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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0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謝順輝鄭吉雄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邱鎮北律師

      林 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貪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本案被告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甲○○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其二人犯嫌均屬重大,所犯均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以被告乙○○、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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