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桃交附字第5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六弄一四
- 被告
- 乙○○
- 被告
- 號
- 被告
- 瑞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右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桃交簡字第17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