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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韓股)薛植和
被告
丙○○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87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油壓剪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丙○○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2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5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於93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4年間,又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7 月、7 月、6 月、3 月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與前揭竊盜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5年4 月7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夥同乙○○(另結)、張慶山(另案偵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張慶山先向不知情之周弘道借用車號L7─3029號自小貨車後,於95年12月16日晚間10時44分許,持張慶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對人之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之油壓剪,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街148 號內,由丙○○負責把風,乙○○、張慶山下手竊得甲○○管領持有之電纜線80公尺,價值約新台幣4000元,嗣為警調閱監視器光碟循線於96年12月18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83之1 號12樓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並經證人甲○○、周弘道於警詢時指證屬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現場、車輛照附卷足憑,堪認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乙○○、張慶山間,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科刑執行記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末按本件竊盜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油壓剪一支,係共犯張慶山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丙○○供明,雖未扣案,惟既不能證明已不存在,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1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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