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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9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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