320條第1│
│  │        │號      │      │              │          │項竊盜罪。│
├─┼────┼────┼───┼───────┼─────┼─────┤
│5 │94年2、3│桃園縣八│不詳  │趁不詳車號之自│行動電話1 │刑法第320 │
│  │月間某日│德市東勇│      │小客車窗戶未關│支        │條第1項竊 │
│  │某時刻  │街東西向│      │,伸手進入車內│(轉賣得款│盜罪。    │
│  │        │高架橋下│      │而徒手竊取得手│約1千元) │          │
│  │        │停車場  │      │。            │          │          │
│  │        │        │      │              │          │          │
├─┼────┼────┼───┼───────┼─────┼─────┤
│6 │94年2、3│桃園縣桃│辛○○│徒手竊取得手。│七星牌香菸│刑法第320 │
│  │月間某日│園市長沙│      │              │1包       │條第1項竊 │
│  │某時刻  │街90號統│      │              │          │盜罪。    │
│  │        │一便利超│      │              │          │          │
│  │        │商長陽店│      │              │          │          │
│  │        │內      │      │              │          │          │
├─┼────┼────┼───┼───────┼─────┼─────┤
│7 │94年3月 │桃園縣八│寅○○│徒手竊取得手。│2千元     │刑法第320 │
│  │間某日某│德市東勇│      │              │          │條第1項竊 │
│  │時刻    │街400巷1│      │              │          │盜罪。    │
│  │        │2號麵攤 │      │              │          │          │
│  │        │內      │      │              │          │          │
├─┼────┼────┼───┼───────┼─────┼─────┤
│8 │94年3、4│桃園縣八│己○○│徒手竊取得手  │七星牌香菸│刑法第320 │
│  │月間某日│德市東勇│      │              │1包       │條第1項竊 │
│  │某時刻  │街402號 │      │              │          │盜罪。    │
│  │        │萊爾富超│      │              │          │          │
│  │        │商內    │      │              │          │          │
├─┼────┼────┼───┼───────┼─────┼─────┤
│9 │94年3、4│桃園縣桃│卯○○│持其所有客觀上│約1千元   │刑法第321 │
│  │月間某日│園市力行│      │足以對人之生命│          │條第1項第3│
│  │晚間10時│路178號 │      │、身體、安全構│          │款攜帶凶器│
│  │許      │旺鄰超商│      │成威脅而具有危│          │竊盜罪、第│
│  │        │前      │      │險性之剪刀1把 │          │354條毀損 │
│  │        │        │      │,破壞超商外擺│          │罪        │
│  │        │        │      │放之營業娃娃機│          │          │
│  │        │        │      │檯鎖頭,而竊取│          │          │
│  │        │        │      │其內之零錢得手│          │          │
│  │        │        │      │。            │          │          │
├─┼────┼────┼───┼───────┼─────┼─────┤
│10│94年4、5│桃園縣桃│癸○○│持其所有客觀上│約1千4百50│刑法第321 │
│  │月間某日│園市三民│      │足以對人之生命│元        │條第1項第3│
│  │晚間11時│路3段518│      │、身體、安全構│          │款攜帶凶器│
│  │許      │號貴族世│      │成威脅而具有危│          │竊盜罪。  │
│  │        │家牛排館│      │險性之剪刀1把 │          │          │
│  │        │前      │      │,破壞牛排館前│          │          │
│  │        │        │      │擺設之營業娃娃│          │          │
│  │        │        │      │機檯鎖頭(毀損│          │          │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而竊取其內之│          │          │
│  │        │        │      │零錢得手。    │          │          │
│  │        │        │      │              │          │          │
├─┼────┼────┼───┼───────┼─────┼─────┤
│11│94年5月 │桃園縣八│辰○○│徒手竊取得手。│2千6百30元│刑法第320 │
│  │27日上午│德市和平│      │              │、裝錢用之│條第1項竊 │
│  │6時11分 │路808號 │      │              │錢盤1個   │盜罪。    │
│  │許      │全國加油│      │              │          │          │
│  │        │站內    │      │              │          │          │
├─┼────┼────┼───┼───────┼─────┼─────┤
│12│94年6月3│桃園縣八│戊○○│徒手竊取得手。│遊戲代幣20│刑法第320 │
│  │日晚間10│德市忠勇│      │              │枚        │條第1項竊 │
│  │時30分許│街199號1│      │              │          │盜罪。    │
│  │        │樓大千娃│      │              │          │          │
│  │        │娃城店內│      │              │          │          │
├─┼────┼────┼───┼───────┼─────┼─────┤
│13│94年6月5│桃園縣桃│壬○○│徒手竊取得手。│約1千元   │刑法第320 │
│  │日凌晨4 │園市春日│      │              │          │條第1項竊 │
│  │時20分許│路561號 │      │              │          │盜罪。    │
│  │        │全國加油│      │              │          │          │
│  │        │站春日路│      │              │          │          │
│  │        │站內    │      │              │          │          │
├─┼────┼────┼───┼───────┼─────┼─────┤
│14│94年6月7│桃園縣八│乙○○│趁被害人所有之│手提包1只 │刑法第320 │
│  │日下午2 │德市東勇│      │車號KH-2759號 │、現金1萬 │條第1項竊 │
│  │時許    │街500號 │      │自小客車車門未│餘元      │盜罪。    │
│  │        │前      │      │上鎖,而徒手竊│          │          │
│  │        │        │      │取車內之手提包│          │          │
│  │        │        │      │1只(內含現金1│          │          │
│  │        │        │      │萬餘元)得手。│          │          │
├─┼────┼────┼───┼───────┼─────┼─────┤
│15│94年6月 │桃園縣八│乙○○│持其所有客觀上│1千餘元   │刑法第321 │
│  │10日中午│德市東勇│      │足以對人之生命│          │條第1項第3│
│  │12時許  │街500號 │      │、身體、安全構│          │款攜帶凶器│
│  │        │之檳榔攤│      │成威脅而具有危│          │竊盜罪、第│
│  │        │內      │      │險性之剪刀1把 │          │354條毀損 │
│  │        │        │      │(已滅失),破│          │罪。      │
│  │        │        │      │壞檳榔攤抽屜之│          │          │
│  │        │        │      │鎖頭,竊取其內│          │          │
│  │        │        │      │之硬幣得手。  │          │          │
├─┼────┼────┼───┼───────┼─────┼─────┤
│16│94年6月 │桃園縣桃│不詳  │趁不詳車號之自│行動電話1 │刑法第320 │
│  │15日上午│園市建新│      │小客車車門未鎖│支        │條第1項竊 │
│  │10時許  │街171號 │      │,進入車內徒手│(轉賣得款│盜罪。    │
│  │        │旁空地  │      │竊取得手。    │約1千元) │          │
├─┼────┼────┼───┼───────┼─────┼─────┤
│17│94年6月 │桃園縣八│丁○○│徒手竊取得手。│約1千餘元 │刑法第320 │
│  │18日上午│德市義勇│      │              │          │條第1項竊 │
│  │9時許   │街148號 │      │              │          │盜罪。    │
│  │        │義勇擔擔│      │              │          │          │
│  │        │麵店內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9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