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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游紅桃王美玲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告
甲○○ 26歲民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品袖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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