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613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實秤毛重零點陸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更正被告係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與持有之本案並無關連且非違禁物,不予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