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6年易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88年2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30條、第47條、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斯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