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呂福元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劉 楷律師
邱鎮北律師
林 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貪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本案被告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甲○○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其二人犯嫌均屬重大,所犯均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以被告乙○○、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