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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519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519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傳贏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傳贏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及更正:⑴本件行為時,被告傳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贏公司)之代表人原係同案被告乙○○(原名丙○○),惟被告傳贏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變更登記為「甲○○」,此有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⑵同案被告乙○○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盜用如附表所示之印文,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提出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投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對於開標結果之正確性及台灣連絡有限公司、褚宇文、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蕭陳德、⑶同案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之陳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意旨原請求對同案被告乙○○科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及對被告傳贏公司科以罰金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惟本院95年6 月22日調查時,公訴檢察官在徵求原起訴檢察官之意見後與同案被告乙○○達成協商,就同案被告乙○○部分,除原求刑外,另附加支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桃園分會20萬元為條件(同案被告乙○○業於95年6 月23日繳納);至於被告傳贏公司部分,改為求處罰金10 萬 元,此有本院同日訊問筆錄可稽;惟被告傳贏公司於95年6 月23日亦支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桃園分會10萬元,此亦有桃園縣桃園市農會匯款回條1 份可稽,爰斟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被告等所得利益、被告等犯罪後之態度及上開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文件名稱      ║盜用印文之容        ║  數量  ║
╠══╬═══════╬══════════╬════╣
║ ① ║投標廠商投標報║「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價單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2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② ║投標及簽約共用║「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表格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③ ║投標廠商基本資║「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格審查表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④ ║投標廠商聲明書║「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⑤ ║臺北縣政府營利║「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事業登記證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⑥ ║財政部臺灣省北║「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區國稅局營業人║及「褚宇文」印文    ║        ║
║    ║銷售額與稅額申╠══════════╬════╣
║    ║請書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⑦ ║財政部臺灣省北║「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區國稅局營業稅║及「褚宇文」印文    ║        ║
║    ║繳款書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⑧ ║委任書        ║「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2枚   ║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2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⑨ ║FPGA Advantage║「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4枚   ║
║    ║for HDL Design║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4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⑩ ║投標信封      ║「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⑪ ║成本分析表    ║「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
║ ⑫ ║國防部中山科學║「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研究院採購案廠║司」及「蕭陳德」印文║        ║
║    ║商出價紀錄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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