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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曾淑華朱美璘黃梅淑

原告
捷美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 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 律師
被告
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438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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