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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90年1 月4 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    表:                                                                                                                      │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五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 條第3 款第4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款                    │                      │
├────┼───────────┼───────────┼───────────┼───────────┼───────────┤
│犯罪日期│95年8 月27日          │95年6 月28日          │95年11月10日          │95年12月16日          │96年1 月4 日          │
│        │                      │                      │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  ├──┼───────────┼───────────┼───────────┼───────────┼───────────┤
│查│案號│95 年度毒偵字第4700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53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  │95年度偵字8287號      │96年度偵字21584 號    │
│  │    │                      │                      │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37號    │95年度訴字第2561號    │96年度訴字第866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4號    │96年度審易字第503 號  │
│實├──┼───────────┼───────────┼───────────┼───────────┼───────────┤
│審│判決│96年1 月31日          │同左                  │96年4 月30日          │96年7 月20日          │97年1 月9 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37號    │95年度訴字第2561號    │96年度訴字第866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4號    │96年度審易字第503 號  │
│判├──┼───────────┼───────────┼───────────┼───────────┼───────────┤
│決│確定│96年2 月26日          │96年2 月27日          │96年5 月28日          │96年8 月20日          │97年2 月4 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                      │                      │
│六年罪犯│                      │                      │                      │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 月15日      │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5 月15日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褫奪公│                      │                      │                      │                      │                      │
│權期間或│                      │                      │                      │                      │                      │
│罰金額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以銀元叁佰元折算一日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折算標準│                      │臺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                      │                      │                      │
├────┼───────────┴───────────┴───────────┴───────────┴───────────┤
│備    註│1.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2號刑事裁定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300元折算一日。                                                                                               │
│        │2.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雖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且上開五罪應執行刑已逾六月,惟仍得依修正│
│        │  前刑法第41條規定,易科罰金。                                                                                        │
│        │3.另被告所犯賭博罪經本院 95 年桃簡字第 2835 號判決確定,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 2952 號│
│        │  刑事裁定,減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