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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9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辯護人,茲更正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乙○○」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行協商程序時確有指定如主文所示之公設辯護人,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漏未記載,是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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