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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孫惠琳林惠霞劉為丕
  •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 原告
    甲○○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桃交附字第50號原   告 甲○○ 六弄一四 被   告 乙○○ 號 瑞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右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桃交簡字第17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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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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