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4歲
- 選任辯護人
-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6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徐培元、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徐培元、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陳心婷誤載為法官潘進順,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法官陳心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