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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6年易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88年2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30條、第47條、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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